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新时期进一步提升民族地区妇女幸福指数的政策建议
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妇女在国家和民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妇女幸福指数在幸福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效应,以促进国民整体幸福水平的提升。加之民族地区妇女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各族妇女对幸福生活的新期待,如何进一步提升妇女幸福指数,亟待社会各界的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在提升妇女幸福指数工作中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
2011~2020年,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新一轮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重要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必须坚持把妇女幸福程度作为政府民主治理和社会发展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注重妇女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况的满意度,切实实施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对民族地区妇女的客观福利状况以及幸福指数施加有效影响,进一步保障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各项权利。同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构公平公正的有利于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的社会公共政策和公共制度,从而体现党和政府对妇女幸福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
(二)在强化社会性别意识中提高民族地区女性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
毋庸置疑,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需要妇女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参与和行使权力,各民族妇女的发展也迫切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权力参与。中国政府必须从社会性别角度出发,从法律层面和政策层面消除各种性别歧视现象,打破“女性不言权”的偏见,提高妇女参政比例,更要提高参政层次和水平,真正落实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具体目标。还要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女性是女性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其政治参与状况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力求将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政策的基本理念纳入决策主流,提高少数民族妇女政治参与程度,以充分体现其社会责任和基本权利,加快民族地区民主政治和女性参政的发展进程。
(三)在以经济主导的转型中保障各族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和获得经济资源
现实表明,一个人的幸福感与其经济状况之间不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地位、幸福指数就不可能真正提高。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各级政府应该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以保障各族妇女获得平等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权利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就业、扶贫及资源分配等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从财力物力上支持农牧区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维护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中的合法权益。在发展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着力开发培育一些适合女性就业的产业,满足弱势妇女群体增收致富的迫切需求,使之生活相对宽裕,经济地位有所提高。
(四)在强化民族地区教育政策措施中提高各族妇女的受教育程度
鉴于妇女地位和幸福指数高低与之受教育程度关联紧密,国家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族教育体制,强化民族地区妇女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和各类培训的机会,逐步提高女性受教育程度以及满意度。特别要增加对女童教育的投入,坚持多种形式办学,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文盲、半文盲妇女产生;要依据农业生产妇女化趋向及妇女接受培训教育的愿望需求,积极组织农牧区妇女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参与经济生产的能力及综合素质;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途径,提高妇女的竞争能力、维权能力,增强女性获取幸福、把握幸福的能力,使之通过个人的努力奋斗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
(五)在加快民族区域发展中尽快缩小与发达地区妇女幸福指数的差距
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依然滞后,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继续拉大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幸福社会建设实践中,国家应当出台更多更有力的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加大对基础教育、社会治安、健康医疗、养老失业、扶贫济困等方面的预算投入,努力消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机会不均等、发展不平衡因素对妇女幸福感的影响和制约,最大限度地解决好广大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缩小不同区域、不同群体间的差距。同时从关注人的物质需求上升到关注人的精神层面,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女性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力求让各族妇女生活更有质量、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整体的幸福指数不断递增,最终构建一个真正的幸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