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社会学范式转型之前的传统范式解析
第一节 宗教社会学的研究范围
宗教社会学是社会学领域中有着悠久历史的分支学科之一,但是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讲,由于宗教社会学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宗教现象,因此和其他领域的研究,如宗教学研究(religious studies)、神学研究(theological studies)等,是分不开的。考虑到宗教社会学的这种跨学科特征,宗教社会学的肇始充满了哲学的含义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从韦伯以及齐美尔的著作中可见一斑。因此,在继续讨论之前,有必要初步界定哪些研究可以大致属于宗教社会学的范畴。
从麦克斯·缪勒(Max Muller)(1989)开始,宗教学研究便开始了所谓的宗教的“科学”研究。人类学家如爱德华·泰勒(Edward Tylor)、詹姆斯·弗雷泽(James Frazer)、伊万斯·普里查德(Evans Pritchard)(包尔丹,2005:268~321)等人在对原住民进行的人类学田野调查中同样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当地居民的宗教实践活动,这就要求他们在理论分析中涉及宗教问题。甚至社会学创始人之一的涂尔干(Durkheim, 1912 [1995])对于澳大利亚图腾制度的分析也是依赖人类学者们的实地资料的。虽然这些学者都关注宗教的研究主题,但是出于学科分析统一的考虑,笔者这里将不把大量的人类学和宗教学的研究纳入宗教社会学进行探讨。这是因为传统的人类学的宗教研究更多地集中于传统社会中的宗教,而宗教学乃至神学性质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经典和教义的分析,它们都较少理解宗教和社会的关系这一宗教社会学的核心命题。此外,神学的研究更多地掺杂了信仰的因素,因此很难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性。与之相比,宗教社会学学者则关注现代社会的宗教现象,并采取一种科学实证的态度。这种科学态度更多地体现为一定的价值中立性。
需要说明的是,涂尔干虽然在材料上利用了人类学的成果,但是在分析过程中依然注重宗教背后的社会因素,现代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2002:3~40)对于诠释性研究进行了成果卓越的方法论探索,很难在探讨方法论的时候将其忽视,故而他们都被列为宗教社会学者予以讨论。除了他们之外,马克思、韦伯以及后来的贝格尔等人都对现代社会的宗教现象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都在一定意义上可划归于“科学”的宗教研究的不同范式,并且他们的实质研究均体现出了各自独特的方法论取向。因此,在讨论方法论的时候这些学者都不能错过。综合考虑,本书这一部分涉及的宗教社会学者为涂尔干、马克思、韦伯、贝格尔和格尔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