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行商体制与粤海关税费问题的批评
在华西人及其媒体对中国事务的评论中,对中国行商制度和粤海关税费征收体制的长期抨击,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其有关言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事情的实际状况。在广州贸易体制中,担任外国船只保商的行商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向外商征收各类税费。因此,这两个问题也是互相联系的。西人舆论也往往将这两个问题联系在一起,作为广州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抨击。
关于行商体制及其危机
广州十三行商人专营对外贸易,这是清朝自18世纪就开始实行的独特制度。在来华西人眼里,广州体制最可恶的特征之一就是行商垄断贸易,他们称为“公行”的行商群体则是对应于东印度公司的垄断组织。实际上,对广州一口通商体制的抨击,就是对行商贸易体制的抨击;而多口通商的要求,也就意味着对结束行商垄断贸易制度的要求。
1830年英商向英国议会递交的请愿书中,将行商垄断贸易问题作为其遇到的一大障碍正式提出。次年,伍德在《中国信使报》发表了一篇专论“行商之邪恶”的文章,阐述行商体制的诸般弊端。他认为,行商体制给西方对华贸易造成的“最严重损害”,就是它的垄断特征。其另一重大弊端,则是行商在外商与中国官方之间居中转达函件、参与交涉的制度。清政府官员既拒绝与外商直接交往,行商便承担起居中联系之角色。对此,作者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英语等西方语言不甚了了的行商和通事,往往在翻译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对外国人的函件或口头信息“曲解其意”,外国人递交给两广总督等官员的禀帖便经常遭此命运。他们往往篡改外人禀帖的措辞,以使其符合中国的“官方礼仪”。他提出,由于行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和邪恶,“当逼迫中国政府让与适当权利的时机真的来到之时,要争取的首要目标就是行商垄断体制的废除,以及可以开放给外国贸易的口岸的增加”。这篇文章系统地总结了当时来华西人对于行商体制的看法,特别表示希望影响那些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政治家。”
1838年,一位作者在《广州周报》上发表文章,将他们对于中英关系的不满总结为11点,其中第6点为:“公行的垄断,对外国贸易施加不适当的控制,同时,许多行商的破产状态使贸易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西人应当争取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改变中国的行商体制。
不过,上述评论都是将行商制度的取消当做一个长期目标。1830年代中后期,在暂时无望实现这一目标的情况下,来华西人及其媒体对这一体制的批评,却是指责它无法正常运作,导致整个贸易难以顺利进行,从而对外商造成了损害。1836年《广州周报》一篇的评论说,行商体制“既使中国人、也使外国人无利可图”,如能将其“彻底放弃,而我们被允许和任何中国人做生意,同时给我们提供进行起诉债务人的手段,则这里的贸易将会有实质性的改善”。到1837年兴泰行商欠案发生后,这方面的评论都集中于揭露行商体制的固有缺陷如何损害了他们的贸易利益。
这里所谓“商欠”,是指行商对外商的所欠债款。在历史上,商欠问题多次导致行商的破产,引起广州贸易的危机。1830年开行、作为当时十三家行商之一的兴泰行,在几年的时间里欠下英、美及巴斯商人巨额债务。外商声称债务总额达到400余万元,后经中、英双方核实,确定债务总额为240万多元。但当时兴泰行完全丧失了偿付能力而宣告破产,按照行商体制,须由其他未破产的行商按年摊还。广东当局与外商之间就偿还期限和其他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造成了中西关系的进一步紧张。兴泰行的债务后来成为《南京条约》规定的赔款数额的一部分。1838年,经过长期的争吵,广东当局与外商就兴泰行债务问题勉强达成了协议。但外商认为他们在该案中所受损失极大,而这种损失是广东当局一贯的“排外”政策和行商体制的固有弊端共同造成的。
