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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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研究

本报告力图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概念和重点领域、西方国家公共服务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进行系统分析,并结合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 政府公共服务概述

1.公共服务的定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尚未形成“公共服务”统一的定义,总体来说,大致有四种表述:①社会公共服务一般是指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务。②公共服务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③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④公共服务是指用以解决公共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其基本目的是为解决每一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不能单独解决的公共问题。

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的区别在于:社会管理主要体现整合性的特点,以行政强制为主导;而公共服务主要体现公众性的特点,以满足公共需求、合作协调为主体,突出政府与公众、第三部门的合作。

2.公共服务的定位

(1)公共服务与政府职能存在本质的、内在的联系。

政府职能,是行政体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功能,其实质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和延伸。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是政府得以存在的主要依据之一。公众(消费者)以税收或其他渠道将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交给作为社会管理组织的政府,由政府负责公共服务的供应。因此,政府有责任保障公众得到满意的公共服务,这也是政府干预公共服务的最充分的理由。现代社会,政府的统治职能减弱,社会职能日趋增强,公共物品的规模性和低经济回报率的特点也决定了公共服务一般只有掌握了国家财政大权的政府有能力并愿意提供。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是保证公共服务的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NGO(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期对NGO的称谓有所不同,如免税组织、民间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第三部门,我国一般称为社会中介组织(为方便起见,本文统称NGO)。NGO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解决就业;弥补政府用于社会发展资金方面的不足;为企业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增加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促使公民发挥潜力,促进社会发展的多样性;推动社会关注与帮助弱势群体;等等。近年来,世界各国的NGO包括数以千计的社区私人团体、医疗诊所、日托中心、环境组织、民间结社、发展组织、文化机构、职业协会、消费团体以及其他类似的组织,成为一股非常重要的力量。

3.政府公共服务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服务的边界

首先,从市场与政府失灵的角度进行划分。在市场与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NGO提供公共服务。在西方民主社会,市场与社会是并行发展的,只有市场与社会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领域,政府才介入。这体现了公民社会的经济自治与社会自治两大特征,同时也体现了政府权力的民本之源,除非公民授权,否则政府不能随意扩大自己的职能。但中国与公民社会还存在很大差距,NGO发育还很不完善,要求中国像西方那样把大量公共服务职能交给本身还很不完善的中介组织还需审慎。

其次,从公共问题公共性的层级进行划分。公共服务的基本目的是为解决每一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不能单独解决的公共问题。由于公共问题的多样化和多层次性,公共问题可分为全局性的公共问题与局部性的公共问题。全局主要是从地域与领域两个方面定义的。针对涉及单一领域的公共问题,不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应考虑在这一领域内的NGO能否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由于NGO一般都是由该领域内的精英组成,相对于政府而言拥有技术专长优势。针对涉及多重领域的系统性公共问题,不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都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公共服务,因为绝大多数NGO都是非综合性的公共组织,对于系统性的公共问题,不如组织化和协调能力强的政府更有优势。

再次,从公共问题的社会影响角度进行划分。凡是关涉国计民生和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国防、基础教育、基础研究、计划生育、基本医疗等,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公共服务,其他的可以由NGO来提供。由于NGO的利益群体的有限性,往往缺乏全局观,在重大问题上缺乏必要的政治严肃性,同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也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因此,由政府来提供这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安全性更高。

最后,从公共服务的性质进行划分。凡是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完全的非竞争性、高规模性和高风险性、低经济回报率或远期回报性的纯公共服务,如基础研究、国防建设、高成本的基础设施等,一般由政府来提供;大量的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准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引入民营资本,由NGO来提供。公共行政应从传统的政府“一股独大”发展为“政府+NGO+企业”的多元参与公共服务的格局。

二 发达国家政府公共服务理论与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新管理主义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国家普遍实施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这一改革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引进了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各国普遍采用以下形式将政府职能以外的公共服务交给社会和市场。

1.政府业务合同出租

政府将某些公共服务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私人部门,私人部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这一方式相继走向市场的政府业务工作包括环境保护、公共项目的论证与规划、政策效力评价、公共组织绩效评估等领域和方面。

2.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的伙伴关系

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政府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交给私营企业,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金。这样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找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及服务的要求。

3.公共服务社区化

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向社会转移来看,主要是将政府过去承担的一些职能从政府中剥离出来,交由NGO来承担。因为政府不可能无限度地增加机构、人员和财政投入,因此,西方许多国家在行政改革中把许多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移给NGO,在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4.有选择地实行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制度

