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火车司机在紧急情况下跳车逃生,以为自己属于紧急避险,却原来已构成犯罪
案例背景
每当我们登上列车,火车总能平安地将我们送到目的地。作为驾驶火车头的一个特殊群体,火车司机承担着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方某便是这特殊群体中的一员,他可以说已经是一名老火车司机了,刚刚参加工作时的兴奋与激情早已经被日复一日的辛苦和单调磨没了。作为火车司机,方某一路上要应对各种信号和各种情况,不能休息,不能睡觉,常常是隔一天回家了躺在床上就睡,睡醒了没说两句话就又走了。方某唯一期望的就是按部就班地工作,不要出安全事故。
然而,事与愿违,一天,在火车行进的过程中,方某猛然发现前方的铁轨被截去了一段,方某已经慌了,又怕刹车来不及避免火车脱轨。情急之下,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方某打开火车的窗户,跳车逃生。方某以为自己这是无奈之下为保护自己的紧急避险行为,却不知他是跳车逃生了,但是他作为火车司机,他的跳车行为使火车完全失去控制,直接造成了火车脱轨,引发了安全事故,致使100多名乘客死亡,200多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的当天,就在方某庆幸自己采取了紧急措施保住了性命时,刑拘的通知书也送达了到他的手上。毫无疑问,等待方某的将是漫长的牢狱之灾。
律师分析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公民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根据本款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排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如果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不履行职业义务,而牺牲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方某是这列火车的司机,其跳车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方某作为火车司机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对乘客的乘车安全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不可以为了避免本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而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方某为了保命而跳车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方某在危险面前没有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致使事故发生造成重大的损失,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不作为犯罪,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方某因为自己的无知,虽然保住了自己的性命,却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温馨提示
作为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为他们的职责所在,让他们有非同一般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应当选择积极应对,不应也不能回避,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