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效力吗:171个不可不知的生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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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不予维修,买方自行维修后支付的相关费用,是否由卖方承担?

2013年10月,邹先生给自己独居的母亲买了一台电视机。在购买时,商场承诺一年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免费维修。但是,在电视机买了四个月的时候,就出现了经常跳台、开关等待时间过长等问题。于是,邹先生找到商场要求维修,但是商场一直推脱。邹先生反复联系商场几次,均没有人为其进行维修。由于自己的母亲独居很孤独,全靠电视调剂生活,所以邹先生不得不自己花钱找人修理了电视机。电视机修好以后,邹先生将维修的票据拿到商场要求商场赔付此项费用。请问邹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本案中,邹先生购买的电视机在使用四个月后,就出现了质量问题,由于是在商家承诺的一年保质期限内,出现问题自然应该是由商家承担,但是商家没有及时给予处理,邹先生因此花费的维修费应由商家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邹先生在商家不给处理的情况下,自己找人维修,事后,邹先生可以拿着证明维修的发票向商家索要维修费用。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及卖方未及时解决质保商品的问题时,买方自行或找人维修后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承诺质量保质期限和保质方式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保期间等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应当及时予以维修、调换等。因出卖人未及时解决或者因买受人情况紧急,自行维修或找人维修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