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近代自由主义:私性公民与代议民主
启蒙运动以降,随着现代世界的兴起,个人自由的观念使得自由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区分开来。霍布斯等理论家开始认识到:“古希腊罗马人的哲学与历史书以及从他们那里承袭自己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推崇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事实上,早在希腊化时期的哲学便开始孕育现代自由主义的核心精神,即个人主义。如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贡献,罗马法对现代自由主义的贡献,以及中世纪的基督教和封建制度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关联。中世纪,随着城邦民主制的解体,古典公民共和主义传统也开始逐渐衰落,自由主义运动带来了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的兴起,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区别于古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孕育了一种新的自由主义公民传统。
这一时期,民主思想也经受了时代的洗礼:君主和其他等级之间为争夺合法权威的领域而进行的斗争;农民对于过重的赋税和社会徭役的反抗;贸易、商业和市场关系的扩展;技术变革,尤其是军事技术的变革;文艺复兴文化影响的日益增长;宗教冲突……就在各种矛盾迫使封建社会体制濒临瓦解、社会形态开始剧烈动荡与变迁之时,一种以倡导自由、平等、公正的自由主义民主思想,极大地迎合了人们渴望自由,向往平等,力图摆脱专制制度、贵族特权和严酷教会的束缚与迫害的愿望。自由主义民主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对于英美国家抵制专制、追求自由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并由此成为英美政治传统的主流思想。
一 洛克的私性公民
1.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
在欧洲中世纪末期的启蒙运动中,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一方面通过设想的“自然状态”勾勒人类生活的原初面貌,另一方面借助超越自然状态的“社会契约”思想解释和描绘人类政治生活的应然图景,最终达到解构传统君权政治和神权政治的目的。在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思想中,包含思想家们对个体、公民、政治之关系的基本理念,这些基本理念放弃了古典共和主义的思路,将个体从一种与政治、国家紧密相连的“绝对公民”状态分离出来,转而强调“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即个体的独立、自由、平等、理性。而基于“同意”的政治仅仅是作为克服这些基本条件所受到的威胁或侵害而存在的,是以个体为出发点、合法性来源和保障对象的。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前政治的个体,其原初状态是从现存社会中一切“人为”关系中剥离出来的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只有通过剥离-还原的方式,才能洞察个体的生存状况以及“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具有体力、经验、理性和激情四种最重要的禀赋,每一个体都是绝对自由的,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由此形成了“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充满恐惧的人类状态。自然欲望以及对暴力造成的死亡的恐惧,成为原初个体的本质特征。不同于霍布斯,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而不是特权的状态。《政府论》的一项首要假设是,在自然状态中,人受自然法约束,其理性天赋大体上能够认知并尊重他人的自然权利。洛克根据《圣经》指出,人类在本质上享有三种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个体拥有独立地处理其所有物和决定其行为的一切权利,无须得到他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他人的意志。同时,由于理性的存在,每个人都具有自主性,都能理解其他所有人享有与他一样的权利,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互惠的关系,因而自然状态原本就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
尽管启蒙思想家强调了自然状态下个体的独立、自由、平等、理性等自然属性,但是自然状态并非完美和谐,自然权利有受到侵犯或威胁的可能:缺少作为是非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共同尺度的裁判者;缺少执行法律的公正的裁判者;缺少维护判决的权力。“因此,自然状态的价值是双向的:它既隐含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又隐含了使这些条件受到威胁的因素。前者规定了现代政治必须秉持的理念,后者则为现代政治的兴起提供了正当性。现代政治正是在自然状态的双重属性中构建起来的。”于是,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的形式引入政府或国家,从而对自然状态进行调节和保护。
社会契约论将政治看作“同意”的产物,政治的出发点必须是个体,其最终归旨也必须是个体。社会契约签订以后,个体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到政治当中,国家或政府并非上帝给定之物,而是公民为了保护其自然权利自愿转让部分天然自由(通过赋予国家或政府审判权)进而组成的。因此,公民的“同意”以及国家的唯一目的——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赋予了政治以正当性。
2. “公民-市民”的两面性
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洛克强调了自然状态的社会性和独立性,而国家是社会权力让渡的产物,即社会在历史和逻辑上都先于国家,应该由社会决定需要什么样的国家,而不是相反。接着,“劳动起源论”赋予了财产权以合法性,社会契约论则将私人财产归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这便进一步发展了由胡克等人提出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二元论。与卢梭依据社会契约将国家视为全部财富的主人不同,洛克的社会观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特别是个体在经济层面的自由:社会个体只要遵循既定的规律,自行进行生产、消费、交换,而无需政府的介入和干预。这种经济自主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而市民则是以经济自由为主的个体抽象,其本质在于其经济性,拥有释放欲望、追求财富和个人享乐的自然权利。