1840年5月,中英关系业已破裂、鸦片战争即将来临之际,《广州纪事报》发表了一篇文章,对广州行商贸易体制进行总体评价。作者呼吁英国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改变其“不受保护和未加改善”的贸易条件。他说:
在钦差大臣(林则徐)到来之前,自由贸易进入第5年,但我们认为,对于这一贸易快速的、无限制的扩张的充满信心的期待并未成为现实……过去数年的贸易状况对行商与对外商来说几乎是同样令人沮丧的。除了两三家例外,公行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说处于破产或至少是不景气的状态,在商业上已无信用。东印度公司能够,而且确实在相当长的时期,无论对错,撑持那些摇摇欲坠的行商,通过在行商中分配公司生意份额的方式,使这些行商维持相互独立的状态。在近来,总商和其他一两个行商垄断了对外贸易;他们仅从其贫穷的兄弟行商手中购买进口货。在将贸易限定于官商的体制还在维持的情况下,是无法防止这种囤积行为的。
《广州纪事报》的评论还说,就行商体制的现状来看,“不管就英国商人和制造商的利润而言,还是就满足在广州的代理人的需要而言,贸易都无法进行下去了”,这是长期以来“在英国商人中形成的一致意见”。1838年广州英商给英国外相巴麦尊的请愿书中就说,“1837年初存在的13家行商,有三四家已公开宣布破产,债务总额达到300万元,此外还有欠政府的75万元税金”。类似于兴泰行的商欠案,“在一个庞大但仅由如此有限的媒介(行商)进行的贸易中,不可避免还会发生”。英商马地臣甚至在信中说,“我们几乎盼望公司垄断权的恢复,觉得这比自由贸易的麻烦和毫无止境的混乱还要好些”。这种言论反映了英国“自由商人”对他们曾经热烈欢呼的“自由贸易”的失望情绪。
这些报刊也试图探讨行商体制之所以遭遇深刻危机的原因。
在他们看来,行商屡屡破产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各级官吏无穷无尽的敲诈勒索。1837年,有人对此做过计算,认为行商必须缴纳的费用为184万元,占广州口岸的整个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5%。这还不包括清政府以各种名义对行商的额外搜刮,如令其捐献、罚款等。这就对行商的盈利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这种局面之下,广州的富人早已将当行商视为畏途,以致官府需要用种种手段对其威逼利诱,令其充当行商。行商还需为中外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稍有过错就需付出巨额的代价,受到官府勒索;即使老病之时,“也不被允许退休。故无富庶良善之人敢充行商”。在当时,甚至有“宁为一只狗,不为行商之首”的说法。由于广州富商不愿做行商,导致新行商大多资本薄弱,这成为1830年代行商体制的又一个特征。1836年10月,《广州周报》关于公行的一篇专文说,“富人们都不愿意进入公行,甚至连将他们的名字列入其中也不愿意;自然的结果是,现在被接纳为行商的人通常财力较小,他们作为行商的信用也就不太高”。
根据这些报刊的报道,1834年后行商迅速陷入困难,另一个原因是东印度公司特许权的取消。在东印度公司垄断贸易时代,其特选委员会从保持行商数目,以避免少数殷实行商过度垄断、产生不利于外商生意之局面的动机出发,经常采取扶植、维护小行商的政策。但1834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结束后,这种扶植和帮助不复存在,从而使财力薄弱的新行商的处境较以前更为艰难。关于这一点,1838年1月《广州纪事报》发表的一篇文章说:“行商作为一个整体,除了两三家例外,可以认为即使不是破产,也至少可以说是遍体鳞伤,在商业上不值得信赖。东印度公司在很长的时期,不管对错,支撑那些摇摇欲坠的行商,而且通过在行商中分配公司生意份额的方法,使那些行商相互之间可以更为独立。但现在对外贸易几乎为那个老行商(指伍浩官——引者)和其他一两个行商所垄断。”
西人的报道显示,行商垄断体制在1830年代已经非常缺乏生命力,以致他们在垄断权利的保护下,却无法与没有这种权利的行外商人(outside merchant)竞争。这是这一时期行商体制的又一特点。广州的行外商人是指那些没有行商地位、也不必缴纳各种税费的商人,他们经营各类店铺,同时,在外商利诱下,暗中与其交易。由于他们不必缴纳税费,交易成本较低,能以比行商低的价格从事贸易,故占有明显的优势。为了对付这种局面,清政府曾多次试图对行外商与外商的交易加以限制。但这些措施却常常不能奏效,原因之一是作为保护对象的行商的违规行为。有些行商因资金不足,或企图收取佣金,暗中将其交易份额让与行外商,让后者使用其行号名义、印信进行交易,《中国信使报》曾报道说,“数量巨大的外贸生意经常通过这种办法进行”。其结果是动摇了已经摇摇欲坠的行商体制。
