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应如何分配?
情景再现
王某与李某均为本地人,王某的母亲与李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王某与李某属表兄妹关系。2015年,在二人父母的撮合下,王某与李某相恋了,并在同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单元楼依法分割。那么,该套单元楼该如何分割呢?
依法解答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且具有溯及力的,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缔结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其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照共有的原则来处理。王某与李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人的结合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也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据此可知,在王某与李某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为同居关系,已经不具备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个人所有的外,其余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要求分割的财产是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因此,属于二人共同所有,分割时,应按照当时的出资比例对该套单元楼进行分割。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总结提示
婚姻关系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