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经济法规选编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编 重整

第七章 启动重整

第84条 启动重整的理由

在下列情形下,经济法院启动重整:

债务人无偿付能力具有经常性特征;

由于获得了经常性特征的无偿付能力,债务人无力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及(或)对由劳动关系及与之相关的关系产生的义务支付款项;

具备其他证明债务人无偿付能力的情况,包括本法规定的作为宣告个体经营者破产理由的情况,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无足够财产向债权人清偿的情况,以及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或已经实际停业的债务人的负责人缺失的情况。

第85条 重整的一般规定

经济法院作出启动重整的裁定导致债务人重整的启动。

重整的总期限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为十六个月,在进行挽救的情况下为二十二个月。

重整的期限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缩短或延长。

经济法院关于启动重整的裁决中可以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关系人对经济法院启动重整(终止破产案件程序)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依据启动重整的裁决发布的公告中,除了本法第21条第9部分第2~4段规定的信息外,还需要指明:

债权申报期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启动重整的裁决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对重整程序具有意义的其他信息。

第86条 启动重整的后果

自经济法院作出启动重整的裁决之日(以下称“重整启动之时”)起:有权同债务人组织的负责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机构),应当依照劳动法律终止同负责人的劳动合同;

除本法第100条第3部分和第126条第4部分规定的情形之外,债务人管理机构和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的职权中止;

法人债务人的负责人和法人债务人的其他管理机构以及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的职权向管理人转移;

债务人事务的管理由管理人承担,管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也向管理人转移;

法人债务人的管理机构、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应当在经济法院规定的,但最多不超过十日的期限内确保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和其他文件、公章和印戳、财物和其他有价物,如果法人债务人的管理机构、个体经营者债务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管理人应当在移交期限届满后不晚于三日请求经济法院对上述机构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支付债务人所有金钱债务以及早先拖欠的、分期的强制性缴费的期限,以及债务人延后纳税的缴纳期限,视为已经到达;

停止对债务人任何种类的欠款加计利息、违约金、罚息,但启动重整后产生的欠款除外;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务状况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和商业机密;

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交易,只能依照本法实施;

取消早先采取的债权保障措施,撤销早先民事法院和经济法院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的查封;

撤销对债务人财产处分的其他限制(包括取消保障履行纳税义务和罚息支付的措施),但经济法院另有规定的以及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为刑事案件或行政违法案件的物证或为确保判决书或行政违法案件裁定书的执行而查封的财产除外;

作为保障行政程序或判决执行措施由诉讼法授权的机构早先实施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违法诉讼执行法典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撤销,经济法院关于启动重整的裁定为撤销在民事或经济诉讼案件框架下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的查封以及其他与此等诉讼有关的对债务人财产处分的限制的依据;

只有审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经济法院才能在民事和经济案件框架下对债务人财产实施新的查封、没收和其他限制处分的措施;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作出债务人破产案件程序终止的裁定之前,中止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本法允许的清偿除外;

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只能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申报;

债务人的义务依照本法规定履行;

必要的记载应当录入相应的债务人及其财产清册(登记簿);

本法规定的其他后果成就。

自重整启动之时起,向债务人追索退职金和债务人职工以及在债务人处按照民事合同做工、提供服务或制作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的劳动报酬以及抚养费不停止。

重整期间可以向债务人提供国家支持,包括按国家规定的特别比例支配收入。

第87条 中止清偿债务人的金钱债务

中止向债权人清偿包括中止清偿债务人的金钱债务,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金钱债务清偿中止期间:

不得对执行文书和其他可据以无条件扣款的文书进行执行;

停止执行依据在经济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裁定作出前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颁发的财产执行令,但人身损害赔偿金、与人身损害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著作权合同项下的酬金、抚养费的欠款的执行,不在停止之列;

不得向法人债务人的设立人(股东)清偿因其退出或被开除出法人债务人的设立人(股东)组成而形成的债权,包括因股东向债务人出售债务人股票而形成的债权;

