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中国民族地区妇女幸福指数的定性考察
幸福是人们对生活满意程度的一种主观感受,而“幸福指数”就是衡量这种感受具体程度的客观指标,也就是幸福感。一般来说,妇女的幸福感往往比男性更容易转化为对社会的奉献和对他人的关爱,更容易发挥其传递效应及社会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对民族地区妇女多方面发展变化及幸福指数的定性考察,深入了解妇女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幸福感或满意度,进而把握整个妇女发展乃至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态势十分必要。
(一)民族地区妇女幸福指数提高的主要体现
1.民族地区经济综合实力为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奠定了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进一步造福人民创造了有利条件。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民族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每年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且高于全国平均增速,随之医疗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加大,其中体现性别公平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覆盖民族地区所有县(市、区、旗),少数民族女性与男性参保比例基本相当;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其中五个自治区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达330万人。党的惠民政策把经济增长成果转变成了百姓看得见、摸得着、享受得到的实惠,各族妇女逐步过上了相对舒心畅意、安康幸福的生活。
2.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
保障民族地区妇女受教育权利的根本实现,是其创造幸福、获取幸福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国家率先在民族地区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8.5%。据报道,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女学生占在校生总人数的51.2%,比1978年的26.5%高出24.7个百分点。2009年,云南省全年扫除青壮年文盲11.33万名,其中近70%为妇女。两性受教育程度的差距逐渐缩小,男女童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相差0.07个百分点,初中阶段毛入学率相差0.18个百分点。可见,党和国家不仅在相关法律中对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予以明确规定,并在民族地区采取特殊政策和行动,最大限度地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重点扫除青壮年女性文盲,加强妇女职业技术培训,有效提升了妇女文化素质乃至幸福感受程度。
3.少数民族妇女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
不言而喻,妇女健康水平是最能反映女性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程度的。党和国家一贯十分关注妇女的健康问题,努力满足其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健康服务需求。目前,中国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已经由2000年的73.3岁提升至75.25岁,少数民族妇女同全国妇女一样健康水平大大提高。宁夏是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以贫困母亲为救助对象的“幸福工程”项目,率先在回族中开展了“关爱女性健康”、“生殖健康援助行动”等活动。由全国妇联、卫生部启动的为期三年的民生工程——“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项目又惠及宁夏8.3万农村妇女,给广大民族妇女带来了真正的健康福音。
4.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妇女劳动就业的成效明显提高
在影响个人幸福的变量中,最为重要的是创业和就业。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保障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首要目标,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妇女就业比例和总量明显增加。例如,2009年,青海省女性就业人员147.4万人,比2000年增加17.2万人;女性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5.83%左右。再如,内蒙古自治区5年来以小额信贷项目为重点,争取各类项目资金5.35亿元,带动25万名农牧民妇女增收致富,帮助20多万名妇女实现创业就业。党和政府积极统筹推进民族地区城乡妇女发展,加大妇女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基本保证了各族妇女社会经济地位不断提高,满意度和幸福感随之提升。
5.党和国家对女性参与社会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加大
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培养、选拔,民族地区妇女干部数量稳定增长,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女性进入各级领导班子,使民族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加强。据统计,目前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占人大代表总数的22%,全区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41.44%。随着社会关注度和支持度的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实现了新的作为,“半边天”主体作用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在此过程中不断获得某种成就感或满足感。
6.各族妇女合法权益从整体上得到更好的维护
新中国成立以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修订,各民族地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先后制定出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妇联组织不断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妇女的合法权益从各个层面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在家庭幸福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也不断加强。在广大农牧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的家庭幸福生活日益成为民族妇女的普遍追求,她们在为区域发展、家乡建设作贡献的同时,也为家庭和睦、养育子女奉献一切,并在双重角色定位中体验着普通人的满足与幸福。
