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万物的最终目的是道德
人类历史的最终目的是一个普遍管理法权的公民社会,可是在康德看来,即便有一天这个世界公民社会真的实现了,人类的道德状况也并不会因此而有一点改善。因为合法性或合法则性(Gesetzmäβigkeit)所针对的只是一个行动不考虑其动机而与法则的纯然一致或者不一致,而道德性或合道德性(Sittlichkeit)则是针对其中出于法则的义务理念同时是行为的动机的那种一致或者不一致(KGS6: 219)。所以,道德要求一种行为成为义务,同时使这种义务成为动机;而一种合法行为的动机却完全可以是与义务不同的主观偏好,只要不损害他人依据法律的自由,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去做事,我们都足以成为一个好公民。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有理由继续追问,既然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公民社会能够实现人的外在自由,那么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成为一个道德上的好人呢?如果通过理性的计算和普遍充分的博弈,人们就能够达到一种非零和状态,让所有人都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那么我们为什么还需要设想一种道德秩序的存在呢?康德经常在自己的道德哲学中引用卢梭的一句话来表达这样一种道德上的悖论:“如果神不存在,那么只有恶人能合乎理性地讲道理,而正义之人只能成为疯子”。
在康德看来,至少有两点能够表明,我们有义务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的人,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首先,因为法律秩序本身是依靠外在的强制建立起来的,而立法者和统治者本身(不论是个人还是一个团体)又缺乏这样一个更高的强制力量来对其进行约束,他就将出于自己的偏好而滥用自己的自由,从而导致公民宪政无法建立起来。康德一再提醒我们,人性这根曲木不可能造就出什么笔直的东西。虽然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统治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来构成统治者的自我约束,可问题是,既然掌握了最高的权力,统治集团为什么不能滥用权力而必须想方设法来自己约束自己呢?自我约束对于一个普遍管理法权的社会来说不是必然包含于其中的,相反,它是一种道德的要求。所以康德说,我们必须设想一个道德的政治家(moralischen Politiker)(KGS8: 372),公民社会的建立才是可能的。因为只有道德的政治家才能够按照在理性的理念中所呈现的理想国家的典范来改善现实的社会状况,即使这要牺牲他的私利,但作为一个道德人他会自我约束,这对于建立公民社会是不可或缺的。
除此之外,康德还为道德的必要性给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理由,那就是创世本身的终极目的。公民社会是自然机械作用的结果,由普遍立法所保障的人权只是自然的目的,却不是无条件的终极目的。在公民社会中,人的行为虽然是合乎法律的,但是行为的动机仍然受到人自身感性条件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现象界的人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只有作为本体来看的人,才能够认识到一种超感性的能力(自由),以及那种自由的因果性法则,因此,唯有作为道德存在者的人才能够作为创世的终极目的,而不能再进一步追问他是为了什么而存在的。如果没有这个终极目的,相互隶属的目的链条就无法完备地建立起来,而一个无条件的自我立法的道德存在者恰恰作为终极目的将整个因果链条串联起来(KGS5: 435-436)。
可是,虽然人天生具有一种人格性的禀赋(die Anlage für die Persönlichkeit),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把道德法则当作任意的自身充分的动机(KGS6:27)。但是,人的本性中还有一种趋恶的倾向,这种恶不是由动物性欲望的必然性所决定的,相反,恶之为恶恰恰是意志自由的结果。这种恶只有作为对自由任意的规定才是可能的,而自由任意只有通过准则才能被判定为恶的或者善的,所以这种恶必须存在于准则背离道德法则的可能性的主观根据中(KGS6:29)。这里的关键在于,人之所以是恶的,正是由于人意识到了道德法则,却又把对道德法则的背离纳入自己的准则,康德将此种倾向称为人性中的“根本恶”(radikales Böse)(KGS6: 32)。善与恶在人性中的共存恰好为我们揭示了一种深刻的道德怀疑论:人并不是不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并且人天生会为自己的德行感到满足,可这种满足在现实世界中却是一种不现实的奢望。我们在现实世界中看到的经常是行善之人多得不到幸福,而恶人却常常生活得非常滋润。如果德行与世界的秩序是冲突的,那么,这对于有德之人来说确实是无法理解和忍受的。既然世界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我们又为什么要去做公正的事情,成为一个道德的人呢?人性中的根本恶就是这种道德怀疑论的体现,人们明知道道德的要求是什么,但是道德带来的只是现实的不幸,那么人们就宁愿选择过一种不道德或者与道德无关的生活,这样至少还能得到幸福。
