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效力吗:171个不可不知的生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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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问题,商家没有按照最初的承诺给予解决,买方是否可以因此少付钱?

2014年1月1日,豪威数码商场进行元旦促销活动,活动声明:“活动期间,A牌手机可以在一年内分期付款购买,这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均可更换新机。”石女士正想换一部手机,看到这个活动细则后,觉得非常划算,就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购买了一部A牌手机。用了没多久,石女士就发现这款手机经常死机,通话的时候声音质量很差,忽高忽低。于是石女士就找到商场要求更换新机,而商场则称由于该款手机热销,现在厂家已经断货了,只能进行维修。石女士以手机质量不好为由,要求商场减价300元,请问,石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本案中,卖家承诺购买一年内有质量问题予以调换,但是在石女士反馈问题后,卖方并未予以更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石女士尚未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就是质量的保证金,在双方履行买卖行为义务过程中,卖方并没有履行交易前承诺的保证质量的承诺,商品有质量问题,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石女士的使用效果。所以,石女士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跟卖家协商少支付价款,使支付的金额与所买商品的价值等值。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是关于价款保留买卖合同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如何解决的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买受人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此期间没有保证产品质量,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而影响产品价值或者使用效果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少或者不支付剩余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