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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法律是什么?”被哈特称为法理论恼人不休的难题,同样“法律与文学是什么?”则是法律与文学不断追问的最核心问题,也是法律与文学确证自身存在及其存在价值与意义的最根本的问题。
其实,“法律与文学是什么?”这道问题是与一个前提性判断联系在一起的,即“法律与文学是存在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法律与文学是以某种(或多种)理论形式而存在的”。这并非是一项毫无意义的判断,相反却构成了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最具根本性问题。因为作为一门新兴的跨学科研究,法律与文学首先要确证它自身的存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而由于目前法律与文学尚没有形成某种理论通说(国外的情况亦是如此),没有达成理论共识(在这里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二分可能是受最大程度认可的一项理论共识,但也不是无可争议的),甚至是否构成一个学派都颇受争议,所以法律与文学的面孔始终是模糊不清的,这不仅是法律与文学深入发展的最大理论障碍,也成为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最急迫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本书所试图回答的最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