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
“杀人罪,是人类最早的一个罪名。还记得约法三章这个成语吗?它与杀人罪有关系。汉高祖刘邦进咸阳后,向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在西方,圣经摩西十诫里第六条是‘不可杀人’。无论约法三章,还是摩西十诫,都把杀人罪列为刑法的第一罪。因为杀人,是危害社会秩序最严重的一种行为。”
“杀人偿命的说法是不是就来自约法三章的典故?”李铭问。
“是的!”于老师说,“不过,我们上节课讲过,刑法处罚的是故意犯罪。就杀人这种行为来说,刑法处罚的是故意杀人,称之为‘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发奎刚才说了,他确实想杀死那两个人。这表明,他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如果他真的把那两个人杀死,就会触犯‘故意杀人罪’。”
冯星忽然笑了:“李逵你不说就好了。你不说想杀人,最后‘不小心’杀了人,就不是故意杀人罪了。”
于老师摇摇头:“判断是不是有杀人的意愿,不是看行为人怎么说,而是看他怎么做。如果拿着铁棍上去就照着脑袋打,狠命地打,那就是冲着杀人去的,就是有杀人的意愿。因为谁都知道,打脑袋是要命的。我说过,判断是否犯罪,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而在专业人士面前,小伎俩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没人再搭话,教室里一时安静下来。
冯星突然冲着李发奎一招手:“赶紧下来吧,你这个基督山伯爵是当不成的了。”
李发奎也觉得有点儿没意思,他想站起来回到座位上去,可见于老师正坐在自己的座椅上,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于老师摆摆手,示意他坐下:“对话还没结束,看看大家有什么看法。”
“这哪儿叫对话呀!”冯星说,“一边儿是滔滔不绝,一边是哑口无言,这分明是训话嘛!反正是挨训,在上面训,还不如在下面训。”
于老师笑了:“看来,我说多了。那就给大家一点时间,如果李发奎说不出来,大家可以帮着他说。”
鲍包说:“冯星刚才的思路是对的。如果能想个什么办法,不用“黑李逵”出手,照样把这俩坏蛋惩罚一下,这事儿就圆满了。比如,能不能让他们多闯红灯,然后被车撞死?”
鲍包的话就像一滴水珠掉进油锅里,引得同学们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从理智上,大家都觉得于老师说的很对,可是,从情感上,大家又都觉得不把地痞流氓除掉,就像允许一碗饭里有一只苍蝇一样恶心。
李兰兰说:“这个办法不错。怎么能让他们闯红灯啊,除非红灯亮的时候你在后面推。只要你一推,那就又成故意杀人了。再说,天天有人闯红灯,也没见着几个人被撞死啊!”
孙小闹叫了起来:“雷雨天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被雷劈死!”
冯星说:“这比闯红灯靠谱,而且打电话不犯法。”
李铭摇头:“雷雨天打电话是危险,但是有几个条件,比如:要在室外、要在雷电附近、要附近有大树……这些条件都算下来,成功的概率不见得比闯红灯高多少。”
周晓龙突然站了起来:“我有办法,至少有两个办法。”
班里有个不成文的规矩,一个人在有重大观点发布或者要强调自己的观点很重要的时候,会站起来说话。一见周晓龙站起来,大家都不说话了,纷纷侧过身来静听他的高见。
只听周晓龙说:“杀人是犯法的,但是自杀是不犯法的。所以,我的第一个办法是想办法让他们自杀。那么,用什么办法让他们自杀呢?利用他们的欲望。人活着都是有欲望的,这两个流氓也不例外,甚至可能比我们正常人更多。比如,他们会不会吸毒呢?如果他们吸毒,李逵可以把他们的毒品偷出来,然后在他们毒瘾发作的时候,告诉他们‘想要这些东西吗?那好,你从窗户跳下去。只要跳下去,我就给你’。这就是我的第一个办法。”
教室里发出一阵赞叹声,大家都觉得这个办法好。
周晓龙继续说:“俗话说‘杀人偿命’,可是俗话也说‘气死人不偿命’。因此,我的第二个办法就是想办法把他们气死。每个人都是有喜怒哀乐的,但是每个人的喜怒哀乐的比例不一样。乐观的人‘乐’多一点,悲观的人‘哀’多一点。流氓呢,是‘怒’多一点。他们为什么老找茬、老惹事?是因为他们老不高兴。他们要是痛快了,还会找别人的不自在吗?我们就利用这一点,不停地去招惹他们。比如:趁他们不注意,往他们家扔垃圾,往他们的毒品里、饭锅里撒尿。让他们着急、上火、血压上升、四肢冰凉,最后引起心脏病发作,一命呜呼。这就是我的第二个办法。”
掌声响了起来,所有人都在鼓掌。同学们都觉得这两个办法太解气了,既除害,又没杀人。李铭虽然觉得这两个办法有点儿牵强,但也觉得思路不错。
周晓龙得意地说:“谢谢大家都捧场。我的这两个主意都是在班长的启发下想到的,在此表示感谢。”
一句话说得鲍包心花怒放。她笑嘻嘻地看着讲台上的李发奎和于老师:“请于老师点评点评,晓龙的这两条妙计要得,还是要不得?”
