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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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如何判断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中的“无劳动能力”?

答: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居民劳动能力鉴定的专门法规,只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适用。

对于年满16周岁、不足60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一般将其中因严重残疾而不适宜劳动的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人。判断是否无劳动能力,一般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这个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可以作为居民中劳动年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参考依据。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标准规定了起点条件,即劳动年龄人员满足这些条件或罹患比这些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总体上看,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 -2006)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经过严格的工作程序,依托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鉴定成本很高。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确定处于劳动年龄段的特困供养申请人劳动能力时,凡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 -2006)进行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依据;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村(居)委会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