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争论
来华西人及其英文报刊虽然对行商体制加以抨击。但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广东地方政府试图对此体制进行改革时,他们却又加以反对。
行商体制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和组成部分,所造成的影响也最大,往往也是在华西人及其媒体非常关注的,这就是行商的连带责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行商须摊赔破产行商的债务,亦即行商团体要对破产行商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一旦发生商欠事件,就意味着全体行商陷入债务。这一制度,从1777年的倪宏文商欠案发生后,就开始实行,延续了数十年之久。
行商的连带赔偿责任体制,运用政府权力来解决中外商人间的利益纠纷,总体来说是对外商的一种有利的制度,使其对行商的贷款受到行政上的特别保护。但这种制度的弊病也是很明显的,在中外贸易中,行商与外商有时是有着共同利益的。一旦这一制度损害到整个贸易,势必对外商也产生不利影响。它要求行商为他人的经营失败承担赔偿负责,使得本来能够正常经营的行商,因为摊赔破产行商的债务而陷入困难境地。1823年开始,广州十三行中有多家连续破产,到1829年,只剩下7位行商。据《广州纪事报》报道,其中只有两家能够正常交易,这两位行商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按其意愿随意定价”,使英国商人感到不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便是在连带责任制之下,行商相互牵累,相继破产。
对于这种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包括它对整个广州贸易的损害,外商其实有很清楚的认识。《中国丛报》发表过美国商人查尔斯·经的一篇论述中西关系的长文,其中,关于行商的连带赔偿责任制的不良影响,有很系统的说明:
如果公行是一个联合的团体,形成真正的垄断,它将能通过令外国人付出代价,让它的成员远离所有的破产恐惧,来解决这一问题。公行的成员相互之间要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负责,这是很不利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所有对于劳作的回报的希望都被毁灭,他们的辛劳精神和从事的事业都被毁掉。如果中国的法庭是公正的,就像在欧洲和美国一样,对外国索赔者开放,则除了正当从事自己的职业外,行商们的财产安全不需要其他进一步的保障。因此,就中国的事情而言,行商最好具有某种特别的保障措施,某些可以求助之道,即使是求之于消费者……但现在的保障措施却是非常可悲的,很多有力的理由都要求对之进行改革。它对那些不敢冒险将其资本进行投资的小商人来说是伤害性的,他们只敢跟那些殷实行商交易。而比他们富裕的竞争者则以较高的价格或利润,向弱小行商贷款,收取保险费,而如果出现损失,他作为承保人,就将损失转嫁给未还钱的消费者(即行商——引者)。这种制度对其他人或多或少也是有害的。例如,对那些进口贸易商,他们经常要交换本地出口产品,而那些须出售以便易货的物品,通常要被征收额外的费用。由于增加进口而又抑制消费,这种体制在总体上对贸易是不利的。它对于作为最终付款人的消费者也造成损害;通常一个人所欠各国商人的债务会陷入纷扰当中,他就对国家犯下了全国性的罪行,尽管这种债务相对于其消费来说是一个很小的比例。这种体制的趋势是通过增收公所基金并对其成员不时加以更为紧密的控制,而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此外,它还造成一种公共的弊害,它使得中国官员对外国人的品格产生一种不愉快的印象。这也许是这一制度的主要邪恶之所在,它给了官员们以他们所需要的机会,对夷人的谨慎和诚实产生怀疑——认为他们事实上罔顾官府的警告和谨慎原则之约束,而积累起巨额的债权,或是提倡不正当的要求。