因此,洛克视野中的公民,已经完全不同于古典共和主义式的城邦公民或“绝对公民”。个人主义成为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合理谋利的经济原则代替了古希腊罗马以及中世纪宗教和家庭义务的伦理原则,自我保存和追逐财富的“市民”取代了献身公共事务的爱国“公民”。这里,笔者将这种以“市民”为基础和主体的公民身份概括为“私性公民”,其首要权利是以个人财产权为中心的经济权。个体经济权既赋予了社会以经济组织的身份,也形成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张力,同时使国家的道德性和神圣性在保护市民财富和权利的世俗目的中得以消解。其次,私性公民还拥有监督权和自卫权。洛克认为个体在结成国家时放弃了部分权力,但他们有权判断执行者的行为是否辜负其所受的委托。如果有违背初衷的情况,公民有权撤回委托,始终能够通过第三者的身份监督政府和维护自身权利。同时,自然法允许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为保卫自己不受侵害可以充分行使“以强力对抗强力”的共同权利。对依靠暴力而失去自然法依托和公民道义支持的政府,他们始终保留着一种保卫自己不受侵害的最高革命权。
拉尔夫·达仁道夫认为,现代社会的经济部分和政治部分是社会冲突的根源所在。在公民身份上,这一冲突体现为“公民-市民”的两面性:当市场经济形成和建立之后,公民除了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以外,还具有利己的市民身份,他们既是国家公民,又是市民或资产者。其中一个是平等参与的先行者,另一个则是经济增长的先行者。正如法国的第三等级和英国的资产者,可谓现代社会的孪生子,共同构成了“公民”这一经济和政治复合的新社会形象。于是,近代自由主义时期,公民身份已经从强调公共性的伦理型公民走向了强调成员经济性质的私性公民。“公民-市民”的二分,表征着现代社会伦理与政治、经济与政治、社会与国家、个人与共同体的分化与冲突。
二 现代国家与代议民主
启蒙思想家们通过“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论假设将古典共和主义个体-政治关系颠倒了过来:“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从政治的手段变为了目的,国家和政府的存在是出于对个体的服务和对个体权利的保障。这也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个人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个人主义将个人视为社会的本源或基础,将个人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将自由、平等、人权看作个人的基本政治诉求,将市场经济看作对个体经济追求的承认与规范,将民主法治视为对个人的尊重,等等。这些理念要素又共同构成了近代自由主义传统的理论基础和核心。
在启蒙思想家的政治设计中,现代国家为了实现“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和“一切权力归人民”,只能采用民主制的政体形式。民主意味着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是个体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也意味着个体对政治的参与,参与越广泛、越充分,政治的公共性就越高,个体作为人的基本条件就越得到满足和保障。然而,现代国家的巨型化和复杂化,造就了与古典共和主义时期城邦政治完全不同的民主条件:人口众多、领土广袤、商业社会、平等而普遍的公民身份等。在萨托利那里,从民主规模和效用的关系来看,民主“卷入的人越多,他们的参与效力就越小——其结果是一个消失点”,“当直接民主涉及到的是广大的领土和整个民族,它就会变成一个无用的公式”,甚至连在技术上可行的电子操纵的“公民表决民主制”也“很可能是灾难性的”和“自杀性的”。
在现代政治的理想设计和现实条件之间,近代思想家设计出了代议民主,这种民主形式不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紧密相关,更与自由主义公民传统中社会权力向政治空间的让渡和公民的有权退出相关。在代议制政府行使下,公民不再以第一人称的身份参与政治,而是通过选举出的代表行使政治权利,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
洛克提出了个人权利说、分权学说、议会至上原则和人民委托权力的思想,奠定了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基础和原则性要素。他认为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自由,特别是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人类组建政府的理由所在,也是现代政府的使命和价值所在。在现代政治中,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者之中,只有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即议会主权原则),其余一切权力都处于从属地位,但立法权的最终控制权应当始终被掌握在人民手中。潘恩则把代议制和民主制明确地结合起来,开创了代议制民主理论。他指出,在直接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代议民主制中,只有代议制能够解决由于人口、领土所造成的政治参与问题,而且还能使现代政府真正建立在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之上,更好地实现人民主权,是最理想的现代政府形式。密尔也同样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显然,君主制和直接民主制都无法实现上述理想。
自启蒙时代以来,代议民主一直具有非凡的魅力和优势。不同于直接民主,间接的统治制度“具有一些我们过于喜欢贬低的优越性。首先,一种多层次、多滤层的政治决策过程,恰恰是靠它的间接性才含有了靠直接性不可能获得的防范力和制约力。其次,直接民主制留下的是总和为零的政治,而间接民主制则为总和为正数的政治辟出了场所。第三,由于制度的功能性失衡,古代民主政体下富人和穷人的战争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就是如此”。
尽管如此,另外一些思想家们却清醒地觉察到了代议民主,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私性公民观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卢梭是第一个在反思现代性的基础上批判洛克之分裂式公民,并向亚里士多德的公共性公民回归的政治思想家。“在卢梭那里,‘公民’和‘市民’具有迥然相异的品性,他们分别是美德和财富、公共和私人、自由和奴役的代表。公民是组成城邦或共和国而分享主权的自由人。正如城邦不同于城市,公民亦有别于市民。”只有通过“公意”将个体结合为一个道德整体——公民共同体,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民自由和平等。卢梭还指出主权是不可代表、不可转让和不受限制的,在代议民主下,人民只有在选举议员的时候是自由的,一旦议员被选出而成为代表时,人民就成了奴隶,就什么也不是了。卢梭与洛克在公民问题上的基本分歧,在于美德公民与世俗市民的对立,同时也揭示了代议制的公民参与缺失这一致命缺陷,当代社群主义的崛起也正是延续这一路线对自由主义发起攻击,因此社群主义常常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最凶恶的敌人”(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公民观之公共性危机的挑战,将在本章第四节中讨论)。
另外,马克斯·韦伯等思想家也从不同角度对代议民主提出了批判。韦伯从宗教学的角度阐释了现代社会的精神特征为理性化,社会生活的理性化必然导致政治领域的科层制,形成“无人统治”的官僚制,从而使得代议民主的理想落空,并将个体囚禁于“理性铁笼”。米歇尔斯则认为代议民主存在蜕变为寡头政治的危险:由于代议民主依赖政党这种由少数人领导的组织,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人民的统治,因而变成了事实上的君主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