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用问答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32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时,如何办理终止供养手续?

答: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原属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特困供养人员,因年满16周岁,不再符合供养条件。二是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三是特困供养人员死亡。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及时终止供养,即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供养对象有进有出,确保供养制度公正、公平实施。终止特困人员供养的程序是,“村(居)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报告—乡街审核—县级核准—终止供养—予以公示”。具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发现有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情形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