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臣沈家本跪奏,为沥陈修订法律情形,拟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恭折仰祈圣鉴事。
准法部咨称:本年五月初一日,军机处交出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奏请派部院大臣会订法律各折片,奉旨:“所有修订法律,著法部、大理院会同详核妥拟具奏。钦此。”相应恭录谕旨,连原奏各折片,录送查照等因。查原奏所称,修订法律事体重大,拟请钦派部院大臣会订,而以法部、大理院专司其事,并选通晓中外法律人员充纂修、协修各官,将法律馆改为修订法律院,均属切要之言。臣前奉恩命,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计自开馆以来,殚竭愚悃,黾勉图成,而玩岁愒时,程功迟缓,每一循省,时切疚心。谨将历年办理情形,为我皇太后、皇上敬陈之:
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而译书以法律为最难。语意之缓急轻重,纪述之详略偏全,抉择未精,舛讹立见。从前日本译述西洋各国法律,多尚意译,后因讹误,改归直译。中国名词未定,迻译更不易言。臣深虞失实,务令译员力求信达,先后译成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俄罗斯刑法、和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法兰西印刷律、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海军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刑法论、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裁判构成法、日本监狱访问录、日本新刑法草案、法典论、日本刑法义解、日本监狱法、监狱学、狱事谭、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论,共二十六种。又已译未完者,德意志民法、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刑法论、比利时监狱则、比利时刑法、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私法观,共十种。每成一种,臣与原译之员,逐句逐字,反复研究,务得其解。而限于财力,未能多聘通才,润色删定之功,犹有所待。此翻译之宜再讲求也。
与译事并重者则为调查。近年留学外洋人数众多,辑译法政各书,层见叠出,虽有可采之处,而或守一家学说,或非现行法制,羼出其间,未可据为典要。臣上年奏派刑部候补郎中董康等,前赴日本考察法制,以经费未充,仅将裁判、监狱两项查明归国,而考查欧美法制,力更未及。此调查之应筹推广也。
综翻译、调查之全者,则为编纂古律,叙次具有义例。“名例”本“刑名、法例”之约词,与各国刑法总则无异。北齐律十二章,隐以国政民事分编,与各国刑律目次颇合。臣与馆员参考古今,拟准齐律之目,兼采各国律意,析为总则、分则各编,令馆员依类编纂,臣司汇核。所有总则一编,由臣妥订后,拟即缮具清单,恭呈御览。此外分则各编,初稿已具,必须悉心推勘,方可成书。此编纂之尚待详核也。
以上各端,臣就才力所及,夙夜筹画,不敢习为敷衍,上负圣明。伏念修律事宜关系至巨,任其责者,必于古今中外法律本原,心知其意,始能融会群言,折衷一是。如提挈纲要不得其人,但令寻常定谳之才,与夫法政速成之选,轻率从事,恐枝节而为,顾此失彼,一知半解,扞格难通。臣学识浅薄,本未能胜此重任,加以近来精力日逊,每与馆员讨论过久,及削稿稍多,即觉心思涣散,不能凝聚。深惧审定未当,贻误非轻,再四筹思,惟有仰恳天恩,开去臣修订法律差使,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广集众思,较有把握。如蒙俞允,臣即将编译各稿,饬缮清本,并将动用款项开单奏销,限三个[月]内一并交代,出自逾格鸿慈。
所有沥陈修订法律情形,拟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各缘由,谨恭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