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工伤索赔法律常识(漫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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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应记载哪些内容?

情景再现

杨某是一家帽子加工厂的女工,主要在帽子加工厂里做一些手工活。一天下班后,杨某的儿子告诉杨某想吃炸糕。杨某便开始为儿子做炸糕。在制作的过程中,一不小心,油锅里加热的油溅到了杨某的手上,杨某的手瞬间就被烫伤了。杨某处理好油锅后,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告知杨某,需要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杨某便遵从医嘱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杨某突发奇想地想申请工伤认定,当她的想法被用人单位驳回后,便自己准备材料,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认定杨某的这种情况明显不属于工伤,于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那么请问,在杨某的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应记载哪些内容呢?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4)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5)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因此,在本案中,杨某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应记载着上述五项基本信息。

条文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文书。我国《工伤认定办法》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记载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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