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破产案件程序中管理人职权的行使
第66条 管理人的基本任务
破产案件程序中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事。
管理人的基本任务为:
恢复债务人的偿付能力;
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和债务人职工集体的权益,以及债权人和其他人的权益;
调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依照规定顺序最大限度地向债权人清偿;
协助破产案件的办理。
当债务人继续经营已经没有可能或者缺乏理由时,管理人的基本任务为:
按规定程序开展无偿付能力的法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停业;
变卖债务人财产;
按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第67条 管理人联合会
管理人有权依法成立管理人和反危机管理专家联合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代表自己的利益,以及解决与自己的活动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68条 管理人的报酬(工资)
依照本法第62条第8部分第3段和第9部分从事活动的管理人领取报酬,报酬的金额和支付办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经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协商确定。
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领取工资,工资的金额和支付办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是否正确,由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进行监督。
第69条 在自己的居住地(所在地)之外开展活动的管理人的费用报销
管理人在自己的居住地(所在地)之外开展活动的费用,包括管理人临时居住的费用和往返债务人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在经济法院依法确定的数额范围内随时用债务人资金报销,或者根据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决定用债权人的资金报销。
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费用,依照本法第119条调整。
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费用,随时用债务人资金报销,或者根据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决定用债权人的资金报销,但与管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0条 临时行使管理人职权
在个体经营者管理人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下,经济法院根据该管理人的请求,在管理人无法请求的情况下根据经济法院自己的动议,作出由符合本法第62~63条规定的对管理人要求条件的其他人临时行使管理人职权并办理相应移交的决定。经济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所作决定告知参加破产案件的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
如果临时行使个体经营者管理人职权的人给债务人及(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务人及(或)债权人有权请求经济法院考虑该人的替换问题。
本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因客观情况暂时无法行使职权的法人管理人。
在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下,经济法院根据与管理人订立了合同的国家机关的请求,作出由符合本法对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的要求条件的其他人临时行使管理人职权并办理相应移交的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济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所作决定告知参加破产案件的人以及同管理人订立合同的国家机关。
对经济法院关于由其他人临时行使管理人职权的裁定,关系人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同管理人订立了合同的国家机关,同临时行使管理人职权的人订立短期劳动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行使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职权的人,按照本法为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职权。
临时行使管理人职权的人,按照本法第68条规定的办法领取报酬(工资)。
第71条 在数个破产案件中履行管理人职责
被委任为管理人的人不得同时在一个以上的破产案件中行使管理人及(或)临时管理组代表(成员)的权利义务,但缺席债务人、个体经营者以及按规定程序决定清算(停业)的破产案件不在此列。
第72条 关于管理人的信息
关于管理人的信息应当录入破产信息统一国家登记簿,并依照媒体法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经济法院批准的媒体出版物及其他媒体出版物上公告。
第73条 管理人职权的开始
管理人自经济法院作出委任管理人的裁定或决定之时起行使职权,但经济法院的裁定或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4条 管理人职权的终止
管理人职权在下列情况下根据经济法院关于免除管理人职务的裁定终止:
管理人非善意或不当履行职责;
管理人实施与履行管理人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
因对管理人采取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而使其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法院对管理人的有罪判决生效的情况下;
存在阻碍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原因的情况下,根据管理人的申请;
在破产案件程序根据本法第51条规定的理由终止后,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在本条第1部分第2~5段和第7段规定的情形下,经济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者根据参加破产案件的人的建议免除管理人职务。
自将债务人从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统一国家登记簿去除的记载录入登记簿之日起,管理人职权自行终止而无须经济法院将其免职。
第75条 新管理人的委任
除本法第74条第1部分第6、7段规定的情形外,自管理人免职之日起不晚于七日,经济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64条第1、4部分的规定委任新的管理人,原管理人在新管理人委任后不超过十四日的期限内将债务人事务向其移交。
如果原管理人不履行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义务,新委任的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和其他文件、公章和印戳、财物和其他有价物移交期限届满后不晚于三日请求经济法院对原管理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管理人职权根据本法第74条规定的理由终止且新的管理人人选没有按照本法第64条第4部分规定的程序产生,则管理人候选人根据经济法院的要求由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向经济法院提出。
第76条 管理人的权利
经济法院作出委任管理人的裁定后,管理人有权:
取得报酬(工资);
向经济法院申请由相关单位提供及(或)向相关单位索取同债务人业务活动有关的必要文件、报告和其他信息,以及在材料所在地了解这些材料;
请求经济法院聘请专家进行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鉴定;
请求经济法院传唤人员进行必要的解释;
进入债务人的办公和生产场地并进行查看;
