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以职工因第三人受伤并获得了赔偿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情景再现
乔某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20日,乔某受到公司的指派到某城郊别墅为赵某搬家。乔某和工友到达该别墅后,在赵某的指挥下便开始了工作。在搬运沙发时,赵某认为自己的沙发非常名贵,如果用乔某的方法搬运很可能会留下划痕,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赵某一气之下将乔某打伤。后来乔某住院治疗,赵某也和乔某达成了和解,赔偿乔某28000元。出院后,乔某认为自己是因工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提出了申请,但该部门却以乔某已经获得赵某民事赔偿为由拒绝工伤认定。那么请问,该社保部门的做法合法吗?
依法解答
职工在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若已经得到了第三人民事赔偿,还能否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得知,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管辖,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中的乔某在得到赵某的赔偿后,依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认定。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总结提示
职工在工作时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受伤的,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也有权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而不能仅因职工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或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