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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论
当前,对于超越国际法自身或规范和实践而进行的跨学科研讨或者是法哲学层面的反思,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不占据主流地位。而且,很多学者怀疑这种研究的意义及价值,从而使国际法哲学的研究相对边缘化。就如人们讽刺美国学界“什么都要有个伦理学”,有的西方学者曾带着讽刺的口吻表示“毕竟什么都可以进行哲学研究嘛!”一些中国学者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也颇有认为法律应当与政治分开、国际法应当与国际关系分开者。而由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国际法的问题进行法哲学层面的分析,对于国际法学科的理论化,对于国际法律实践的指引、评价和批判都至关重要。没有此种研究,国际法、国际法学可能永远跳不出规范教义的井底,永远不能平视国际法的机制基础、构造原理,亦不能很好地预示国际法的未来方向。如果能够在法哲学的层面分析国际法诸问题,则可以条理清晰地建树国际法理论,切中肯綮地解析国际法实践,远见卓识地引领国际法的发展,而不至于陷入局部的迷途中而无法驾驭整体的格局与进程;与其他的法学学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能够有效沟通,而不至于各树藩篱、互无启示。这种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理性交流更有可能提炼出法哲学的一般问题、根本问题,从而丰富法理学自身的内容,锤炼法理学自身的框架,使之更好地作为法的一般理论、法的方法论来总括性地描述、阐释和评价法律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