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以债务人名义提出诉讼,以及向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或解决债务人争议的其他机构提出申请;
对债权提出异议;
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交易;
在与债权人有分歧的情况下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请求经济法院解决;
声明不履行债务人的义务;
继续履行同债务人职工订立的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条款,订立和延长合同;
依照本法第97条第4部分,根据民事合同为完成同破产案件程序有关的任务聘请会计、评估师、审计师和其他必要的人(以下称“完成同破产案件程序有关任务的人”);
享有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权利之外,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享有合同和劳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第77条 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自其委任之时起应当:
在经济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寻找、发现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包括位于第三人处的财产,以及确定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工作地点和其他收入来源;
查明债务人的债权人,书面通知债权人破产案件受理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信息,组织对债权进行答辩;
确保债务人财产完好并采取措施对之加以保护;
采取措施维护债务人职工集体的权益;
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点(盘点)、内部评估及(或)组织债务人财产的独立评估并确定其债务;
采取措施缔结和解协议,实施挽救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
组织债务人的经营活动;
对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确定是否存在虚假破产、恶意破产、隐瞒破产或阻挠补偿债权人损失的情况,及向经济法院、检察机关、其他护法机关和检查(监督)机关依其权限提交上述消息;
召集债权人会议(委员会);
将第三人财产从债务人财产中分出和剔除;
在分析债务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债务人挽救计划或法人债务人破产清算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停业计划;
组织债务人财产变卖,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向债权人清偿;
依照本法向债权人、债务人和经济法院提供信息;
不少于每月一次向经济法院、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提名其担任管理人的国家机关提交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在保护期、重整程序中,还需根据上述人的要求期限提交关于债务人经营活动的报告;
向经济法院要求认定交易无效、适用交易无效的后果,以及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法人债务人负责人及(或)债务人破产中有过错的其他人的补充责任;
将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文件交付存档;
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除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义务之外,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应当履行合同和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逃避履行破产案件职责的,承担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规定的责任。
第78条 受聘执行与破产案件程序有关任务的人的报酬
受聘执行与破产案件程序有关任务的人的报酬,由管理人依照本法第119条确定并用债务人资金在管理人报酬之外支付,或者由债权人承担,但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聘执行与破产案件程序有关任务的人的报酬,依照本法第141条第1部分的规定支付。
第79条 破产案件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的职权
破产案件程序的终结导致管理人职权依照本法第74条终止。
如果破产案件程序因和解协议得到批准、全部债权得到清偿或法人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得到恢复而终结,管理人继续履行法人债务人负责人职责,直至法人债务人新的负责人委任(选举)且向后者或本条第5部分所指的人按照法律和债务人设立文件规定的程序移交债务人财产和事务。此时管理人报酬(工资)按照本法第68条规定的程序支付。
管理人向法人债务人新委任(选举)的负责人移交事务的期限,自经济法院作出破产案件程序终结的裁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自经济法院作出破产案件程序终结的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委任(选举)法人债务人新负责人,管理人将此通知经济法院,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设立人(股东)、债务人所归属的国家机关或管理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的债务人股票(股份)的国家机关。
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设立人(股东)、债务人所归属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第80条 破产案件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职务的解除
破产案件程序终结且管理人向新委任(选举)的负责人或本法第79条第5部分所指的其他人移交债务人财产和事务及提交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后,经济法院作出关于解除管理人职务的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关系人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第81条 债务人经营活动有效恢复的情况下对管理人的奖励
在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得到恢复并经经济法院证实的情况下,根据经济法院的决定可以向管理人发放奖金,奖金由挽救程序中的债务人承担,数额由法律法规规定。
在管理人保障了债务人稳定和有效经营以及偿付能力恢复的情况下,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自然人纳入相应的国家机关干部储备。此外,这些业绩计入个人档案。
第82条 对于因管理人过错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破产案件程序中的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强制保险依照法律进行。
因投保了强制责任险的管理人的过错给债权人或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组织在根据临时(反危机)管理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
对于由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管理人自己向债权人或债务人赔偿。
根据合同从事活动的管理人,结合确定组织负责人劳动调整特点的劳动法律的规则承担责任。
第83条 对管理人活动的监督
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对于管理人是否遵守破产法律的要求进行监督。
提名了被经济法院委任的管理人人选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管理人的活动进行检查。
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每个月对管理人依照破产法律提交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