中止债务人至重整启动时形成的电力和热能、天然气消费的欠款按规定程序随物价指数调整。

对于依照本法第6条确定的在重整启动之时的金钱之债的债权数额,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办法加计利息,利息为利息支付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四分之一。

中止清偿债务人的金钱债务也适用于债权人对因管理人拒绝履行债务人的合同义务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中止清偿债务人的金钱债务不适用于本法第141条第1部分所指的债务。

第88条 债务人的义务

由于破产程序的进行,债务人应当在不与关于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向经济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委员会)提供上述人所要求的所有关于债务人财产和债务的信息,包括关于可以被追回的财产的信息。

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法人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亲自参加法院开庭、债权人会议(委员会)、财产清点(盘点)以及经济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其参加的破产案件其他程序活动。

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法人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在经济法院签字确认关于债务人财产和债务信息的准确性,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对信息进行修改及(或)补充。

自重整启动之时起,经济法院依照法律可以作出临时限制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法人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在经济法院规定的,但不晚于破产案件终结的期限内离开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决定。经济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如果债务人为法人,经济法院根据管理人、债务人的建议或者根据经济法院自己的动议决定对哪些身为法人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自然人施加本条规定的义务,对其中的哪些人施加本条第4部分规定的限制。经济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第89条 债权金额的确定

债权人有权自启动重整的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债权按债务人的联系地址或启动重整的公告中指明的其他地址向管理人送达,同时也向办理破产案件的经济法院送达。债权申报随同可以确定其数额的文件一起向管理人送达。

管理人自收到债权申报后不晚于七日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相应的记载录入债权登记簿,并将审核结果自收到债权申报后不晚于七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证明所申报的债权的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或者提交文件的原件随同复印件以供管理人核对。管理人对文件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在文件的复印件上面作出相应的标注,此后将文件的原件自收到债权申报之日起的七日内返还债权人。

如果债权体现方式不当或者没有提交必要的文件,管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少于七日的期限以供其消除上述缺陷。上述缺陷消除后,首次申报债权的日期视为债权申报日期。如果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没有消除或者没有完全消除缺陷,债权视为没有申报,但经济法院认为缺陷没有消除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除外。

对于依照本条第1部分申报的数额视为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自收到上述债权申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如果:

普通法院或经济法院的判决撤销或者变更了申报的债权所依据的相应的普通法院或经济法院的判决;

普通法院或经济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或在债权人申报债权之前上述债权全部或部分得到了清偿。

管理人未在本条第2、4部分所指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按申报的金额认定,并应依照本法第141条确定的顺序受偿。

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债权,按照本法第92~96条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90条 债权登记簿

债权登记簿由管理人按照递增的顺序自重整启动之时起记录。

债权登记簿载明:

对于自然人债权人——姓名、身份证明信息;对于法人债权人——名称;

债权人的联系地址;

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如果有);

债权数额;

每个债权的受偿顺序;

每个债权录入登记簿的日期;

债权产生的依据;

债权受偿的信息,包括偿付的数额;

受偿数额与同顺位债权总额之间的百分比关系;

每个债权受偿的日期。

以外币表示的金钱债务,根据债权人的建议以该种外币或按照重整启动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正式汇率换算成白俄罗斯卢布录入债权登记簿。如果债权以外币录入债权登记簿,该债权人的表决权数根据重整启动日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正式汇率换算成的白俄罗斯卢布数额确定。

依照本法第141条第1部分随时受偿的债权,不录入债权登记簿。

如果管理人在债权登记簿中录入或者去除债权时或者确定债权数额或受偿顺序时犯有错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在五日内进行相关的更改。

债权受偿时,管理人将相关信息录入债权登记簿,并将此告知债权人会议(委员会)。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要求,在五日内向该债务人或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其授权代表提供包含上述债权数额和清偿顺序信息的债权登记簿摘录。

债权人保持债权登记簿的样式和程序由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规定。

第91条 债权的抵消

自重整启动至经济法院终止破产案件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为止,不得进行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之外的债务人债权抵消,但依照税法进行的税、费和罚息抵消除外。

