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流域传统贸易规则与商业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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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家

早在宋朝,清水江—沅江流域地区的林木等资源就被不同程度地开采,因为这一带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多,少食盐和日用品,因此本地的苗族、侗族人民只能开采矿产资源和输出林木产品,与外界进行物物交换。宋朝周去非所著《岭外代答》说,(杉木)“猺峒中尤多,劈作大板,背负以出,与省民博易,舟下广东,得息倍称”,这说明从宋朝开始就有民间的杉木贸易了。清水江流域在“改土归流”以前木材交易主要是“物物交换”,起初内地汉族到清朝尚未直接管辖的“生苗”地区购买木材时多以黄牛、水牛来交换,因为此时苗族地区货币尚未流通,苗族人获得黄牛、水牛后,用牛皮做成护身的铠甲,所以需要量也比较大。雍正元年(1723)贵州巡抚金世扬汇报贵州货币流通时说:“且贵州汉苗杂处,每逢场市交易,少则易盐,多则卖银,令使钱文,汉、苗、商贾俱非情愿……黔省用银,沿习已久。”龙泽江:《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贵州苗侗地区货币流通中的几个问题》,《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林业贸易开始以后,人们已经开始感受到林地、林木的重要性,林业贸易使人们知道木材除了供自家建房外,还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变成金钱,换来需要的粮食和其他日用品。以“三寨”为中心进行木材贸易的缘起可能与上述交易习惯有联系。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一七三六—一九五〇年)》第三卷,日本国立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内部印刷,2003,第26页。其中,以木材换盐、换布、换粮食的情况也比较多,但这些活动都不是各家各户独自能完成的,也需要一个中介。

嘉庆六年(1801)十二月二十七日后兵部侍郎兼右附都察院都附御史巡检贵州等处地方提督案务加节制通省御兼理粮饷长官的判词如下:


照得黔省黎平府地处深山,山产木植,历系附近黑苗陆续采取,运至茅坪、王寨、卦治三处地方交易。该三寨苗人,邀同黑苗、客商三面议价,估着银色。交易后,黑苗携解回家,商人将木植即托三寨苗人照夫。而三寨苗人本系黑苗同类,语言相通,性情相习。客商投宿三寨,房租、水火、看守、扎排,以及人工杂费,向例角银一两给银四分,三寨穷苗借以养膳,故不敢稍有欺诈,自绝生理。《卦治木材贸易碑》,碑文载锦屏县政协、县志办编,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地方志办公室内部印刷,1997,第42页。


这一官府公告说明三个问题。一是锦屏以上少数民族地区盛产木材。二是本地少数民族商人懂苗语、通苗俗,又通汉语,凭借着其“本系黑苗同类,语言相通,性情相习”,充当着沟通买卖双方、促成木材交易的中介角色。这里所说的“黑苗同类”,应该不只是当时的“黑苗”,民国时期学者王启无认为“苗胞而外,尚有峒人一族,其语属于僤语系统,因其开化久,较之苗胞,更为聪慧”王启无:《贵州清水江流域之林区与木业》,《贵州企业季刊》1943年第4期。,这可能说的是今天的侗族。三是这里的少数民族商人诚实守信,没有欺诈行为。

“主家”一词是指有权在清水江木材交易中联络木商和山贩的大姓房族和家庭,后来发展为“行户”,是木材贸易中的中介。在贸易活动中一般有了中介必然增加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对买卖双方来说不符合经济学中“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它符合另一条经济学理论,即“均衡理论”。在经济学上,交易各方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即为均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三联书店,1991,第22页。“下河木商”只能到三寨投行买木,本地山客也只能到三寨卖木,不得越界。这一江规使得各方在买卖活动中行为规范确定、权利义务明确,保障了交易秩序,也促进了木材经济的发展。同时,木行的建立与木行制度的发展完善,使该流域地区木材贸易快速发展。

但贩卖“苗木”获利可观,引起了后起的湘鄂等省其他木商的垂涎,他们也想在清水江木材贩运中占据一席,但因为他们是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后来者,受到“三帮”“五勷”的排挤,到光绪十五年(1889)固有规则有所放宽,只准许他们在天柱的坌处、清浪、三门塘(称“外三江”)由主家代办购木,不准其进入内江自由买木,违者将受到“三帮”“五勷”木商的严厉对待。天柱所属各村寨人当然心中不平,于是不断地为争夺开行权而努力斗争。关于主家行户后文还有专门的探讨,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