部分地取消了“拨款”,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中来。这样能够克服免费提供公共服务所导致的对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

各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所采取的公共服务改革的具体措施是有区别的。英国政府推出致力于改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最佳价值模式,在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了非垄断化与竞争、管制推动竞争、公与私的竞争等形式。而新加坡在生产力委员会的建议下,新加坡公共服务系统于1981年10月成立了中央生产率指导委员会,实施生产率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生产率的六项建议,新加坡公共服务中的生产率运动由此正式开始。现在,生产率竞赛每年都举行,其中公共服务系统中公务员参与的生产率改进活动主要有工作改进小组和职工建议活动两大类。通过这样的方式,新加坡在改善公共服务方面不断取得进步。德国尽管具有国家主义的深厚传统,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也在向公民提供公共利益的服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德国的公共行政有一套完善的公共采购体制,然而,采购也严格限制在那些被认为“可市场化的”物品和服务中,例如道路的养护、建筑服务、办公用品的供应等。在德国,许多公共服务已经被从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转移到NGO,如许多传统上依赖于地方当局或者志愿组织以及福利事业协会提供的儿童看护、老人看护、保健以及针对个人的社会服务等。因此,社会服务部门已经不存在国家垄断的问题。但是,作为转包者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大量非营利组织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特殊关系。近年来,澳大利亚不断加强公共服务的力度,出台较为全面、不断完善的服务法规,确立较为明确、规范的服务基准;高层领导着力弘扬服务理念,完善专职推进的服务管理机构,建立较为规范的服务管理机制,逐渐形成网络管理系统,不断推出管理服务方略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已经通过企业改制,成功地将竞争机制引入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等具有天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并且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西方国家在推进公共服务改革的同时,将建设电子政府、推进电子政务作为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的根本手段。

三 发达国家政府公共服务改革的主要经验

对于发达国家上述改革的利弊影响,国外评价并不一致,争论将会继续下去。从成效上看,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改革有助于改变传统公共服务模式的弊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同时有利于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改善政府和社会、市场的关系,这一点人们已形成广泛的共识。从这些改革实践中,我们总结出几点经验以资参考、借鉴。第一,强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必须起好促进者、合作者和管理者的作用,协调好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第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现在已不再被认为是无法分解、无法收费、无法排除他人享用的,公共服务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换句话说,公共服务并非只能由政府提供,恰恰相反,大量公共服务应该交由非政府公共组织来提供,让私人部门也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在具体组织形式上,其中许多是可以用市场方法加以替代的,许多是可以通过公民自己组织提供的。如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交易价值概念、排他性概念和消费概念,为人们重新理解公共服务,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第三,打破了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的隔阂,使成本效益分析、战略管理、目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合同雇佣制、绩效工资制等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在政府实践中得到证明,因而在某些政府服务领域也是可以参考借鉴的。第四,西方NGO承担大量的公共服务职能,其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发展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完善中介组织服务职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四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努力增加公共产品的数量,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初步形成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农村公共服务等全方位的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总量有了较大增长。不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社会各界,在积极探索公共服务改革的路子上都作出了可贵的尝试,社会中介组织得到发展,公共服务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但总体来看,与发达国家公共服务的水平相比,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比较薄弱,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我国政府公共服务面临沉重压力

目前我国政府面临公共服务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方面。与个体服务相比,公共服务的数量巨大,任务的类别也更多样化,在原有集权式的管理结构内难以解决。

(2)复杂性方面。公共服务的责任不再限于法律、秩序、基础设施开发等核心功能,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要求公共服务更趋于多样化、精细化。

(3)动态性方面。经济的日益复杂,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顺应技术和政策持续加速的变化。因而,灵活性和回应性,在这一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4)期望值方面。在服务标准、成本—效率、公平和透明度、服务绩效评估等方面,公众期望值越来越高。

(5)劳动力方面。社会变化、流动性的增强和私营部门的发展,促进了一个越来越具有流动性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就向公共服务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吸引并留住合格的职员。日益增加的复杂性也意味着许多部门对专业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

2.政府公共服务缺位、错位

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对公共服务所应承载的内容界定不清,致使政府公共服务缺位、错位现象严重,整体呈现低效状态。

(1)该由国家财政配置的公共物品,因为国家财政的缺口而不得不“自筹解决”,如国防、公安、路灯和气象台等;

(2)该由国家财政机制部分配置的准公共品(又称混合品)如教育、卫生、文艺、体育、公共交通、邮政等,因社会中介组织的不发育和其他机制的障碍,造成财政筋疲力尽、市场机制又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局面;