第92条 对管理人审核债权结果的异议

对管理人审核债权结果的异议(以下称“债权申请”)应当在债权人收到管理人关于该债权的审核结果的通知之日起不晚于七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和审理破产案件的经济法院发出。

债权申请应当指明债权的内容、依据和数额。债权申请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署。

债权申请应当附具证明债权的文件。

债权人向经济法院发送的债权申请,应当附具证明其已向管理人发送的证据。

第93条 提交债权申请的期限恢复的程序

本法第92条第1部分规定的提交债权申请的期限可以由债权人会议或经济法院根据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关于恢复错过的期限的请求予以恢复。

恢复错过的期限的请求由债权人向管理人发送,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或向经济法院发送。债权人会议或经济法院有权认定期限错过有正当理由并恢复提交债权申请的期限,或认定期限错过没有正当理由并拒绝恢复错过的期限。

该债权人或管理人对于债权人会议审议前述请求的结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经济法院起诉。

如果债权申请在本法第92条第1部分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但在保护债权的债权人会议或经济法院审核该债权以前提交,且提交债权的期限没有被恢复,则该债权相应地被接受参加答辩或由经济法院审理。但该债权应在其他及时提交的债权受偿后受偿。

恢复错过的期限(拒绝恢复)的,经济法院作出裁定。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第94条 债权答辩会议

经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建议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债权进行答辩的问题,并就此作出裁定。

如果经济法院作出了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债权进行答辩的裁定,管理人确定此等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债权答辩会议的通知以及查阅所申报的债权和所提出的异议的地点,为通知经济法院、债务人和债权人之目的由管理人交由媒体出版物依照本法第21条不晚于会议召开日之前十日公告。

债务人应当出席债权答辩会议。如果债务人缺席,则债权人会议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决定债权是否成立。提交了债权申请的债权人缺席债权答辩会议不影响对其债权进行审核。

如果债务人为法人,经济法院根据债务人或管理人的建议确定作为法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自然人,责成其出席债权答辩会议。

第95条 债权答辩

债权申请在债权答辩会议上依照其提交的顺序进行审核。就每一个债权申请债权人会议作出认定债权、其数额和受偿顺位的决定。

债权答辩会议的纪要应当注明对每一个债权申请审核的情况。

债权答辩会议上认定的债权列入专门的清册。该清册应当指明认定的债权数额和债权受偿顺位。

清册应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如果该委员会依照本法第59条和60条组建)以及全体出席的债权人签字。

列入专门清册的债权由管理人录入债权登记簿。

在下列情形下债权视为认定:

管理人和出席债权答辩会的债权人对债权都没有提出异议;

对债权提出异议的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协议为债权答辩会议所批准。

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数次债权答辩会议,最后一次债权答辩会议应当在第一次债权答辩会议结束后不晚于二十日召开。

如果查明,在债权答辩会议上已经认定的债权是基于伪造,可以在第一次债权答辩会议结束后不晚于二十日在新的债权答辩会议上对该债权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核。在此期限届满后债权的认定问题由经济法院根据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或)国家机关的申请解决。

第96条 债权认定争议

如果经济法院没有作出在债权会议上进行债权答辩的决定或者债权答辩会议上债权没有被认定,破产案件程序中的债权认定问题根据债权申请由经济法院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债权申请应当在本法第92条第1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如果经济法院作出了在债权会议上进行债权答辩的决定,申请应当自不认定债权的债权会议召开之日起不晚于七日再次提交。七日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债权申请,在债权人没有提出恢复错过的期限的请求的情况下,应当由经济法院退回债权人。在具备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根据债权人请求经济法院可以恢复该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第一和第二顺位的债权人除外),但没有被管理人或债权答辩会议认定的债权,如果具有生效的经济法院司法判决的认定,应当按债权登记簿上的相应顺位受偿。

在和解协议的建议提出的情况下,经济法院可以推迟债权认定问题的审查,直至和解协议审查结束。

经济法院关于债权认定问题和提交债权申请的期限恢复问题的裁定,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第97条 债务人财产的统计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统计。

在进行重整时,下列财产从债务人用于清偿的财产中剔除:

