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书中“国有经济”概念的含义
在中国,传统政治经济学对国有经济至少有以下五种解释:一是认为,“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二是将国有经济定义为“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实行多种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三是认为,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的经济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在性质上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四是认为,国有经济“一般指的是以传统形态的国有企业为基本实体,以政府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成分”。五是认为,“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以国有企业为基本实体并且体现国家的利益和意志的经济形式”。这些定义,由于过于突出意识形态的意义,显然不适合用来讨论复杂的当代中俄国有经济。
在更一般的意义上,中国学者使用的广义的国有经济是指以经济资源归国家所有为基础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过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特殊资源,包括重要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山、石油、港口等)和重要的公共资源(如电信、烟草专卖、金融、证券、配额、许可证等)的垄断权、控制权等;二是财政收入,包括规费在内的税收和国家投资收益,即企业的上缴利润;三是以国有企业为载体的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在狭义上,国有经济一般就是指国有企业。显然,对于本书来说,这里的广义太广,狭义又太狭。因为在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有三种:一是联邦和地方政府所有的机构(科研机构、医院、文化教育机构、住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等),二是联邦和地方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其中包括事业型联邦国营企业—国库企业),三是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它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作为区别于个人、家庭和法人的强力机关,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产生,一旦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支配力的客观事实存在,在保障和平、维护秩序的同时,它往往还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参与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占有资源、配置资源、经营资源、承担风险、获得收益。这种国家作为民事行为主体占有资源、配置资源、经营资源、承担风险、获得收益的活动就是本书中所指的国有经济,具体包括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借贷活动。它涉及所有权系统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各种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