(二)影响民族地区妇女幸福指数的客观因素分析
从社会属性来讲,妇女是分属于各个阶级、各个阶层的,但自然属性决定了妇女是有着某些共同境遇与利益的特殊利益群体,有着与生俱来追求幸福生活的本能和创造幸福人生的权利。我们党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着力从整体上提升妇女对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幸福满意度,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种现状相对于幸福美满而言还有一定的差距,毕竟目前情况下影响民族地区妇女幸福的客观因素还很多,整体提升幸福指数面临不容回避的新矛盾、新问题。
1.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性,导致各族妇女幸福指数水平差异较大
当今社会,区域发展差距、贫富差距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幸福感、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现实问题。由于自然区位条件、历史发展进程的不同,中国各省(区)社会结构及发展速度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各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也存在种种不平衡,这决定了不同民族、不同群体妇女在发展水平及其幸福水平方面的差异性。总体上看,中国民族地区大多处在西部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的区域,社会发育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某种程度上导致该地区妇女群体收入偏低、生活艰难,且分享的基本公共服务远远低于其他区域。尤其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变迁和利益分化,进一步加剧了各族妇女社会地位与幸福感的差异,而生活在边远地区贫困状态中的少数民族妇女更多关注的是涉及切身利益的生产、生活或温饱问题,无从体验源自富足、归属、自尊等层次的幸福。
2.少数民族女性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不利于妇女全面发展和幸福指数的提升
受民族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社会环境以及民族宗教习俗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民族地区妇女教育仍是民族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少数民族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男性,也低于汉族女性。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少数民族六岁以上女性人口文盲率为18.1%,比汉族高出7.9个百分点。在受过教育的少数民族女性中,近一半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事实证明,占民族地区总人口约一半的女性文化素质偏低,不仅直接影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极大地限制了妇女的成长成才与全面发展,对妇女幸福水平的提升构成严重障碍。
3.民族地区传统性别文化影响根深蒂固,女性难以通过社会政治参与获取幸福感
女性参政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律赋予每一个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全体妇女分享国家政治权利的基本前提,但在广大民族地区,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等传统性别观念沉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结构中,影响对女性价值的正确认识和评价,限制妇女的自我认知与发展,以致农牧区各族妇女社会政治参与度比较低,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城镇女性虽然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有所增加,但实际参与层次、参与比例依然偏低,并处于整个权力结构范围的边缘,妇女意志表达渠道不畅。由此表明,在传统性别文化还有相当影响的环境下,民族地区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有一定难度,女性通过社会政治参与获取幸福满意感难度更大。
4.各族妇女享有的经济资源和发展机会不足,其经济权利和经济地位有待提升
在男性居于主导地位的现实社会中,女性参与经济发展的能力原本较弱,获得的各种资源相对男性原本有限,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其弱势地位更加凸显,少数民族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置于相同的竞争层面上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实质的经济地位境况不容乐观。目前,传统性别分工和角色定位对女性职业选择形成一定限制,农村土地分配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仍无法保证劳动妇女拥有承包田或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加重了妇女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不平等状况。如果各族妇女不能充分享受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地位,必然大大降低其对幸福生活的追求预期和对幸福人生的创造动力。
5.新时期妇女群体幸福追求和权益保障趋于多样化,各级政府及妇联组织难以满足其不同需求
现阶段,各民族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需求呈多样性,对幸福的理解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比如,高收入高学历的精英女性群体希冀富有个性化的精神文化生活,寻求施展才华、实现自我的平台,而相当规模的弱势贫困群体则期盼相对富足稳定的物质生活,寻求就业、医疗、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帮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民族地区受经济条件、医疗条件等因素制约,许多患有妇科等疾病的妇女得不到及时检查和救治,期待健康福祉得到有效维护;随着打工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留守妇女”特殊群体的生产生活负担越来越重,期待生存发展现状有所改善;一些地区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现象蔓延,给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冲击,女性婚姻生活的幸福感大打折扣,期待政府和妇联组织的有力支持。总的来说,要全方位满足民族地区不同类型妇女多元的幸福追求和期盼,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需要作出更加积极的应对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