退出流通的财产,以及本法第98条第4部分所指的财产;

同债务人的人身相关的财产权,以及基于专门许可(许可证)从事某些种类活动的权利;

依照民事法律不列入债务人财产组成的其他财产。

海关监管的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组成。此外,此等财产的变卖价格不能低于已支付的海关税费和仓储费用。未能售出的海关监管财产,上缴国库。此等财产在无法售出的情况下上缴国库的办法,由海关法律规定。

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统计以及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经通知经济法院有权聘请人员执行与破产案件程序有关的任务。如果此等人员的聘请或行使职权给或者可能给国家利益以及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债权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经济法院作出拒绝聘用此等人员或责成管理人解除同上述人员之间的民事或劳动合同的裁定。关系人对本条规定的经济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第98条 不列入债务人财产组成的财产的处分

如果在债务人的财产组成中有退出流通的财产,管理人在经济法院作出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后将此通知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人、经济法院和检察院。

退出流通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收到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从管理人手中接管该财产或交由其他人管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退出流通的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履行本条第2部分所指的义务,自其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届满后保管退出流通财产的所有费用由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人承担。

在重整程序中,国家住房基金的客体和只能为国家所有的客体以及依照关于私有化的法律移交无偿使用或租赁的客体(以下如果无特别指明称“客体”)不列入经济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案件的法人的财产组成。

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发现此等客体并自发现之日起不晚于七日通知下列单位:

如果客体属于中央国有,通知债务人所归属的或授权对债务人的股票(股份)进行管理的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下属的其他国家组织、白俄罗斯国民银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事务管理局、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下属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

如果客体属于地方国有或者不属于国家法人经营或业务管理,通知客体所在地的州(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

自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除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外:

被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应当作出确定接收客体进行经营、业务管理或无偿使用(以下称“接收组织”)的决定,或者作出关于无法确定接收组织(无法接收客体)的说明理由的决定;

州(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应当作出确定接收组织的决定。

被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或州(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前述决定之日起不晚于五日将决定书面告知管理人。

客体的交接由管理人根据确定接收组织的决定和交接书按照客体的实际状况不附加任何条件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将客体移交无偿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依照私有化法订立无偿使用合同。

被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在依照本条第6部分第2段作出无法确定接收组织(无法接收客体)的决定的情况下,客体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移交地方国有。

第99条 债务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应当仅使用一个债务人日常(结算)账户(以下称“债务人基本账户”),但经济法院作出了不同规定的除外。

重整启动后,管理人应当自收到确认其职权的文件之时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申请办理签字和公章留样卡。在办理签字和公章留样卡时,管理人的签字可由委任管理人的经济法院或银行的授权工作人员和有权实施公证行为的机构证实。

重整启动时已知的以及重整程序中查明的债务人资金流动的所有银行账户,除债务人基本账户外,管理人应当边查明边关闭,但经管理人的请求经济法院允许使用的除外。

账户关闭时账户上的债务人资金余额应当转汇至债务人基本账户。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资金进项入债务人基本账户。

如果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债务人基本账户已经关闭,管理人开立此等账户。

所有交易,包括与债务人财产出售相关的交易,只能通过债务人基本账户进行。

管理人应当根据经济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经济法院作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裁定后,管理人应当关闭债务人基本账户。

经济法院作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裁定后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向相关银行提交前述裁定(其副本)。

第100条 债务人财产的处分

管理人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处分债务人财产,但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向被法院判处追究承担补充责任的人,犯有虚假破产、隐瞒破产、恶意破产、阻挠赔偿债权人损失罪的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出让债务人财产或部分财产的交易。

在破产程序中,下列关于企业整体出售或债务人其他财产出售的决定必须经过协商:

国家组织的决定,需要与国家组织(作为下属企业设立人的国家组织)所归属的或者管理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或地方国有的国家组织股票(股份)的国家机关协商;

其股票(股份)由国家法人经营或业务管理的法人的决定,需要与对债务人的股票(股份)进行经营或业务管理的国家法人所归属的国家机关协商;

