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是怎样的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律师爱财,取之有道

1916年,一本名为《法律是商业还是职业》的研究著作在美国出版。随着20世纪美国社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答案越来越有利于商业。20世纪的整个职业倾向都朝着商业主义方向发展。从荣誉感衰落到趋向富裕的转变,已成为律师职业的特征。1934年,大法官斯通宣称,商业主义“已使过去被认为是有学问的职业,沦落为商业的奴隶。市场的观念和风气使其受到污染。反映出了最明显的反社会倾向”。[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79页。

在中国,顾培东教授在十多年前就曾谈道,现时中国律师业,商业化特色甚浓,与西方律师的原创模本已相差甚远,得其形而失其神。“在商言商”,是这个行当锱铢必较的最佳理由;即使是正义和良知,也往往需要物质性功利加以诱发。顾培东:《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着泪水(上)——一个非典型学者的自述》,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9期。这是非常实在的评价,既没有完全否认律师的正义感和良知,却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这个在商言商的行业里,律师的劳动付出是需要物质性回报的,甚至对金钱是锱铢必较的。

为何他会有如此精准的判断?因为彼时的他已从事了多年的律师工作;当然,也正因他是律师,所以在律师“爱财”这个话题上,他批评的尺度没有太大。

细细看来,作为以高度专业化知识为基础分化与孕育出来的一种现代职业,律师的“商业性”主要体现在其有偿性、契约性、竞争性等多方面。在高度商业化的社会,律师也被很多人视为以出卖法律知识和技能来赚取收益的职业,也因此被很多人称作“法律商人”。而高收费、巧言令色、强词夺理等现代传媒对于律师职业文学化、夸张化的描述,使得律师这一群体在人们心中的商业化形象更加突出。加之部分律师并非专注于从法律上寻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而是沉迷于勾兑权力、拉拢关系,从而沦为法律掮客,丧失了法律人维护正义的职业精神而挣昧心钱,这些行为更加深了公众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误解,认为律师只顾赚钱,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甚至赤裸裸地“为坏人说话”,在公众心目中,律师职业成了一个没有节操的行当。一些律师职业理想的堕落,对职业操守的放弃,使律师给公众留下了贪婪、不忠诚、傲慢、粗鲁、冷漠等更加负面的形象。杨建军:《公益维权律师的法治促进功能》,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

我曾听到过三种评价律师的比喻,最温和的是托马斯·英格拉姆所说的:“这一片贝壳给你,那一片贝壳给他,但中间的蚝肉却是律师的费用。”再锋利些的说法是,人们把律师看成出租车,只要肯付钱,想去哪儿就去哪儿。最恶毒的莫过于将律师比作谁给钱就给谁干的妓女。

这般评价,大大降低了律师的声誉,非常糟糕。

律师客观上以公众服务为宗旨,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6页。《韩非子·备内·第十七》有曰:“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造车的人和木匠虽有手艺,但他们是商人,商人当然是要追求利益的。但我常在反思,在商业化浪潮不断侵蚀法律服务市场的今天,同样是手艺人的律师还能保持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气节吗?在这股浪潮的冲击下,律师是否已(应)成为只顾逐利的商人?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会有发达的商业头脑,营销能力自然不会差,拥有的社会关系也定不会少,自然,收费更不会低。但是,律师提供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虽然这种服务通常也是有偿的,但对法律的信仰决定了商业性从来不曾是也永远不会是律师业的本质属性。正如二十年前季卫东教授所写的:“尽管自由职业跟其他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需要较高收入以便从经济的压力中解放出发,更好地从事公业,但是高收入毕竟不是首要目的而只是附带的结果。”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29页。

律师执业的本质属性,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律师,总是要有点精神的;律师业,也总是要有点精神气的。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部长史良先生早年从事律师工作时,便不把获得报酬和金钱当作自己从业的主要目的,而是想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她说:“单来找我的,有时为了他们的贫穷,我可以不拿公费,还要贴掉杂费和当事人的住旅馆钱,当然不能作生意地净图利。有时替贫困的当事人争得了胜利,心里真比什么都快活。”周天度、孙彩霞:《史良》,群言出版社2013年版,第52~53页。

由此,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需要正确处理律师服务的法律属性、道德属性与商业属性之间的关系。律师也会与当事人商谈收费事宜,涉及经济利益,但律师不以牺牲法律的精神或跨越道德的底线去获取自己的利益。每位律师都不应以“法律的良知”作为交换的代价去换得经济利益;每位律师都应记得我们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每位律师还应记得我们是靠提供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来生存和发展的,而法律的终极目的是公平与正义。换一个角度说,当事人可以通过支付报酬来获取律师的优质服务,但买不走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良知,这即是律师职业的公义性——不因迎合委托人而无视法律的公正与法律精神。孙笑侠:《法门穿行》,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页。

