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十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争议焦点:法院判决本案原告败诉是否正确?
案例:2002年5月15日,某矿工宋某到某市一家医院咨询该院法律顾问时称:自己因交通事故于10年前的7月份在这家医院住院期间接受两次输血共1000mL,出院后数月出现全身乏力、厌食等症状,经多方检查未能查出原因。2002年7月被诊断患丙型肝炎。后来听医生和朋友们讲,患这种病往往是通过输血传染的。这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刚刚开始施行。于是,宋某认为,如果医院认为没有过错就得举证。医院法律顾问肯定了宋某的一面,并同时告知患者也有举证责任,不是什么都由医院举证。两个月后,该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须知》,限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证据以及不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医院自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即着手收集前10年即1992年7月至10月所有输血的13名患者病案资料以及血源等检测资料,均未发现有丙肝病毒的反应,也未发现有宋某住院输血的病历资料,并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本案庭审时宋某虽向法院提交了在该院住院的证据,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关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于是法庭经审理认为,宋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在这家医院接受输血的证据,也未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依法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第34条还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应当承担举证倒置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其余由患者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医疗机构按照举证原则,在指定的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患者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材料,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启示:诉讼中的举证,既是医患双方当事人一项法定义务,又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因此,双方尤其患方不要以为“举证责任倒置”后,自己就万事大吉了,同样也应当收集有关医学、法规、规范方面的反证材料,作为其权利受侵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