无隶属关系、股票(股份)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支柱型或比照此类的组织的决定,需要与所在行政区域单位的地方执行和支配机关协商。

本条第3部分所指的债务人的企业整体出售或其他财产出售的协商,在重整中在债权人会议(委员会)作出此等决定之后、拍卖开始之前进行,如果出售无须拍卖而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进行,则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进行。

本条第3部分所指之外的债务人的企业整体出售或其他财产出售,在挽救和破产清算程序中根据管理人经与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协商作出的决定进行。

重大交易和有管理人利益关联性的交易,管理人只有经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同意且通知经济法院后才能订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及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一方为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交易为有管理人利益关联性的交易。

掌握有债务人财产的人,自其获知或应当获知经济法院作出启动重整的裁定之日起至破产案件程序终止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不得对该财产实施交易。

违反本条规定的交易无效。

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欠债务人账款的人,应当自其获知或应当获知经济法院作出启动重整的裁定之日起不晚于二十日将此通知管理人。

第101条 债务人财产的返还

管理人为确保包括资金在内的债务人财产的返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向第三人提出相应的要求;

向普通法院或经济法院提出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

对破产案件程序中债权人向其提出的要求进行抗辩;

对债权申请进行抗辩;

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第102条 管理人向第三人提出要求

管理人应当向对债务人负有欠款的第三人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返还欠款的要求。

管理人行使职权时,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起要求认定债务人实施的交易无效、第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解除债务人订立的合同的诉讼,以及实施法律规定的旨在返还债务人财产的其他行为。

启动重整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管理人可以在重整启动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要求返还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以及向第三人提出追索欠款的要求。

第103条 涉及债务人的经济争议

如果已经启动重整的债务人向普通法院或经济法院或解决经济争议的其他机构就可以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提起了诉讼,且作出启动重整的裁定时诉讼尚未结案,则由管理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债务人名义出庭。

由普通法院或经济法院在重整启动前受理的针对目前已经启动重整的债务人的以财产要求为标的的诉讼请求,中止审理。诉讼请求的附件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向其解释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的权利。

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由普通法院在重整启动前受理的债务人职工要求恢复工作、追索与履行劳动职责有关的欠款的诉讼。

债务人应当将本条第1、2部分所指的案件向经济法院和管理人报告。

第104条 对于从债务人处所取得财产的返还要求

如果向第三人提出返还其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的要求,第三人有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交给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如果此等财产已经灭失,取得财产价值的补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债务人有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财产,经济法院有权决定债务人补偿第三人财产价值而不返还财产。

第三人有权自重整启动之时起或自其没有管理人或经济法院相关决定的情况下向债务人交付财产两个月内向管理人提出割离其向债务人交付的财产的要求。

第105条 对于由他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返还要求;共有财产的分割

管理人有权要求返还由他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债务人和他人共有,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索取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价值中的份额,包括可能的补偿,或者要求分得共有财产中债务人的实物份额。

第106条 将无关财产从债务人财产组成中剔除

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从债务人的财产组成中剔除,依照法律根据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机构的请求进行,但经济法院依照本条第8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无关财产从债务人的财产组成中剔除时,财产返还其所有权人,包括返还由他人占有的无关财产。管理人应当确保该财产在返还所有权人之前完好。

本条第1、2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第98条第1、4部分规定的情形。

将无关财产从债务人的财产组成中剔除的请求可以自重整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管理人提出。如果管理人拒绝将无关财产从债务人的财产组成中剔除,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机构有权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关于拒绝满足将无关财产从债务人的财产组成中剔除的请求的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内提起,如果管理人没有答复此等请求,则应自送达此等请求之时起三周期限届满后但不晚于两个月内提起。

如果在本条第4部分规定的期限届满前管理人已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应当从债务人财产组成当中剔除的无关财产,则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141条规定的顺位从债务人处取得被出售财产的价值的赔偿,或者要求该财产的取得人将其返还,如果该取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无权出让该财产,或者如果具备根据交易无效返还原物的相应理由。如果财产的取得人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管理人无权出让其所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人或其授权机构有权向经济法院提起关于认定出让上述财产的交易无效的诉讼。

