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彩法律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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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澳门互助总会、澳门东方基金会及澳门基金会

根据《澳门互助总会章程》第3条的规定,澳门互助总会为具私法性质之法人,它可享有税务豁免和一切受法律认可的特权。经1968年12月21日第8919号训令核准,并经1月21日第5/78/M号训令及8月5日第114/78/M号训令修改之章程所约束。根据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7条、特许经营博彩之必要条件的附款2规定:征收相当于政府所收取租金之5%及1%之附加费,分别作为旅游基金及拨归澳门互助总会。同时,根据该立法性法规第6条而制定的《专营幸运博彩事业》公告,该公告明述承批经营幸运博彩之公司每年最低限度须缴租金澳门币300万元,另附加5%作为旅游基金、1%作为互助会经费。

1986年东方基金会成立时,需要在博彩税中抽取特别税捐。同年,由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在澳门经营的博彩业专营权合约届满,澳葡政府在与之续约至2001年时,提出多项附带条件,其中包括要把该公司净利的5%(后来是毛利的1.6%)拨给刚刚成立的东方基金会。但是,由于东方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葡萄牙在亚洲地区使馆的文化办事处的活动经费以发展中葡文化交流,而没有真正用于澳门;又因为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的专营合约跨越澳门回归的1999年,因而引起中国方面的高度关注。有关中方与葡方就东方基金会问题的谈判,从1993年开始至1997年结束。最后,中葡两国同意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不再向东方基金会拨款。

将向东方基金会的赌税拨款撤销之后,便成立了另外一个以澳门为基地的基金会接受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的拨款,也即现在的澳门基金会的前身。现时澳门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澳门特区娱乐场幸运博彩承批公司及转批给公司毛收入1.6%的拨款、政府拨款、澳门特区内外的捐赠及其他法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