美国伟大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在当律师时,对那些不义之财,毫不动心。一次,一位很有钱的人请林肯为他代理诉讼。林肯听了他的陈述,发现他是在诬陷好人,于是就拒绝了。那个人说:“只要我胜诉,您要多少报酬都可以。”林肯严肃地回答:“如果使用一点点辩护技巧,您的案子也可能会胜诉,但这不符合公平正义。假如我接了您的案子,站在法庭上讲话时,我会情不自禁地对自己说:‘林肯,你在撒谎。’谎话只有在丢掉良心时才能说出口,我不能丢掉良心,也不可能说出假话。所以,请您另请高明吧!”郝铁川:《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律师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律师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不是跟着当事人人云亦云;哪怕当事人给出多大的利益诱惑,律师在任何时候也不应牺牲法律人的独立人格。这也就是说,律师也谈钱,但始终保持独立的人格。这也就是中国知识分子“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气节。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像艺术家提供的艺术品;艺术品是有价值的,但艺术家不是纯粹的商人。

补记:本部分的写作主要参考了黄文艺、宋湘琦:《法律商业主义解析》,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

法律究竟是商业还是职业,涉及法律商业主义与法律职业主义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意识形态和话语系统。在法律职业的发展史上,法律职业主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法律商业主义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才开始崭露头角。作为法律服务商业化和市场化潮流的意识形态,法律商业主义的基本思想就是把法律人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理解为商业活动,把法律服务供给和消费的领域理解为法律市场。按照这种理解,商业经营、追求财富、自由竞争、客户至上都是法律市场上的正常现象。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法律职业主义和法律商业主义话语几乎是同步产生的,并且都面临着共同的对手,即传统的国家主义法律职业意识形态。受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把律师定位于国家法律工作者,第13条把律师工作机构定位为国家事业单位。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法律职业主义话语和法律商业主义话语逐渐在中国法律职业界兴起,以律师业为主的法律服务行业逐渐向职业化和商业化的方向发展。进入21世纪之后,法律职业主义和法律商业主义之间的分野日趋明显,前者显然处于强势地位,而后者受到排斥和打压。

为了更清晰地认识法律商业主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基本观点入手。

首先,经济人假设。法律职业主义论者把法律人理解为具有为公众服务精神的人,而法律商业主义论者则把法律人理解为理性的、自利的经济人。其实,法律商业主义的经济人假设并不否认法律人在执业时会有利他的动机,而只是否定法律人是利他主义者的假定。律师们脱下利他主义的伪装,承认赚钱的想法,仍会促进公众的利益。

其次,法律市场观念。法律商业主义论者主要关心的是法律服务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法律服务市场也是由生产者、消费者和商品(服务)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其中,法律服务是商品,律师是商品生产者,委托人是商品消费者。律师职业正是成功地把服务变成商品的职业之一。

再次,自由竞争观点。法律职业主义不仅要求限制外在的潜在竞争者,而且主张控制法律行业内部的竞争。但法律商业主义反对职业垄断和职业封闭,提倡职业竞争和职业开放。而且这种竞争不仅是法律职业内部的竞争,还包括职业之外的竞争,即法律人与非法律人之间的竞争。

最后,企业化经营观念。近几十年来,法律服务业的新变化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业务的复杂化,二是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急剧扩大,三是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在法律商业主义论者看来,律师事务所要顺应法律服务业的新变化,引进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增强其运行效率和盈利能力。在企业化经营的背景下,律师要扮演法律家和企业家的双重角色。

通过以上对法律商业主义基本观念的理解,可以发现,法律商业主义并非如法律职业主义论者所批判的那样一无是处,其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存在的,概括地表现为:1.法律职业去神秘化;2.推动法律服务业产业化;3.增强法律市场开放性;4.促进法律服务专业化;5.增强供需双方选择权;6.国际法律服务自由化。

尽管法律商业主义存在上述六个方面的合理性,其自身的弊端亦不容忽视。越来越多的人相信,律师不再有昔日的尊贵和荣耀,原因就在于律师浑身沾满铜臭。总结法律界内外对法律商业主义的种种批判,我们可以把法律商业主义的弊端概括为:1.职业道德水准的下降;2.律师政治家理想的衰落;3.法律服务的不平等;4.职业满足感的减弱;5.律师阶层的两极分化。正如每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样,法律商业主义的批判者确实很深刻地洞察到了法律商业主义的另一面,即其对法律职业所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和消极后果。不过,对于这些负面影响和消极后果,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它们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商业化的必要代价为由坐视不管。实际上,只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负面影响和消极后果是可以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的。为此,黄文艺教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项措施,分别是:1.完善法律职业行为规范;2.加强法律服务监管力度;3.推动法律援助制度改革;4.重新铸造法律职业文化。最后,他指出,法律商业主义和法律职业主义并非两种水火不容的法律职业意识形态,二者间的共识与相通之处尤其有必要重申:

首先,法律商业主义论者认可法律职业主义所强调的法律职业的专业性特征,支持建立在这一特征基础之上的法学教育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

其次,法律商业主义论者只主张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因此其与法律职业主义一样反对法律执业实践中的拜金主义、唯利是图、不讲诚信等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

最后,法律商业主义和法律职业主义同样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种维护法律和正义的职业,只不过法律商业主义同时还认为法律职业也是一种重要的谋生手段。”

律师不应该仅是专业、敬业的赚钱机器,也不应天天净围绕在顾客身边充当私人智囊。一位律师的政治参与度与社会责任感,体现了他的格局。如果有格局的律师多了,这个职业就会有品格,有社会担当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