(3)本不该由国家财政配置或部分配置的私人品或集体用品(产权角度),却冠之以制度优越性由国家财政施舍和分配,造成当今体制下最大的分配不公,如住房。

(4)中央和地方在提供公共产品的权限和责任上划分不明确,供给错位,是我国公共产品得不到有效供给,供需不平衡的主要制约瓶颈之一。如中小学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基本医疗等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本应该由中央政府融资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却转嫁给了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承担了不应由自己管的一些内容。就教育而论,目前的基本情况是,大学教育中央管,中学教育省市管,小学教育县乡管,发生了严重的错位。

(5)供需失衡,过剩与短缺并存。目前在我国,一方面,行政支出急剧膨胀,政府机构过大,人员冗杂,政府对公民需求回应慢,公共服务滞后,以致造成“非典”发生和蔓延的严重恶果;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农村卫生、社会保障等支出严重不足,尤其是非物质形态的软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缺位。全部的经济史都在证明,公共产品从来不是某一时代、某一政府的专有,但特定的时代、特定的政府一定有特定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诚实守信的价值观、良好的法制与政策环境在现代社会是最为基本、最为有效的公共产品。可我国政府在不遗余力地为社会改善和丰富物质形态公共产品的时候,却往往对这些特殊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改善缺乏应有的重视,造成这些方面的公共服务短缺。

(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位、城乡失衡,集中表现在农村公共服务不到位,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产品一直由国家负担,而农村短缺的公共产品却是农村自己解决,由各种收费来弥补,因而农村公共服务的供应受到很大约束。城市的公共服务,就为农民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点而言,亦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表现在:公共部门没有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不足,就业受到诸多限制而且不稳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居住、医疗、文化娱乐难,子女上学困难等。

(7)人与自然环境的不协调。长期以来,政府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在实践中造成一些发展失衡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忽视环境保护,对企业超标排污、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监管不力,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8)我国政府公共服务从整体上缺乏良好的环境。法制不完善,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全,资本、人员等方面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中介组织不完善,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到位,公共服务体制单一、手段落后等。

五 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服务制度和模式,实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公共化、公正化和社会化。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现阶段政府的目标模式。要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是转变理念、完善体制、培育主体、创新机制和手段。

1.树立政府公共服务理念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公共服务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即要建立在民主政治框架下,以公民、社会为本位,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提供服务、承担责任的政府。

2.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战略重点

目前我国在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服务型政府存在的首要目标是服务于市场经济,主要包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财产权利和公民权利、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性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第一的原则,政府维护性公共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不能破坏市场秩序。政府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最大贡献就是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提供恰当的制度基础,而最大的损害则是对市场和社会以及公民权利的任意干预和干预不适当。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必须改革传统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和公共政策导向,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范围确定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政府基本退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基本退出对竞争性经营领域的投资;②改进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增强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动的应对能力;③健全市场规则职能,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④完善市场服务职能,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教育和人力资本投资,推动技术创新和传播,加强信息服务;⑤改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通过有效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⑥增强社会冲突管理职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援助,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⑦加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职能,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战略重点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提高政府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普及12年制义务教育。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开发和教育正处于通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驱动人力资本迅速提升的历史阶段,要求我国政府的公共教育服务从9年制义务教育提升到12年制义务教育。国际经验表明,重点发展12年制义务教育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具有首要的基础作用。

(2)提高政府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基本社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偏低,贫困人口比例过大,失业率过高。我国要不断提高政府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水平,就必须稳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各种所有制职工逐步纳入基本社会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使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在全国城镇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至城镇大多数从业人员;探索建立农村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快研究制定进城务工农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以及农转非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其他农村人口。

(3)提高政府公共医疗服务水平,使人人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前我国政府公共医疗服务水平偏低,根据1998年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87.44%的农村居民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随着下岗职工的增多以及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城镇居民中完全自费医疗的比例达到了44.13%,也就是说,大约有2亿城镇居民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如果将二者加起来,全国城乡共有9.5亿人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约占全国总人口的3/4。因此,实现全体公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平等化,使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是政府改进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在卫生领域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卫生计划,包括防疫,大规模防治传染病,普通性的疾病检查,改善健康与营养指导等;重大疾病的控制;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公共卫生健康保健营养知识与信息的传播;卫生专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人才培养;等等。

