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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古代法律秩序的结构与民间因素
中国历史悠久,传说中有所谓“三皇五帝”,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由夏商周开始,过去人们称之为奴隶制社会。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的大转变时期,战国后期,秦统一中国,后来的两千年,朝代更迭,而政治制度代代沿袭,被人们称为封建社会。至1911年辛亥革命后建立中华民国,两千年帝制才被推翻。按照以上的历史观点,中国古代包括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古代的结束则由第一次鸦片战争算起,从此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近年来,很多历史学者指出,关于人类社会分为五个历史阶段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定论,而是斯大林的杜撰。所谓“封建”,在中国自有含义,指的是西周实行的“封邦建国”。秦代以后,分封制逐渐式微,关于中国存在两千年封建社会的说法,并不符合历史实际,还容易造成误解。关于中国的历史分期以及如何称呼各个历史时期,史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不过,有的历史学家将夏商周时期称为王权时代,而将秦之后直至清亡称为帝制时代,这一做法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赞同。本书也基本采用了这一做法。
在本书中,所谓古代大体上是指中华民国建立以前的历史时期。其中,鉴于夏商周直至战国之前的法律制度尚待深入研究,古代法律主要是指《法经》以来特别是秦代以来的帝制时代的法律。关于古代的下限,也不采取第一次鸦片战争的断限。因为事实上,特别是从制度层面看,中国近代法律变革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为方便起见,以中华民国建立后,帝国与民国的交替时期,作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结束期当无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