康德认为,既然这种根本恶是在作为自由存在者的人身上发现的,那么它必然是能够克服的;既然人有能力去做道德的事情,那么他也就应当能够克服趋恶的倾向而去做道德的事情。我们可以在一个法制完善且有着良风美俗的共同体中来培养人的德性,人们在长期遵循法则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养成一种趋善的倾向。但在康德看来,这种德性的获得只需要习俗的转变(eine Änderung der Sitten),而不需要心灵的转变(Herzensänderung)(KGS6:47)。合乎法则的德性可以在时间中,通过改良自己的倾向来慢慢养成,就如同毫无节制的人为了健康而回到节制,说谎的人为了名誉而回到真理,不义之人为了安宁或者获利而回到公民的诚实,这些转变都需要义务自身之外的其他动机来促成,因而最终都是他律而非自律;真正有道德的人把某种东西认作义务,根本不需要除了义务自身之外的其他动机。因此,人的道德修养必须通过人的意念中的一场革命,即通过一种向意念的神圣性准则的转变来促成(KGS6: 47)。换言之,只有信仰的腾跃(salto mortale)才能促成心灵的这一转变,在对上帝的权威和道德法则之神圣性的尊重中,我们的自大得到了克服。
但不同于雅可比主张的直接信仰,康德强调这种信仰是从人的道德出发,以人的道德为目的的纯粹理性信仰。康德将这种出于实践理性需要的信仰作为对抗道德怀疑主义的终极武器。作为自由的理性存在者,我们的善良意志促使我们相信,虽然道德行为不可能让自然法则和现实世界服从它的意愿,但是配享幸福的有德之人必然能够获得幸福这一尘世上的至善的理念(die Idee eines höchsten Guts in der Welt)是我们有理由去设想的。虽然自然法则对于现实世界具有绝对的统治权,但是对于一个理知世界来说,德福之间的综合性关联并非绝对不可能的。由于相信至善的存在在道德上是必需的,因此康德就在我们的理性权限之内提出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两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公设,作为道德上的最高善能够成为现实的保证。好人不能像道德怀疑论者那样相信,一个好人受苦、坏人享福的世界是我们所唯一能够设想的世界。相反,我们可以从一种道德的视角(moral perspective)来设想这样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灵魂是不死的,由此我们的意念能够永远与道德法则相适合而配享幸福(KGS5: 122);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全知全能全善的至高存在即上帝,作为神圣的存在他能够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来公正地分配幸福,他知道谁配享幸福,谁又不配得到幸福,并且能够永远分配得相称(KGS5: 124-125)。灵魂的不朽和上帝作为道德担保者(moral guarantor)的存在只是我们信仰的对象,而不能够直接通过理性来证明,但是,如果我们不去相信它们的存在,这将与我们的道德意识相矛盾。康德将这种不信称为一种理性的不信(ein Vernunftunglaube),它是人类心灵的一种尴尬状态,它最初剥夺了道德法则对人心的一切推动力量,随着时间的推移甚至剥夺它们的一切权威,使人们最终根本不再能够认识到人之为人的义务和自由(KGS8: 146)。人类应当将自己视为上帝的子民,将道德义务看作是作为道德上的统治者和最高立法者的上帝所颁布的诫命,由此,至善的理念,即上帝之国在尘世的建立(Gründung eines Reichs Gottes auf Erden)才有可能实现(KGS6: 99)。
出于理性需要而设想的上帝,是人们为了给道德与正义在尘世的实现而寻求的担保。在康德那里,道德与宗教之间有着非常微妙的关系。首先,我们要注意,人的道德义务并不是以上帝的存在为根据的;换言之,上帝的存在并不是道德之为道德的必要条件,相反,是道德和自由本身使得对上帝的信仰成为必要的。因为我们在道德上有义务确保正义的实现,所以我们就必须相信有一个上帝使正义的实现得以可能。也就是说,并不是因为一个人信仰上帝,他就是一个道德的人,而是由于他对道德法则的意识让他必然会去希望一个由上帝担保的尘世上的至善。其次,宗教产生于理性存在者内在的实践关切,产生于一种道德的目的论,因此,宗教的本性及其有效性都依赖于人的理性和实践的需要。人们不需要将上帝视为思辨的对象和超验的实体,而只需要关心上帝的存在对于人的道德实践来说意味着什么。由此,对上帝之实存的证明就从一种认识的原则转变为一种实践的要求,思辨神学只有成为道德神学才有其存在的意义。康德相信,“我可以希望什么?”这个问题对于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来说是合乎理性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最终,希望的问题所包含的不仅仅是一个道德维度,而且同时也内在地包含着宗教的维度,“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宗教”(KGS6: 6)。因为正是在这个至善的理想中,合理性和客观性才达到最终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