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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

情景再现

21周岁的张女与24周岁的高男于2008年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儿子出生,双方购置了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高男名下。2011年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双方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离婚。离婚时,张女要求分割登记在高男名下的房产,理由是虽然双方2011年才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二人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时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自2008年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房子是双方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高男却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自2011年办理了婚姻登记才有效,房子是在2010年买的,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张女无权要求分割。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到底从何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呢?

依法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可知,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本案中,张女与高男举行结婚仪式时,已经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欠缺法定的结婚形式。所以,虽然二人在2011年才补办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效力应自2008年起产生法律效力,二人在2011年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高男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总结提示

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就表明法律对补办婚姻登记前的同居关系也予以认可。但是,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认可,是以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因为男女同居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将这时的同居关系按具有婚姻效力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