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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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为什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后,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答: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537.2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老年人占86.5%,残疾人占17.3%,未成年人占4.4%。他们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有一些未成年人正在接受或者尚未接受初等教育,还有一些人罹患智力残疾、精神疾病等。受自身生理、心理和自然禀赋限制,这部分人群的诉求能力比较弱,可能由于对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和申请程序不知晓,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提出或者无法提出供养申请,导致不能得到及时救助。因此,在实践中迫切需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供养范围。

为解决上述问题,《暂行办法》在要求依申请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的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后主动办理供养手续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后,应当主动、迅速核实情况,向其宣讲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告之获得供养的权利,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核审批程序。

实际工作中,社会福利机构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人员(如弃婴和儿童)的,也可以代为办理特困人员供养手续。这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从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转变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温暖条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