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有经济范畴下的讨论对象需要调整
在国有经济的范畴下,在与中国类似经济组织的比较中讨论俄罗斯国有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的单一制企业)和国家在股份公司里的股份,是理所当然的。本书也确实花了相当的篇幅讨论了这些问题。但除此之外,本书在国有经济范畴下还讨论了俄罗斯的国家公司、俄罗斯的主权基金和俄罗斯的主权债务。这是一种新的尝试。
第一,国家公司是俄罗斯特有的一种根据专门立法由中央政府出资建立的组织,是一种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新形式。普京政府对国家公司在建设创新经济、推动国家现代化(首先是经济再现代化)方面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讨论当代俄罗斯的国有经济,不可能对国家公司视而不见。中国也有某些类似的经济活动组织形式,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等,对此有必要在比较中加深认识。
第二,主权基金也是国际上出现不久的经济活动方式。由于特殊的自然禀赋和特色鲜明的经济结构,俄罗斯以出口石油天然气为代表的能源产品而著称。在国际油气价高企的有利条件下,俄罗斯政府通过征收高额油气资源出口税,积累了大量的石油美元。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主权基金(即稳定基金=储备基金+福利基金)的方式加以安排,国家手中积累了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并且在抵御金融危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主权基金是以纸币的形式存在,受通胀的压力和保值增值的驱动,主权基金还有一个投资的问题,投资就有一个盈亏的问题。研究俄罗斯的国有经济,不可能不涉及它的主权基金。与此相对应,中国也有对石油业征收的特别收益金,也有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公司)这样的主权基金公司,因此比较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俄罗斯的主权债务能否作为其国有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个特殊内容来讨论?主权债务是国债的一种,国债传统上一直是作为财政学的研究对象的。但是,与财政学的另一重要内容税收相比,国债有着太大的不同。税收,无论是作为雇用政府的费用,还是作为国家(政府)通过强权获得的贡赋,其基本特征是一样的,那就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定时性。
在现代国家,税收的征税对象、税种、税率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对纳税人来说,按时、按量、无偿缴税是法定的义务,逃税、抗税要负法律责任。
虽说纳税人从国家那里获得了安全和秩序的回报,但那不是商业意义上的交易行为,不是交易双方自愿、自由、自利的活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社会行为,是一种权力的行使方式。
另外,税收有时限,过期不缴,视为拖欠,拖欠者需要为此承担法律和经济后果。
相反,主权债务的运行则完全是一种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作为国家以主权为信用担保、用外币在境外借债的行为,其强制性、无偿性、定时性连一点影子都没有。在主权债务关系中,发债国就是一个伸手借钱的人,只能是以付息有偿、按期归还(赎回)、以国家主权信用担保来获得借款。
当然,主权债务是要用未来的税收收入偿还,在这一点上,主权债务与税收有了紧密的联系。但是,由于未来总是充满不确定性,未来的税收能否按期足额支付主权债务,存在风险。现实中,主权债务违约的事屡见不鲜。这时,主权债务就要以某种非税收收入的方式加以清偿。
总之,国债—主权债务与税收受不同规则支配,将国债,尤其是主权债务从财政范畴独立出来加以讨论是可能的。同时,主权债务的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是由国家从事的借贷活动,涉及的是主权国家与他国、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将主权债务作为国有经济的内容之一来讨论应该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
当代俄罗斯曾负担着沉重的主权债务,在清偿主权债务的问题上,俄罗斯的做法值得肯定。在困难的时候积极推动债务重组,在经济境况好的时候,积极偿还并提前偿还主权债务,这样不仅节省了一笔利息支出,而且为避免包括主权债务在内的消极因素在危机来临时累积叠加创造了条件。因此,研究俄罗斯的国有经济,它的主权债务是不可忽视的。
与俄罗斯比起来,中国在主权债务方面的作为还相当初步,有向俄罗斯学习的必要。
第四,有必要在历史的纵轴和国际比较的横轴构成的坐标系中探索俄罗斯和中国国有经济的特点。通过对中俄国有经济发展历史的追溯,通过与世界上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的国有经济进行比较,我们发现,中俄两国作为近代以来相对落后的国家,以赶超的方式实现现代化,追求世界强国的地位,似乎是这两个国家的宿命;而发展国有经济,似乎是实现其历史使命的不二法门。在这个过程中,中俄互有长短,也应该能够互相促进。
第五,尤其应该注意到,列宁以后的俄罗斯国有经济,总是若隐若现地承载着一些领袖人物的弥赛亚救世情怀和建设人间天堂的美好理想。以往我国关于俄罗斯国有经济的研究对隐藏在国家经济活动后面的这种精神追求缺乏必要的重视。同时,在新中国的经济(国有经济)建设中,毛泽东的大同理想和世界革命思想也产生过重要的影响。重视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中俄国有经济的历史与现实直至未来的发展前景都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