爱沙尼亚(Estonia)报业伦理规范
1.常规条款
1.1.自由沟通是一个民主社会运转的基本前提,而出版自由则是自由沟通的先决条件。
1.2.出版机构和其他媒体应该服务于公众接受真实、公正而详尽的信息的权利。对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运行保持批判性观察是媒体的主要义务。
1.3.只要在法律限制的范畴之内运行,那么自由的新闻出版机构和其他媒体就不能在采集和发表信息时被限制或阻碍。
1.4.新闻工作者应该对自身的言论和工作负责。媒体组织应该确保防止错误、歪曲或误导性信息的发表。
1.5.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应受到不当损害,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关于此人的信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1.6.应将那些拥有政治和经济权力并且其信息对于公众而言非常重要的人视为公众人物,媒体应对其行为保持密切的关注和监查。媒体也应将公众人物视为通过将自身言行公开化以提升个人形象或工作成效而谋生的人。
2.独立性
2.1.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接受可能让他们的新闻活动牵扯进各种利益关系,从而危害报道可信度的职位、赃物或其他诱惑。
2.2.从事经济和金融信息报道的新闻工作者不应擅自发布消息或将之用于谋求个人利益。
2.3.新闻工作者不能为作为其报道对象的机构工作。
2.4.编辑人员不得受雇主迫使而去报道或从事任何有悖于他们个人信念的活动。
3.来源
3.1.进行采访时,新闻工作者必须谨记自身及其代表的媒体的形象。同时建议新闻工作者对于搜集到的消息的预期用途加以明确。
3.2.新闻工作者不得有意利用那些缺乏面对媒体经验的采访对象,且应在采访前告知对方其访谈内容可能导致的后果。
3.3.新闻工作者必须信守其对消息来源的承诺,同时也必须避免轻率许诺。
3.4.媒体有保护秘密消息来源身份的道德义务。
3.5.编辑应该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和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在对待争议性材料时尤其应该如此。如果发布新闻材料的作者不是正规编辑职员,编辑还应该核实所有涉及重大事件的信息的真实性。
3.6.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只有在其家长或其监护人出席或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采访。如果这个采访是为了保护该未成年人权益,或该未成年人已经处于近距离公共关注下,则可免于此规定。
3.7.新闻工作者应该用诚实的方法获取录音、录像和信息,除非这些内容涉及公众的知情权而又无法以诚信的方法取得。
4.编辑指南
4.1.新闻、观点和推测应该被明确区分。新闻内容应该基于可证实的事实证据。
4.2.在材料涉及争议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应该听取争议各方的观点。
4.3.不建议(新闻工作者)强调国籍、种族、信仰、政治派别和性别,除非它具有新闻价值。
4.4.媒体不应在法院判决前将任何人界定为有罪。
4.5.严格推敲自杀和企图自杀类事件的新闻价值。
4.6.不得散播有关于个人精神或身体健康情况的消息和猜测,除非该个人有此意愿,或者该信息关乎公共利益。
4.7.将“不应该报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争夺”作为一条规则。
4.8.报道犯罪事件、法庭案件和意外事故时,新闻工作者应该确认对当事人身份的鉴别是否确系必要,以及这样的身份鉴别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伤害。一般情况下,受害者和少年犯的身份不应该被公开从而被人所鉴别。
4.9.只有在公共利益高于隐私权时,媒体才能传播有损个人隐私权的新闻材料。
4.10.在与原始语境不同的情况下引用他人话语、图片、音频和视频资料时,应该保持谨慎。应该给一些可能带来误导或扭曲的编辑信息添加相应的副标题或声明,用以鉴别。
4.11.图片、字幕、标题、导语和导入广播不得误导受众。
4.12.当新闻材料来自于外部投稿人时,不得在未告知作者、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变更稿件的内容、语气和时间。
5.答复权
5.1.应该在同一版面或节目时间中给受到严重指控的人以及时辩驳的机会。
5.2.不同意某新闻报道的内容而进行的答复应该能纠正任何事实性和引用性错误。发布答复的篇幅或时间不应超过导致异议的原始内容的篇幅和时间。应及时而显著地发布答复且不添加任何编辑性评论。
5.3.应该为任何有误差的报道发布更正。
6.广告
6.1.应该清晰地区分广告、促销材料和新闻编辑材料。
6.2.新闻工作者和正规外围供稿人不应该在他们的节目(或稿件)中传播商业广告,或者在他们署名的出版物中撰写促销类文章。
6.3.只有在有相关性或合乎情理的情况下,产品和商标才能在新闻或其他编辑材料中被提及或展示。
6.4.在消费者导向的新闻材料中,观众必须被告知这款产品是如何被选择,以及这款产品是怎样被测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