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违法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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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为自己是高官就能胡作非为,却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例背景

某市工商局局长赵兴在位多年,作为局里的一把手,说一不二,为人霸道,爱摆官架子,善于欺上瞒下,阿谀奉承,平时不爱读书充实自己,对法律也不太了解。作为一局之长,赵兴洋洋得意,感觉自己官挺大的,做事不按规矩出牌。赵兴有时还会安插自家亲戚进单位,局里的其他公务员虽不满其所作所为,但也是敢怒不敢言。一次,赵兴的一个亲戚由于资金周转不顺,找赵兴借一大笔钱,赵兴手头也没有那么多钱。没钱借给亲戚,在赵兴看来是件很丢人的事。这时,单位有一笔公款到账,赵兴就想先挪用了,正好可以解燃眉之急,还保全了在亲戚面前的颜面。他想反正在局里自己最大,还不是自己一句话的事,先挪用了再说,以后亲戚有钱了再还上。赵兴“任性”地挪用了数额较大的公款,他以为即使有人发现了,自己是个局长,别人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晃三个多月过去了,人算不如天算,纸包不住火,后来经人举报,赵兴被公安局以挪用公款罪逮捕。这时赵兴傻了眼,自己是高官,怎么还会被逮捕?赵兴不知道,其胡作非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会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赵兴作为局长也不例外。

律师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第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该案中,赵兴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有挪用的故意,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多次提到赵兴作为局长自以为是,认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赵兴的想法是错误的,其犯罪后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因此,不仅在制裁犯罪方面人人平等,在所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官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知法懂法,遵守法律,别让不懂法害了你!

温馨提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