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国际法哲学的研讨路径
国际法哲学的研究,应当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这也就意味着,国际法哲学不是远离国际法的哲学,而是深入了解国际法的法哲学),同时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从英美法哲学的语境上说,国际法哲学是以“描述性(descriptive)研究”为基础的“规范性(normative)研究”。有的学者认为:“部门法哲学的出发点是对既定的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怀疑和否定。”“部门法学重在建构一种知识,部门法哲学则是从反思的角度切入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研究。”在笔者看来,这种界定略显狭窄,部门法哲学的天地应当更为广阔。根据笔者的理解,国际法哲学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
(一)在国际法上运用法哲学的理论与方法
分析实证,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实证法学的研究,也就是对于“法律是什么”进行探究是法学的基本训练,也是法学成为一门学科的基础。但是,法学研究还必须超越实证,而走向价值评判。在考夫曼看来,法律信条论(或者法律教义,是现行实证法的规范意义科学),法律社会学是关于法律与法律生活合法性的科学,法律哲学则是有关应然法律、正当法、公正法,也就是法律之正义的学说,所以法律哲学有能力超越体制,分析现行法的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
西方法哲学的不同流派对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基础、应用目标等做出了不同的论断,或者在不同的视角进行了解读。这些论断和视角对于分析和思考国际法问题经常具有启示意义。与此同时,国内法理学研究的很多命题对于国际法的发展也很有借鉴意义。所以,学习和汲取法哲学的既有理论,对于深化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十分重要。就目前而言,探讨权力本位、人本主义、自然法、法律发展理论在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上是否具有可适用性,如果可以适用,应当如何应用,都是值得认真对待并深入分析的。具体而言,这种路径分为两个方向。
1.以法哲学的基础理论分析国际法的问题
这是一种以国际法为核心的基本进路。这种进路比较侧重于以国际法为本、以法哲学为用,在这种观点的持有者看来,法哲学的理论、视角、方法是用于研讨国际法问题的工具,通过对这些工具的运用,更深刻地分析国际法的问题。这属于国际法问题研讨的法哲学层面,一般国际法学者会从这一进路分析问题,(例证)其目标是更为深刻、透彻、有力地说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张文显教授提议采用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进行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对于国际法研究同样有启示意义。比如,泰森(Tesón)在其1998年的《国际法哲学》中,分析了康德理论与国际法的关系(主要是民主国家、自由与和平、权威与法律实施等问题),主权与干预的关系,国际法与博弈论及道德的关系,罗尔斯理论与国际法的关系,自决权、集体权利、女权主义等极端理论的挑战等一系列问题;彼德斯曼从康德哲学的角度分析国际和平的历史与未来;卡蒂(Carty)在2007年的《国际法哲学》中则分析了碎片化(不成体系)时代国际法的理论的位置、国际法律人格、美国法律文化与集体安全、马克思主义对于国际法的影响、对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抵制等问题;在分析的过程中采用了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新马克思主义地缘政治(neo-Marxist geopolitics)、社会民主宪政理论(socia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存在主义现象学(existential phenomenology)等哲学立场和方法,并由此阐释了哲学对于国际法这一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我国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的研究,都是在使用法哲学的分析框架去研讨国际法的尝试。我国学者罗国强也提出,通过将本体哲学思想引入国际法哲学研究中,试图区分国际法本质问题与非本质问题的研究,从而透过国际关系现象把握国际法的本质,更好地促进国际问题的解决与国际法的良性发展。
2.以国际法为例证阐述法哲学理论
这是一种以法哲学为核心的基本进路。与上一种进路形成对比,这种进路侧重于以法哲学为本、以国际法为用,国际法的实践突破或者困境、案例、国际法领域的学说都是论证某种法哲学观点的材料。这种进路的目标是构建一个包含国际法的法理学体系,主要是法理学者进行研究。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法理学者都分析过国际法的问题,其初衷都不是为了建构国际法的体系,或者形成国际法的理论框架,而是用其自身的法哲学理论框架的论述逻辑来涵盖国际法的问题。在这种理论体系中,国际法是法的一部分,而他们的理论是用来说明法律问题的,所以当然可以说明国际法的问题(奥斯丁是个例外,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国际法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他认为国际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而仅仅是实证道德)。法理学者罗伯特·乔治(Robert George)在分析自然法及自然权利的过程中,也专门研讨了国际法、国际秩序的问题,其目的是非常明确地证成一个包含所有法秩序的自然法体系。当前,国际法的重大问题、前沿问题有很多,例如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国际法的遵循机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法与法学理论、软法、国际法的实施、国际法的体系(一元还是多元)、国际法的发展史、国际社会中的法律与权力、国际宪政民主与国际法治、WTO中的法律与合法性、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合理性、自决权、弱势群体(少数者)的权利、国际难民法、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焦点,深入的思考均可以用来对于法哲学的既有学说、观点予以佐证或者反思。
