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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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仅有的借据复印件不予认可的,如何处理?

现实困惑

2014年7月,关先生因投资海外生意而欠了一大笔钱,生活落魄的关先生想把自己的到期债权收回来,缓解一下生活压力。在与借款人马某索要欠款时,马某以手头紧张为由推脱。经多次讨要,关先生却被马某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关先生决定起诉马某,在提交证据材料过程中,关先生只找到了当年所写借据的复印件。被告马某对复印件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是伪造的。关先生认为复印件中清楚地载明借款当事人、金额及还款日期,和原件没啥两样。那么,出借人能否仅凭借据复印件而胜诉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还钱,应就借款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如果不足以证明事实的,关先生就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关先生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其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法律解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是关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证明力大小的规定。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特定的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借款协议属于书证,对书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