联系当时行商体制的具体处境,以及1820—1830年代发生的一系列行商破产事件,便可以理解查尔斯·经所说的这些弊端。应该说,他的概括尽管是从外商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但也触及在连带责任制度下,行商体制及其危机的实质。
其实,早在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时代,外商对此问题就有清楚的认识。因此,1829年,广州特选委员会主席部楼顿(W. H. C. Plowden)等向两广总督李鸿宾递交禀帖,要求增加行商数目,并废除行商的连带责任制度,以消除行商接连破产的隐患。对于这一建议,广东当局和行商都表示同意。在李鸿宾的指示下,1830年3月20日,伍浩官等老行商致函广州英商马格尼亚克行(Magniac &Co.)等行号,通知他们,已接到广东地方当局的谕令,对贸易和行欠等问题做出新的规定,要求他们今后与行商交易,切勿轻易向后者贷款,否则,发生行商破产事件,欠下外人债务,“我等不能依迄今之例,为其偿付”,对于新开设的行号,“列位与其交易,滥信借贷与否,悉听自便。但今后若彼等欠列国先生债务,则与我等之无关,我等不能依旧例赔付”。按伍浩官等老行商的计划,从当年开始,对于新开行的行商,老行商不再按以往规矩作保,承担经济上的责任;而且,老行商之间亦同样停止承担相互责任。老行商欠债,也“无人为其赔偿”。“总之,今后所有买卖贸易,俱应遵照新规。如再有人轻信,致生债项,与我等全然无干,我等绝不能依旧例赔付。”这就是说,以往的连带责任制度将就此废止。
但英国散商却不同意这项改革。数十年来,散商一直是行商的主要债主,马格尼亚克行则是当时最有实力的英国散商行号,是广州英商的代表。该行合伙人查顿等接到伍浩官等的信后当即递交了一份抗议书,后在《广州纪事报》发表。抗议书坚决反对废止连带责任制度,认为行商既有独占贸易的垄断地位,“故对任何破产的公行成员所欠外人之所有债务,负有集体和个人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不同意进行这项改革。
不过,李鸿宾决心推行这一改革。行商们在后来的函件中也郑重宣告:连带责任制废除后,“如若有人对行商滥信借贷,我等绝不似旧时为其赔付”,要求各外商“珍重自爱”。但理性的思考最终未能取代利益的寻求。兴泰行商欠案发生后,这项本已废除的制度,在外商的坚持之下,又事实上被再次承认。
到1836年底,兴泰行的巨额债务问题出现,英人媒体开始讨论行商的连带赔偿责任问题。一位化名为“H”的读者投书《广州周报》,对德庇时的说法进行了反驳。他认为,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与行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意味着其他英人的“权利也被放弃”,这是一件“很难说的事”;就算它“可以约束英国人”,它对其他外国人也无约束力。《广州周报》在12月10日刊登了1829—1830年的有关连带责任制度讨论的文献,企图寻找对其有利的证据,而对其不利的部分,编者则在按语中加以否定。他宣称,行商“关于1830年3月后他们将不再相互负责的宣言,对我们来说是无效的”。他认为,就算东印度公司大班主动要求解除行商连带责任的行为对英国散商也有约束力,但其他外国人却可以不受影响;如果其他外国人不受影响,则英国商人赔偿要求“也不能被拒绝”。这种急切的心情显示,连带责任制度在大规模商欠案爆发的情况下对他们的重要性。《广州周报》发表的一篇评论公开说:“行商的相互连带债务责任对我们的商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确定关于此点的原则并使其付诸实施的时刻正在临近。”
《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这两份英商报纸,在1836年底和1837年初,围绕行商连带赔偿责任问题,连篇累牍地发表专论、读者来信和原始文献。这些文章的主旨,都是论证公行有义务以行用赔偿破产行商的商欠,而新行的欠债问题,也应在连带赔偿责任的体制下解决。这在广州外国人社区形成了一种压倒性的舆论。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兴泰行的危机已经越来越明显了,“谁来为兴泰行偿债”的问题,是这种舆论的基本背景。1837年1月3日,《广州纪事报》又发表题为《行商的责任》一文,再次声称东印度公司大班的宣言“对于其他个人没有约束力”,这些人是个体债权人,与该公司无所关涉;“而且,根据我们一直了解的情况,行商们既未怀疑、亦未否定他们的责任”。