于老师挠了挠头:“其实,周晓龙的这两个方法,无论是哪一种方式,也还都是故意杀人罪。”于老师清了清嗓音,继续说:“满足故意杀人罪需要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杀人的意愿,第二个是杀人的事实。关于行为人的杀人意愿,这点大家是没有争议的。我们有分歧的是第二点。也就是说,周晓龙的这两个办法,算不算杀人。如果算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
“明明是自杀,或者自己死亡嘛,怎么能算杀人呢!”鲍包说。
“别着急,我们一个方法一个方法来分析,”于老师说,“第一个方法,是让这两个人自杀。按照这种方式,两个坏人的死亡似乎与行为人——也就是李发奎,没有关系。因为,不管是跳楼也好,上吊也罢,李发奎的手自始至终都没有碰过被害人的身体。但是,只要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两个人的死与行为人之间其实还是有关系的。请注意,我这里的说‘关系’,不是物理上的‘关系’,而是逻辑上的关系。或者说,正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此二人的提前死亡。这一点恐怕并不难理解:如果行为人不偷被害人的毒品,不胁迫被害人,他们会自己跳楼自杀吗?当然不会。所以说,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这好像有点问题啊!”李铭说。
“什么问题?”于老师问。
“如果有一个人吸毒产生了幻觉,自己跳楼自杀,那么那个请他吸毒的人,或者卖毒品给他的人,是不是也构成杀人罪?”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于老师点点头,“你可以这么想,请人吸毒的人或者出售毒品的人,他们在做出自己的行为的时候——请人吸毒或者出售毒品的时候,会提前想到吸毒的人会产生跳楼的举动吗?”
李铭摇摇头。
“没错,不可能提前想到。吸毒的人会产生幻觉,但是产生幻觉与跳楼没有必然的关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举一个例子:小王让朋友去超市买瓶酱油,在去超市的路上,朋友被车撞死了。我们可不可以说,小王是他朋友被车撞死的原因呢?”
“当然是啊!”李兰兰说,“他要不让人家去买酱油,人家能死吗?”
“那么,如果你是小王的家属,你会要求小王进行赔偿吗?或者,如果你是法官,你会要求小王对朋友的死承担责任吗?”于老师问。
李兰兰不说话了。她觉得这么做好像有点儿没道理。
“肯定不合理嘛!”李铭说。
“是的,不合理。因为买酱油这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车撞死。但是,跳楼就不一样了。跳楼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举动。跳楼、上吊、喝毒药,是传说中自我了断的三种方式。这是常识,每个人都知道。”
“我就不知道”,冯星说。
“这个问题法官还真不关心。”于老师说,“一个常识只要绝大多数人知道,法官就会推定你应该知道。至于你是不是真知道,这不重要——因为这是一个弄不清楚的问题。”
教室里又没人说话了。忽然,冯星又笑了:“我说嘛,再怎么着也说不过老师。刚才是一个人挨训,现在好,是全班人挨训。”
于老师笑了:“不是训,是讲道理。如果在这一点上大家还有疑问,我可以再举一个例子。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大家都是知道的。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会把五壮士跳崖自杀这个账算到谁的头上呢?”
“当然是日本鬼子的头上”,同学们不约而同地说。话刚一出口,很多人顿时恍然大悟。
“是的。不管是狼牙山五壮士,还是八女投江,我们都不会认为他们是自杀——自杀是不会成为烈士的。我们认为他们是死在日寇的屠刀之下。从这个角度,我们再看逼人自杀这件事情,就很清楚了。”
同学们连连点头。
于老师见反响不错,就趁热打铁:“好,第一个办法解决了。我们接下来分析第二个办法,看气死算不算杀人。”
“肯定算!”冯星说。
“为什么,你说说看?”于老师止住话头,看着冯星。
“不知道。”冯星连连摇头。
“既然不知道,那为什么说肯定算?”于老师问。
“您说是,那肯定就是。”冯星笑嘻嘻地说。
于老师笑了笑,摇摇头:“希望大家要有质疑精神、批判精神,不要把老师说的东西照搬全抄。气死人不偿命,这个说法民间是有的。但是这句话在法律上是不是成立,需要具体分析:看这两个人的死是不是与行为人的行为有逻辑关系。如果有,就是算杀人。在周晓龙同学的计划里,是让行为人通过特定的行为,让两个被害人产生血压升高、手脚冰凉乃至一命呜呼的后果。很明显,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肯定算杀人。”
同学们很平静地接受了于老师的观点。很多同学像冯星一样,听完于老师对周晓龙第一个方法的分析,就已经对第二个方法不抱期望了。他们不过是听于老师把预期中的结论说出来而已。
“我领会于老师的意思了。”鲍包看着李发奎说:“我看,你还是不要报仇了,生活很美好,可苍蝇蚊子总是难免,跟他们拼命真是不值得。”
众人的眼光刷地集中到李发奎的身上。李发奎涨红了脸,站了起来说:“那我不找他们算账了。其实,这也是我奶奶的意思。我以后会离他们远点儿。”
教室里响起一片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