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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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贸易与环境问题产生的法理根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后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取代)法律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又称布雷顿森林体系)和世界银行法律制度(《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体系逐步构建了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与世界银行法律制度被公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经济支柱,参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622页。以上述三大法律制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人员流动、国际资本流动及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法律规则覆盖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渊源。德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彼德斯曼曾经对现代国际经济法规则进行分类,他指出:“在国家、区域及世界范围内的跨国经济关系调整中,经常区分五种主要的国际经济交易范畴:a)国际货物流动(通常称为贸易);b)国际服务流动(通常称为无形贸易);c)国际人员流动(如工人的自由流动、自己经营的法人的设立自由);d)国际资本流动,外国投资者对资本保留直接控制(直接投资,如建立企业)或者相反(证券组合投资,诸如证券购买、国际借贷和发展援助);e)国际支付结算,涉及上述各种经济交易,通常包含外国货币的交换(外汇交易)。见〔德〕 E. 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第35页。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成熟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大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应当指出,以GATT/WTO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等为代表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是建立在经济学原理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贸易自由化理论、比较优势论、货币政策理论、外汇平衡理论等经济学理论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和渊源。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彼德斯曼教授曾指出:现代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在于在相互支持的多边协定与普遍性的、各大陆之间的以及区域性的经济组织的框架中,通过对国际货币、金融与贸易关系实施刻意的调整和自由化”。〔德〕 E. 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第69~70页。“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换要求这样一种程序,即允许私人与公共经济行为者对未来的经济交易和政府的经济干预形成合理的正确期待。”〔德〕 E. 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第89~90页。我国著名学者赵维田教授也曾经指出:“与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法不同,包括WTO法在内的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是以科学的经济理论为根据的。”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1~2页。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势必反映到国际经济法之中。20世纪90年代,东、西方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经济领域发生了空前变化,各国间经济竞争取代意识形态和军事斗争,人权、环境等成为时代主题,这些变化冲击着现行国际经济法体制。以国际法“宪政化”为代表的新理论思潮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提出挑战。当前,对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来说,人权保护、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非经济事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用杰克逊教授的话说,人权、卫生健康、环境等是WTO面临的“与经济关系较小而与各国的社会和文化关系联系较多的规范议题”,参见John H. Jackson: 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243。

从理论上讲,这些非经济事务游离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原本依存的基本经济学原理,有时,甚至会走向这些经济学原理的对立面——例如,因人权保护、环境保护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本质上就是对贸易自由化的一种背离,笔者将这种现象概括为一种哲学上的异化动向或现象,这种异化无疑会导致现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发生重大变革,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GATT/WTO法律制度是现代国际经济法中最为活跃、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约翰·杰克逊教授曾指出:“WTO正是目前世界上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法理最为丰富的知识宝库,关于国际法的诸多挑战和批评,可以说都体现在WTO的实践和法理之中。”John H. Jackson: 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261.

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动向和趋势上讲,WTO体制内产生的贸易与环境问题尽管有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国际经济法异化是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产生、发展并进一步融合的法理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