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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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什么说社会救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答:《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首先,社会救助水平不应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滞后,无法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最终会影响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建立不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救助制度,一方面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其次,社会救助水平不应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承受能力的社会救助会加重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制约经济发展,其自身也会因为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无法持续发展。同时,社会救助标准应当保持动态性,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