随后,广州的外商与邓廷桢为首的广东当局之间,就兴泰行商欠赔偿的原则问题展开了长达几个月的争论。兴泰行商欠问题的解决,则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有关这场争论和商欠案解决的具体过程,笔者另有论述,这里无须详论。广州的英文媒体在此过程中发表大量文章,始终坚持连带责任制度有效的观点,为外商的非法利益辩解。这证明,广州的英文媒体对于中国贸易体制的抨击,也是有选择性的。当旧制度对其有利时,它们则不惜为之辩护。
行用与粤海关税费问题
在华西人及其媒体长期批评的行商体制的又一项重大弊端,就是与行商体制联系在一起的粤海关税费征收问题。粤海关在税费征收方面长期实行行商代缴税费的体制。正如马士所说,“中国商人负责缴付进出口税,这个办法是中国政府今后150年处理对外贸易的主要特点”。1754年,广州当局又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使命之一是“要向政府负担所保的船全部进口货物估算纳税及捐税的责任,不管是保商购入或其他人购入”。行商介入税收,势必从中渔利,使外国商人又多了一群“勒索者”。
在外商看来,行商对他们进行“盘剥”花样百出,但最明显也最不堪忍受的就是“公所基金”(Consoo Fund),即“行用”。所谓“行用”,在西人文献中一般称为“公所基金”,是指行商在清政府规定的粤海关正税之外,对一些进出口商品加征的附加税,在1830年代,此项税率在3%—6%。行用自1782年解决倪宏文商欠案时开征。
按照外商的理解,这项附加税的征收,就是为了赔偿商欠。但实际上,行用是当时清政府、广东地方当局、行商乃至官员吏役的财源之一,具有多种用途。但一旦外商与行商或清政府就商欠问题发生争执,即执其一端,强调行用专为偿付商欠而设。1828年《广州纪事报》的文章还介绍了行用的各类用途,但1829年围绕东生行的商欠产生争论时,英国散商在是年9月递交给部楼顿的申诉书中改口说,“我们相信这一基金最初是由行商捐资累积而成(来源于向其经营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小额税费),目的是清偿其破产的行商兄弟所欠外人债务,从而维护公行的高度商业信誉,但我们认为它却被用来满足经常性的数额庞大的国家需要和官员们的勒索与贪心”。
外商对行用征收制度,一直加以抨击。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在1805年曾要求广州特选委员会,向广东当局要求取消行用税,但该委员会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当后者向潘启官咨询此事时,潘启官认为提出这样的要求不可能会有什么结果。1809—1810年,在董事部的指示下,该委员会又向粤海关监督申诉,要求将贸易从行用的“毁灭性”影响中拯救出来。但他们精心准备的很长的申诉信被海关监督拒绝接受。1821年,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主席给英国议会上院的函件中说,“一旦某项收费被纳入行用,这项向外贸货物征收的费用便会继续下去,哪怕当初开征此项费用以便偿还的债务已经全然清偿”。英国散商在1829年9月递交给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主席部楼顿的申诉书中控诉说,行用的征取“对很多种货物形成负担沉重的收费,将进口商的所有合理利润都吞噬”。《中国信使报》发表的文章也认为,行商体制的“一个更为令人难以忍受的邪恶就是公行征收的公所基金”。作者认为,行用的征收使茶叶价格被抬高,同时使西方的进口货的利润下降。
到1830年代中后期,随着中西贸易规模的扩大,行用的征收额也在持续增长中。当时广州口岸进出口商品贸易额约3000万元,以3%—6%的行用比率计算,所征行用超过100万元是可以肯定的。1834年,有人对1780年以后历年征收的“公所基金”,以1830年的635674元为平均数进行计算,并按8%计算年利率,得出了50多年来行商征收的“公所基金”本息达到319789125元的惊人数字。尽管数十年中所征行用累计起来,实际数字可能的确很庞大,这个数字还是过于夸张的,因为以1830年的数字为平均数是没有多少根据的。但是,这种被无端剥夺巨额财富的观念,成为英国商人的普遍认识,也成为他们向中国官方不断抗议的理由。而希望摆脱这种负担的想法,也成为他们越来越强烈地向英国政府发出呼吁、施加压力,要求政府干预,迫使清廷改变行商制度的动力。
除了行用外,当时西人舆论所长期谴责的又一对象,是粤海关的税费征收中存在的大量勒索现象。进行这些勒索行为的盘根错节的税费利益集团,除了代收税费的行商和买办外,还包括各级官员、吏役、兵丁等。几乎从广州口岸开始对西人通商之时起,对税费征收问题的抨击,就是来华西人舆论的一个主题。这是人们已经熟知的事实。