如果重整启动以前债务人已经将应当从债务人财产组成当中剔除的无关财产出让,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机构在没有理由认定该交易无效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经济法院:

如果财产取得人尚未支付价款,由财产取得人向其支付财产价款;

如果财产取得人在重整启动后已经支付价款,依照本条第5部分的规定用债务人的资金向其补偿被出售财产的价值;

如果债务人在重整启动前已经取得财产的价款,按照一般原则参加重整。

如果有权将无关财产从债务人财产组成当中剔除的人在本条第5部分规定的情形下要求财产取得人返还财产,则其有权自其得知或应当得知财产出让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针对该财产取得人的诉讼。

根据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的请求,在实施债务人挽救的情况下经济法院有权拒绝移交应当从债务人财产组成当中剔除的财产或支付该财产的价款。但是,使用应当从债务人财产组成当中剔除的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向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拥有财产的物权及因将财产留在债务人财产组成当中而致其权利受损的其他人支付补偿金,或支付已出售财产的价款的利息,利息金额应由管理人同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拥有财产的物权及因将财产留在债务人财产组成当中而致其权利受损的其他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但不低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第107条 被查封财产的移交

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时或受理之后由相关有权机关实施查封的,但尚未出售及移交追索者的,按照本法第86条第1部分第13段规定的程序解除查封,移交管理人并列入债务人财产组成。

第108条 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管理人有权履行启动了重整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有权按照本条和民法规定的程序放弃履行。

根据关系人的请求,经济法院应当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应当告知,其是否将履行债务人的义务。经济法院指定的该期限不得超过自关系人向经济法院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

管理人只可以对各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没有履行的合同,在向合同各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放弃履行,前提是:

相比于履行可比条件下订立的类似合同,履行债务人合同会对债务人造成损失;

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或者债务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后或从长久角度看才能取得积极的结果;

履行债务人合同会导致进一步损失;

存在其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扩大债务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者阻碍偿付能力恢复的因素。

债务人合同的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因管理人放弃履行合同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经临时管理人同意订立的债务人合同。此等合同的解除按照民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进行。

债务人重整启动后,对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人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债务人重整启动后,对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人中止或者终止了履行自己的义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如果债务人为出租人,财产承租人有权不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债务人为承租人,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要求管理人提供破产案件办理期间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

第109条 债务人交易的无效

债务人的交易,包括债务人在对其启动重整之前实施的交易,根据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由经济法院认定无效,如果:

交易在破产案件程序之前六个月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实施,且交易导致对一些债权人的财产请求权比对另外一些债权人的财产请求权优先清偿,或者交易与向退出(被开除出)合作社的成员(人)支付股权的价款、交付其他财产或者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给付相关,或者交易与法人债务人因股东退出而进行的债务人财产割离或其价款支付相关;

交易在破产案件程序之前一年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实施,且通过交易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交易其他各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况;

交易在破产案件程序之前三年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实施,且债务人通过已经由生效法院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招致自己的无偿付能力,而交易其他各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况,或者如果债务人通过实施此等交易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交易其他各方为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且可以推断知道债务人通过实施此等交易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必要时经济法院根据管理人、检察官的建议或者根据自己的动议,可以决定哪些作为法人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自然人的行为等同于本条第1部分第3、4段规定的债务人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的交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被认定无效。

如果被提起无效认定诉讼的交易是在债务人知道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应当知道债权人提出债权人申请的打算之后实施,则推定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110条 赠与合同和违反国家利益的交易的无效认定

根据管理人的诉讼请求,不管债务人和受赠人是否有损害债权人的意图,只要赠与合同在下列期间实施,经济法院认定包括在启动重整之前债务人已经实施的赠与合同无效:

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六个月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实施,且合同实施同债务人无偿付能力的到来和扩大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一年之内实施,如果受赠人为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则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三年之内实施,且受赠人或债务人无法证明,债务人在赠与之后还剩有与其债务规模相应的可供追索的财产。

认定债务人交易无效的诉讼请求可以由管理人根据自己的动议或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决定提出。

