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村民是否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征地文件?
情景再现
某镇以盛产某名酒而闻名全国。2012年8月的一天,该镇张村突然来了十几名身穿制服的人,在村西十几户人家住房的墙上画上带圈的“拆”字。村民非常茫然,此前没有听说任何有关征地、拆迁的消息,凭什么突然就要拆呢?十几户村民立刻找到村委会理论,方知几个月前县政府与村委会背着村民秘密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以每亩不足8000元的低价征收了村西十几亩土地,用于扩大镇上酒厂的生产规模。面对村民的质疑,村委会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只承诺征地、拆迁补偿款将于5日内发放,要求村民必须在2个月内搬迁。村民不服,要求县政府公开征地批文、征地位置、征地面积,允许村民查看征地文件,并提高征地补偿。但得到的答复是:征地补偿是按规定进行的,不能改变,村民无权查看征地文件。
案例解读
土地征收是一个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的过程,公开征地信息则有利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和征地矛盾,化解征地纠纷,保障征地工作和谐顺利进行。因此,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反复强调地方政府必须公开征地信息,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然而,某些地方政府自知其征地行为本身不合法,担心农民反对征地或者在征地补偿上漫天要价,往往采取秘密征收配合“闪电式强拆”的方式,导致整个征地过程农民毫不知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事实上,秘密征地非但不能减小征地的阻力,相反,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只会激起他们更坚决的抵制。
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开征地信息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实施征地的机关必须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信息。本案中,县政府秘密征地,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严重损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村民要求公布征地信息、查看征地文件是合情合理的。县政府的托词没有法律依据。
维权提示
如果有关部门没有依法主动发布征地公告,村民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征地信息或要求查看征地文件,如果仍然拒绝公开,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1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5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