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关于公司的基本规定
注册资本分为股东份额(股票)的商业组织为公司。
公司:
拥有依靠设立人(股东)出资形成的以及公司活动过程中生产和获得的独立财产;
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取和实施财产性质的和自身非财产性质的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
可以拥有符合其章程规定的活动目的以及活动范围(如果章程对此作出了规定)的民事权利,并承担与该活动相关的责任,法律规定目录里的特定类别的活动,公司只能在取得专门允许(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
通过依照法律和章程活动的自己的机构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依照法律可以设立法人,以及参股法人;
依照法律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人联合体,以及参加该等联合体。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股东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权利能力在其成立之时起产生,在其完成注销之时终止。
第2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公司的立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公司的立法是以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组成。
第3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
如果本条和其他法律未作不同规定,本法适用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成立的公司。
如果本法和其他法律未作不同规定,调整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成立、活动、重组、清算程序的本法规定适用于由一名股东组成的公司。
银行、保险、交易所和其他活动领域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成立、重组和清算的特点,由其他法律规定。
注册资本百分之百份额(股票)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及(或)其地方行政单位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成立的特点,由法律规定。
在国有财产私有化过程中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成立特点,由关于私有化的法律规定。
在国有财产私有化过程中成立的或者通过租赁企业、集体(人民)企业、国有企业、国有单一制企业改变组织形式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特点,此类公司的管理特点及股票发行和流通的特点,可由关于私有化的法律规定。
在公司因欠缴中央及(或)地方财政预算费用及欠偿国民银行贷款而重组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资本变化和公司股东将股份(股票)转让白俄罗斯共和国及(或)其地方行政单位所有或者相应的国民银行所有,以及确定上述股份(股票)的价值及公司最高管理机构决策请求此等债务重组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确定。
公司在保护期、法院裁定前的重整期和管理人接管期的活动特点,由关于破产的法律确定。
如果关于有价证券的法律无不同规定,公司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特点由本法和反垄断法律规定。
第4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具有白俄罗斯语和俄语名称,名称应指明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
公司名称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国家登记文件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
公司常设执行机构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地。如果公司无常设执行机构,则以有权不需要公司委托书即可以公司名义行事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地。
第5条 公司的责任
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也不对股东债务负责,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公司破产是由有权向公司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决定公司行为的公司股东以及包括行使公司单人执行机构职权的人或者领导公司集体执行机构的人在内的其他人所导致,则此等人员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对公司债务依照法律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作不同规定,公司不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债务及其地方行政单位的债务负责。
第6条 公司的代表处和分公司
公司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代表处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批准的管理条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
代表处是在公司住所地之外代表和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实施交易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公司特设下属机构。
分公司是在公司住所地之外实施公司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代表处职能)的公司特设下属机构。
公司代表处和分公司由公司授予财产。该财产在公司资产负债表(对于采用简化税制的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为收支登记簿,以下简称“收支登记簿”)中单独记账。
公司代表处或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并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出具的委托书为依据开展活动。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未作不同规定,公司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按照代表处和分公司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进行。
公司对所成立的代表处和分公司的活动负责。
第7条 子公司
如果另外一家公司(母公司)或者合伙,由于其在公司的优势股份,及(或)由于其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及(或)能够以其他方式决定公司的决策,则公司为其子公司。
子公司不对母公司或者合伙的债务负责。
有权对子公司发布有约束力的指令(包括通过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的母公司和合伙,对于子公司因执行该等指令而订立的交易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或者合伙的过错而破产,则子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时母公司或者合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子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母公司或者合伙补偿由其过错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8条 附属公司
如果另外一家公司在本公司拥有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可以使用的百分之二十及以上的表决权对应的股份(股票),则本公司为其附属公司。
如果按照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定公司为另外一家公司的附属公司,则公司不得持有及购买其股份(股票)。
第9条 公司的单一制企业
公司可以为单一制企业的设立人,单一制企业根据公司批准的章程活动。
公司设立的单一制企业的财产属于设立它的公司所有,单一制企业有经营权。
公司设立的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公司有权以章程确立其所设立的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的任命办法。
公司设立的单一制企业以属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除白俄罗斯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设立的单一制企业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除本条第7部分规定的情形外,设立单一制企业的公司不对单一制企业的债务负责。
如果公司设立的单一制企业的破产是由公司所导致,则单一制企业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时,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的单一制企业的法律地位由关于单一制企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