(4)提高政府公共科技服务水平,加强对基础科学研究与中高技术领域的补贴。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是公共性强、外部效益大、边际社会效益高、对于国家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首先,政府应该投资基础研究领域。基础研究创造成本巨大,但成果使用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企业或个人通常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投资进行基础性研究。其次,政府财政资金要支持那些可利用面广,能够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如节能技术、农业技术、卫生健康技术等。最后,国家要运用科技补贴手段促进那些具有重大技术外溢效应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为扶持中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的经济建设费用或基本建设费用要转变投入的方向,要朝符合WTO补贴规则的企业研究与开发补贴方向投入。

(5)投资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公共设施平台。随着对各种战略资源如石油、水、信息等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对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将不断上升,政府公共服务必须及时跟上。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包括石油储备基础设施、南水北调工程、三峡工程、信息基础设施、科技基础设施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创新公共服务机制

服务型政府是注重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政府,是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和机制创新是公共服务创新的核心内容。要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供给模式,实行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和手段的多样化,即市场化和民营化。如对那些不具规模经济特征、进入门槛比较低的公共服务项目,逐步向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开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对那些规模经济特征明显、进入门槛比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公共部门内部的竞争;对仍需公共部门来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国防、教育、卫生防疫等重大项目,要加强监管,保障公正,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1)政事分开。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的主要力量。实现政事分开,是打破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性一步。

(2)公共服务市场化。一是政府内部的竞争。把政府部门内部的一些事务,如后勤服务、数据处理、调查研究等交给专门企业,签订合同,对完成任务并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企业支付报酬。二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把一些政府垄断的服务部门,如交通、电信、邮政、水电等推向市场,打破垄断格局,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政府通过扶持行业协会,制定市场准入、竞争规则等方式,维护竞争环境。三是企业之间的竞争。政府将一些业务,如环卫清扫、医疗卫生、消防救护、职业培训等通过招标的方式出租或承包给不同企业,形成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政府的市场监管。政府要在建立和协调市场体系、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环境、制定标准、统一规划、调节价格等方面发挥作用。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可以运用多种方式,有些方式可兼而并用。具体包括:①资格认定;②建立公平公开的准入制度;③监督与调查,经常检查公共产品的质量,调查各种投诉与问题;④订立合同,政府与承包单位作为合同的平等双方,围绕标的、数量、质量和权利义务,规范各自的权限,政府依合同关注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与效果,将如何操作经营的自主权留给承包单位;⑤创立公私合伙企业,政府可与私人组织合作组建企业,以弥补自己资金不足、市场反应迟钝等缺陷;⑥拨款、补助、贷款、借款担保,政府对学校、科研单位、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开发商、非营利公司等公共服务组织进行不同的经济资助,以支持它们的运转,鼓励它们的积极性;⑦奖赏、奖励和赠予,政府设奖鼓励,可使个人、社会组织更有效地投入公共服务领域。此外,政府要针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和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①政府通过市场准入、法律保护、监督检查等手段,准许私人部门参与竞争,政府只负责监督、间接调控。这类公共服务产品主要是指具有规模经济性的自然垄断产品,如供水、供电、电话、交通、公园管理。②政府通过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进行经济资助等手段,委托社会组织生产,规定服务产品的目标与要求。这类公共服务产品主要指微利或无利产品,如垃圾收集与处理、医疗保健等;投资风险大、回收周期长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③政府直接投资兴建,直接管理经营。这类公共服务产品是投资规模和投资风险巨大、私人组织不愿介入的特大公共工程,政府可用招投标的形式分解项目,鼓励私营部门经营。另一类是强烈体现公共权力、政治目标的领域,如公立学校、国防设施等,政府可不断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运用重视激励、重视业绩测评等方法,减少财政投入,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4)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政府公共服务如何,应当以社会的评价为主,以服务对象的评价为主,加大公众影响比重。对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务员,在考核上也应当加上公众评价这项内容,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这是公共服务提供从政府本位、官本位向社会本位、民本位转变的一个根本思路选择,也是政府与社会之间正确关系的体现。

(5)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政务不仅符合行政改革的要求,而且还为政府创新提供了思路、模式和机制。我国电子政务尚处在起步阶段,因而要增加电子政务建设的制度供给,完善运行机制,端正价值取向,扩大电子政府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培育电子政务的支持性文化,促进政府、社会、公民三者通力合作,构建一个结构合理、经济、有效的电子政府服务系统。

(6)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议把从事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统一进行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共部门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的制度。

(7)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公共服务行为。建议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信息公开法、公共服务法等法律,对公共服务主体、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公共服务标准,为公共服务提供有效的法制保证。


(课题组名单:成员:刘建平、王昕、张桦;主要执笔人:刘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