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彩法律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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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澳门现行博彩法律制度

现时在澳门,除经法律及有权限的当局许可,任何人都不能经营博彩,或以有营利的性质进行博彩相关的项目亦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会受到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根据澳门第8/96/M号法律(下称《不法赌博法》)参见第8/96/M号法律第1条第1款。规定,除经法律许可外,不法经营赌博是符合罪状所描述之行为,是需要接受刑法之处罚,如:

即使是偶然的,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的任何方式经营或负责主持博彩,又或是协助者,都会被处罚;如一些人强迫他人赌博、出现欺诈行为者会被加重处罚;身在犯罪现场的人士不论有否参与博彩都会受到处罚;在已获许可博彩的地方进行经营及参与一些未获批准的赌博亦会受到处罚。

不法经营、销售彩票方面,如组织经营一些未被许可的彩票或对赛狗、赛马的结果进行赌博活动是需要受到处罚的;如协助出售有关彩票(如香港六合彩)的亦会受到处罚;同时,以牟利目的经营“麻将”赌博者都会被处罚,例如为提供场地收取费用。

在博彩场内任何地方,只要是涉及经济利益的借贷行为,即使不是高利贷,出借人也会被以高利贷罪处罚;假如是以债务人的身份证证明文件作为担保的,会被加重处罚。这些犯罪所出借的金钱及所得的利息是须宣告为澳门政府所有的。

除此之外,还有行政处罚。例如:在公共街道赌博;午夜后在私人场所进行赌博,只要其噪声或因其他情况滋扰邻居的安宁及休息,都会被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从前,获许可经营及进行博彩的地方或场所称为“赌场”,这个说法体现在回归前的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以及第6/82/M号法律内。回归后生效的第16/2001号法律把经营及开展幸运博彩业务之地点或场所称为“娱乐场”,且该词仅可由经营幸运博彩之博彩公司在批准之后使用参见第16/2001号法律第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