如果由于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可以显著发现,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或债务人的其他交易哪怕部分以实质性低于或高于同类商品(做工、服务)的价格使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带有赠与的特征),经济法院依照本条第1部分认定此等交易无效。

依法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得依照本条认定无效。

违反国家或社会利益的交易,自始无效。如果事实表明有此等交易存在,经济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其他人的要求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无效交易无效的后果。

第111条 对已经偿付的欠款的追索

经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追索债务人在重整启动前已经偿付的欠款:

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六个月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偿付的,且偿付是以法律或者合同没有规定的支付手段进行的或者在偿还期还没有到达或金额上显著恶化债务人经济状况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偿付并非能够认为是正常的偿付;

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一年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进行的向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偿付,且该人或债务人无法证明,债务人当时并没有无偿付能力,且偿付欠款后也没有因此而失去偿付能力。

第112条 债务人违反法律或合同发放的退职金、工资及(或)其他报酬的追索

经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向相关过错责任人追索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十八个月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后至债务人重整启动期间违法反法律或合同发放的退职金、工资及(或)其他报酬。

第113条 财产分割的撤销

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及其配偶之间或债务人和共有财产的其他所有权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如果债务人放弃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取得少于应得份额的,经济法院或普通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认定此等分割全部或在相应部分无效,前提是此等分割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三年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发生,共有财产的其他所有权人或债务人无法证明,债务人在财产分割之后还剩有与其债务规模相应的可供追索的财产。

第114条 抵押合同的无效认定

经济法院或普通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诉讼请求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如果抵押合同由债务人在重整启动之前与债务的出现同时或者在债务出现之后立即订立,或者:

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六个月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订立;

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一年之内或破产案件已经由经济法院受理之后同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订立,且该人或债务人无法证明,债务人在该时间并没有无偿付能力也没有因移交抵押物失去偿付能力。

第115条 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清单

重整启动后,管理人编制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清单,指明财产价值、债务数额和种类。清单还应当包含每个已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地址和银行账户。

管理人应当在最短的,但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不超过十日的期限内向经济法院提交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清单。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清单已由债务人向经济法院提交,且管理人对此没有意见,则不需要编制新的清单。

第116条 管理人关于债务人财产的报告

管理人应当编制债务人财产报告,报告应当指明:

法人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或者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无力清偿自己债务的原因和产生时间;

追回债务人财产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条件;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

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数据(对于采用简化税制、以收支登记簿记账的组织,为纳税期限最后一日的收支登记簿的数据),关于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债务、财产组成和价值的信息;

关于与法人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或者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无力清偿自己债务有关的刑事犯罪活动的信息;

其他对破产案件有着重要意义的情况。

管理人应当在最短的,但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不超过十五日的期限内向经济法院、债权人会议(委员会)提交债务人财产报告,并供债权人查阅。如有正当理由,经济法院可以延长管理人提交债务人财产报告的期限。

第117条 关于犯罪及(或)行政违法的通知

如果管理人拥有关于与债务人的经营(经济)活动有关的犯罪及(或)行政违法的信息,管理人应当不晚于三十日将此报告相应的行政机关或刑事调查机关。

第118条 重整过程中债务人的支付义务

如果重整启动后产生的支付义务的数额超过列入债权登记簿的债权数额的百分之二十,导致债务人新的支付义务的交易,除债务人挽救计划规定的之外,管理人只能经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同意才能实施。

第119条 债务人开支的调整

导致债务人开支增加,包括受聘执行与破产案件程序有关任务的人的报酬以及债务人职工工资增加的决定(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法令和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决议作出的劳动报酬上涨决定除外),管理人只能经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同意且报告经济法院后才能作出,但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决定管理人只能经经济法院同意才能作出。经济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第120条 对债务人职工利益的保护

对债务人职工,管理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或依照劳动法终止劳动合同。

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合同进行修改及(或)补充或合同的终止,由管理人依照劳动法进行。但是职工人数和编制的增加、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管理人应当同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协商一致。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向国家组织的职工支付款项抵作其雇主债务人在重整启动前尚未支付的工资。在此情况下,支付了款项的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在破产案件中以债权人身份出现,其代位求偿权按照本法第141条第3部分第3段为债务人职工劳动报酬规定的顺位受偿。