(二)构建国际法哲学的基本体系
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事实,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其对于理论的依赖,但这并不一定是个好的现象,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状态;更不意味着国际法的理论也必须是碎片化的。虽然很多国际法的教科书都归纳了一些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即作为总论部分的国际法学,但这些大多仅仅是对历史以及差异颇大的国际法原则等问题所进行的说明。其中最主要的主权原则实际上经常与国际法这一概念相矛盾,主权原则的推演往往与国际法的实施发生冲突。这一事实就要求国际法通过法哲学的梳理和建构形成一个比较整饬的国际法基本理论体系。由此,通过在国际法哲学层面的努力,形成国际法的理论框架、价值标尺、原则体系,用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特色,展望国际法的趋势和方向。总括起来,即确立国际法的范畴体系。
(三)以跨学科的方式研讨国际法的具体问题
使用跨学科的方法,对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共同焦点进行研讨,是国际法哲学中最有发展前景的领域。这种研究属于国际法与法哲学的实质融合,是一种不分主次的研究,不是以法哲学为工具分析国际法的某些问题,而是直接面对国际法的哲学层面进行研讨。法哲学与国际法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法律的全球化、全球人权机制,显然应当属于国际法哲学的问题。法哲学关注法的社会、道德、文化基础,关注法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的关系,关注法律与道德、宗教、文化、环境、政治等的关系,讨论人权、种族主义、法律的观念以及在生活中的角色等问题,国际法同样关注国际法的国际与国内社会基础、道德基础和文化基础,关注国际法学与哲学、经济学(主要是国际经济学)、政治学(特别是国际政治学,或称国际关系学)的关系,关注国际法律与道德、宗教、文化、环境、政治等问题的联系,讨论国际人权、种族主义、国际法的理念以及在国际关系和日常生活中的地位等问题。国际法中分析的战争合法性、恐怖主义等问题同样是法哲学的兴趣点所在。所以二者之间有着广阔的交集。
我们可以说,国际法不是自足的,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都不是自足的。必须与法律背后的经济力量、政治安排、社会态势充分结合才能够更准确地认识法律。通过法哲学、其他部门法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滋养,国际法学的很多概念可以得到更为深入的分析。当前,国际社会在实践中遇到一系列的难题,既需要在实践中通过不断的试错而找到较好的出路,更需要通过不同学科理论的阐释和指引,对这些新问题给出解答。虽然法律解释本身(例如条约解释的方法、援引国际文件或者判例)也能有所帮助,但欲求将问题说得明晰透彻,还是需要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充分利用法哲学、民法、宪法等法学理论,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等社会学科的观点和理论,历史学、文学等人文学科的积淀,特别是哲学所确立的世界观对这些问题予以深刻剖析。从跨学科的角度对国际法的某些问题所进行的分析,至少在方法的角度,可以认为属于国际法哲学的研究。所以,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可以被称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国际法哲学”。
在这个领域内的国际法哲学研究已经取得很多令人关注的进展,成为国际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际法中的习惯和条约等渊源,“对一切的义务”和“保护的责任”等概念,“和谐世界”、“国际法治”和国际秩序的宪政化等理想,武力使用的合法性、人权体制、国家与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环境规范及其实施都需要在超越国际法自身规范逻辑,在道德义务或者自由民主和世界义务的高度予以说明。在这些方面,彼德斯曼从宪政、人权的角度对于WTO的改革与发展、国际法治问题的探索,特别是以自由主义经济学为基础,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宪政化所提出的进路;①安妮-玛丽·斯劳特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的维度研讨都是这一领域的有益尝试。美国思想政治史学者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对于政治思想与国际秩序的探索可以作为一个范例;美国国际法学者安德鲁·古兹曼(Andrew T. Guzman)从国家博弈的角度考察国际法产生效力的问题;日本学者大沼保昭对国际人权、文明等问题的研讨、篠田英朗对于主权问题的分析,都是沿着这一路径前进的。日本学者布施勉(Fuse Tsutomu)对于海洋法的分析,就是借鉴了全球治理的理论。我国学者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相联结的视角上,也已经取得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成果。一些国外学者从自然状态和商事活动所导致的社会化对于国际法的基础进行的研究,对于国际法的合法性的研究,从制度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等对于国际法发展趋势的研究,也都是这个意义上的国际法哲学。
(四)通过国际法哲学和其他部门法哲学建构一般法哲学(法理学)
部门法哲学在深化着部门法的同时也深化着法哲学(法理学)本身。法哲学不是也不应当只是国内法的法哲学。它必须兼顾国内、国际的法律现象,来看待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来分析法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关系。因而,必须提供国内、国际法都能接受和印证的法律观点和论断,而不能有所偏废。作为法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法哲学应当有能力涵盖各种法律现象,说明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指出各种法律的优长与缺陷,判断各种法律规范的未来演进方向。国际法哲学在前述整体和局部问题的研究上,可以促进法理学的整体扩容和更新,从而形成一种更具解释力和预见力的一般法律科学,或者通用法律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