《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等英商报纸在这方面发表了大量舆论。1829年9月,颠地等英商向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主席部楼顿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要求后者将其要求转达广东官方,其中抱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税费征收。部楼顿等据此致函两广总督李鸿宾,提出了包括改变税收体制问题在内的8项要求。其后他们又多次致函,要求广东当局对税收进行改革。1830年代初,特选委员会和英国散商继续就税费等向广东当局交涉。如1931年10月,特选委员会就在一封长篇信函中提出诸多要求,包括降低各类税费、公布税率等要点。查顿等英国商人,以及来自英属印度的巴斯商人,还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就关税等问题直接向广东官方提出申诉。与此同时,英商亦将税费问题作为其在广州所受“冤苦”的主要内容之一,屡次向英国政府上书,要求帮助解决。在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来华前夕,一个署名“Delta”的作者,在广州的英商报纸上发表题为“给即将到来的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提供线索”的文章,就粤海关的税费问题进行全面的抨击。在整个1830年代,英国商人在其喉舌《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上发表的谴责粤海关税费问题的文章,可谓不计其数。
1836年初,《广州纪事报》刊登了一本海关税费小册子的摘要。据该报说,“一位朋友非常好意地送给我们一份中文稿本簿册,包括一个勒索的账目,这是由地区官员指派给黄埔的外国船只的通事们所遵从的”。该簿册的标题是“拉金和沃尔夫船收费单”。《广州纪事报》在1836年1月分3次刊登了88种税费名称和数额。这88种收费皆甚琐碎,但从中可见当年外人所谓“勒索”之概况。在了解这些情况后,英商所渲染的“勒索”便有了实际而具体的证据。
西人认为那些“非法”、“勒索”的收费,大多被各级官吏收归私囊。各级官吏围绕粤海关税费的征收牟取私利的具体情况,恐怕是永远无法弄清的秘密,但数字无疑是庞大的。因此,尽管与英国等国当时的关税税率相比,粤海关的税率并不高,即使加上“勒索”的因素,一般也平均只在10%,但由于感到被施加额外的“非法勒索”,而始终为西人所愤愤不平。
在他们看来,与这种“非法勒索”联系在一起的,是粤海关对清廷钦定税则的刻意隐瞒,剥夺中外商人的知情权。1836年4月,25个英美商行联名向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请愿,其申诉书中提出,“我们对(中国)政府制定的税额轻重一无所知”。到1830年代,随着中外贸易的扩大和文化交流的深入,外国商人私下通过种种手段来对粤海关的税收问题展开调查,获取了一些文献,但所知仍为有限。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秘书郭士立在写给英国外交部的一份备忘录中曾说:“我们可以指出朝廷所定税则的多少,但无法弄清各种勒索的因由。所有被特许参与对外贸易的商人均刻意将税收系统神秘化,所有海关职员都在各种名目和借口下尽可能地勒索榨取。”
1830年代英文媒体上的一种呼声,就是要让清政府确立一个公开的、确定的关税税率。这是鸦片战争后海关税则谈判的一个基本背景。1836年4月,《广州周报》的一篇文章还评论说:“不管我们写多少文章证明公行的无用,恐怕它还会继续存在下去,除非这个国家发生某种重大的和不可预见的革命,在中国将中外关系置于非常不同的基础之上。”对这位作者来说,行商制度在整体上的取消似乎还是遥远的事情。但兴泰行商欠案的发生迅速地改变了他们的心态。正是他们的竭力呼吁,才使得行商体制成为鸦片战争后的谈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中国谈判代表伊里布等企图设法维护行商制度,英方全权代表璞鼎查坚决拒绝让步,持续多年的行商垄断贸易体制无可挽回地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