第121条 债务人挽救计划及(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

在具备挽救理由的情况下,管理人依据对债务人经营(经济)活动的分析和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分析应当制定债务人挽救计划并自重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晚于七十五日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

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将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全体债权人,并在不少于上述会议召开前十日让债权人能够查阅债务人挽救计划及(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

有国家及(或)国际订单的债务人的挽救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以前同下达订单的国家机关、国家组织及(或)国际组织协商。此外,按照一定的程序可以进行:

如果国家组织的唯一股东(财产所有权人)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则国家组织债务人改组成为基于业务管理权的国有单一制企业(国库企业),债务人挽救计划可以规定由国家对股东股票(股份)进行预先回购;

对债务人就强制性缴费的欠款进行重组,包括对债务人向国家法人应当支付的债务和债务人对中央和地方预算的缴款的义务进行抵消;

经济法院根据国家机关的请求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中止债务人财产、部分财产的出售,以制订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建议。

国家组织债务人的挽救计划由管理人同债务人所归属的或对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债务人股票(股份)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协商决定。

如果需要对已由经济法院批准的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进行修改及(或)补充,则管理人准备此等修改及(或)补充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债务人挽救计划应当规定债务人偿付能力恢复的措施和期限。

如果不再存在本法第84条规定的启动重整的理由,则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认定已经恢复。

如果不存在进行债务人挽救的理由,管理人应当制定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并在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

管理人可以制订备用的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

债务人挽救计划及(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应当包括债务人经营(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的分析结论。

第122条 债务人挽救计划及(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的审查

债权人会议在审查债务人挽救计划及(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时有权作出下列决定:

批准债务人挽救计划并请求实行挽救,或者在债务人无法继续营业或没有继续营业的理由的情况下批准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并请求启动破产清算;

对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进行修改及(或)补充;

在债务人无法继续营业或没有继续营业的理由的情况下不采纳债务人挽救计划并请求经济法院启动清算,上述决定不得对具有国家及(或)国际订单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作出,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采纳债务人挽救计划及(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请求经济法院免除管理人职责,批准新的管理人人选,此等决定应当规定召集下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新的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的期限,下一次债权人会议召集的期限不得超过自本次债权人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

批准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批准的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以及债权人会议的纪要和将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预先通知债权人的证据,由管理人不晚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向经济法院提交。

如果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人挽救计划及(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的审查结果存在分歧,经济法院有权批准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批准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并就此作出裁定。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经济法院延长挽救债务人期限或破产清算期限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进行修改及(或)补充。

管理人不得在破产清算启动的决定作出前开始破产清算或继续进行重整启动前已经开始的清算。

管理人可以在重整启动后立即开始挽救。

第123条 挽救或破产清算期限的延长

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对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进行修改及(或)补充及批准新的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计划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而新的计划规定了比最初计划更长的挽救或破产清算期限,则经济法院可以,包括根据自己的动议在内,考虑本法第125、140、170条的要求,延长挽救或破产清算的期限,如果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延长挽救或破产清算的期限会导致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恢复或总受偿债权数额的增加,包括在考虑到本法第87条第3部分要求的情况下。

第124条 破产案件开庭审理准备工作的完成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经济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作出进行挽救或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或批准和解协议。

如果自重整启动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债权人会议没有作出批准债务人挽救计划并请求实行挽救或不采纳债务人挽救计划并请求经济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或批准和解协议的决定,或者如果没有向经济法院提交上述任何一个决定,则经济法院有权批准管理人准备和提交的债务人挽救计划并作出债务人挽救决定,或者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恢复或者债务人继续营业没有可能性或缺少理由,则作出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

经济法院批准债务人挽救计划的,作出裁定。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如果债权人会议请求经济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经济法院有权作出挽救的决定,如果:

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债权人会议请求经济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损害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恢复具有实际的可能性;

最后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形成的局面表明,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