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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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乡约的非典型性文本

《吕氏乡约》出现后特别是经过朱熹的修改之后,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其间不乏从政的官僚。官僚的介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虽然增强了其约束力量,却是乡约走向异化的开始。官僚的重视以及将之付诸实践,一方面是把乡约的作用与地位提高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越来越多地搭载了其他制度,赋予了乡约很多超过了其应该承载的任务。因此,乡约在性质上也发生了变化,例如参加与退出的自由变成了居民必须履行的普遍性义务;集会聚餐等联系邻里感情的活动变成了单方面的讲约;德业相劝变成了宣传统治阶级的道德信条与道德观念;过失相规变成了对于各种触犯国家法律与社会伦理的不法行为的声讨。一言以蔽之,民间规约成为了官府施政的工具。

下面我们就选择两个地方官僚的非典型性文本作一分析。一是王守仁的《南赣乡约》(明)王守仁:《王阳明集》卷17《别录九》,下文所引皆出此。,一是吕坤的《乡甲约》。王守仁搞保甲法,吕坤作《乡甲约》,两者异曲同工,都将乡约这一村民自治组织与国家基层行政编制保甲结合在了一起,也使得乡民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性质发生了改变,成为了官方主导下的整体建制。所以,其乡约文本只能说是乡约的非典型文本。

(一)王守仁的《南赣乡约》

王守仁(1472—1529),是明代著名理学家,正德十五年(1520年)他以右佥都御史衔巡抚赣南时,颁布了《南赣乡约》。这个乡约一开头就用了这样的口气:“咨尔民!”“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后面又以命令的口吻道:“尔等慎思吾言,毋忽!”和《吕氏乡约》比较,《吕氏乡约》的作者以乡绅的身份,表示“愿与乡人共行斯道”, “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而《南赣乡约》口吻则表现了高高在上的地方官长姿态。

不过,王守仁的乡约组织的领导机构仍然保持了推举的性质。在《南赣乡约》中有关组织机构的规定是:“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这种以推举产生乡约领导人的方式,以及约正、约史等设置,同《吕氏乡约》还是一致的。

关于乡约的活动规则,也保持了《吕氏乡约》的若干因素,如规定:“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三分,送知约,具饮食,毋大奢,取免饥渴而已。”“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立约所于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闻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某未敢以为信,姑案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在这些规则中,关于聚餐的形式,对于成员的要求,对善恶的评论方式,都与民间团体十分相似。

但是,在这些规定之后,起着支配作用的主导动机已经是官府维持统治秩序的良苦用心了。如下述文字:


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戮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


乡约由劝人为善,一变而成为诱降不良分子的机关、捕获罪犯的陷阱、消灭盗匪的手段,此亦作者的特殊身份使然。

再如以下的规定:“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今后一应斗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即与晓谕解释。敢有仍前妄为者,率诸同约呈官诛殄。” “不悛,呈官究治。”“约长率同呈官追究。” “有不听者,呈官治罪。” “如踵前非者,呈官惩治。”表明了此时乡约已经不再是乡绅乡民之间的同约共勉,而是地方长官对于下层小民的训诫约束。这些一方面表现了乡约组织与官府的关系之加强,官府宣布对乡约的支持,同时也责成了乡约对官府负责的义务,包括遇到问题主动向官府寻求解决的方案。在同意乡村自治的同时,也划出了其范围界限。

除了以官府的力量支持乡约的实施外,王守仁也根据自身维持地方秩序的需要,增加了许多带有地方特色的临时权宜性的规定,如以下几条:


一、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人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

一、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

一、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锁磊取,挟写田地,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之盗。今后有此,告诸约长等与之明白,偿不及数者,劝令宽舍;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或恃强不听,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

一、军民人等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买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不悛,呈官究治。

一、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约长率同呈官追究。

一、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诚不忍言;但今既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分,有不听者,呈官治罪。

一、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惩治。


当然,其中也增加了一些移风易俗的规定,包括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婚姻嫁妆,以及父母丧葬的衣衾棺椁,皆要“称家有无而行”,不可奢靡过制;如此等等。虽然符合《吕氏乡约》礼俗相交的基本精神,但体现的却是一种随事立制的长官意志,与民间规约的共见共识不同。

(二)吕坤的《乡甲约》

吕坤,字叔简,宁陵人。明万历二年(1574年)进士。为襄垣知县,有异政。调大同,征授户部主事,历郎中。迁山东参政、山西按察使、陕西右布政使。擢右佥都御史,巡抚山西(1590年)。居三年,召为左佥都御史。历刑部左、右侍郎。

在吕坤任山西巡抚期间,明王朝已经把乡约作为一种制度颁布实施。吕坤肯定乡约与保甲制度的良法美意:“自教衰民散之后,惟乡约、保甲最良。虽化民成俗之意未及昔人,而轨众齐物之方实仍前代。兹二法者,累朝之所申明,庙堂之所建白,不啻再三矣!”同时又指出官府实施的不力:“乃有司视为常套,谈者反唇。闾巷苦其骚烦,闻之疾首。非法之不良,民之难令,则行法者为法之病也。约束不择善良,编派发之里老,时逢朔望,聚者岂无千人?待至未申,讲者不闻一语。混杂而来,饥疲而散。圣谕昭揭,遵违谁复知闻?粉壁分明,奸宄全不觉察。”在他看来,乡约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全是因为缺乏主动精神的各级官府将之当成了“等因奉此”的官样文章。

吕坤写作的《乡甲约》《乡甲约》见吕坤撰《实政录》卷5,以下引文皆出此。,意在解决上述弊端。其首是一篇针对所属各级地方官长的官府文件,开宗明义,道出了其主题是“申明乡约保甲以善风俗以防奸盗”,并且对乡甲约的宗旨进行了清楚的阐述:


乡约之所约者此民,保甲之所保者此民。但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究诘为重。议将乡约保甲总一条编,除寄住流民各听房主地主约束,容留者,查其来历,出入者,问其缘由,但有强盗、窃盗生发,即将房主地主并治外,其余本县及寄庄人民,在城在镇以百家为率,孤庄村落以一里为率,各立约正一人,约副一人,选公道正直者充之,以统一约之人。约讲一人,约史一人,选善书能劝者充之,以办一约之事。十家内选九家所推者一人为甲长。每一家又以前后左右所居者为四邻。一人有过,四邻劝化。不从则告于甲长,转告于约正,书之纪恶簿。一人有善,四邻查访的实,则告于甲长,转告于约正,书之纪善簿。


从中可以看出,吕坤《乡甲约》的设计是将乡约与保甲两者结合为一体,置于官府的统一系属之下,“乡甲之约,良民分理于下,有司总理于上”,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乡甲约》首篇是“乡甲至要”。吕坤基于他对官府介入可能对乡约形成负面影响的警惕,为避免使乡约成为官吏乘机侵扰百姓、倚法敛财的工具,他力图将这种负面作用缩小到最小,处心积虑地列举了很多措施。他说:


乡约原为劝民,保甲原为安民。行之而善,则民乐于行;行之扰民,不惟无益而又害之。如约长、保长不许用无身家棍徒,使挟倚外需索,一不扰。约、保不许出一里之内,人不许拘数,惟令一处住居者行之,则近便易行,二不扰。不许令乡、保长等打卯接官,及派应夫役,三不扰。掌印官自己抽查,不许委佐贰首领及快壮查点巡逻,四不扰。乡甲中有事,系贼盗、人命方许呈报,如斗殴小事等项听民自便,不许呈报,五不扰。去此五扰而后,良法不失美意,民自乐行矣。此最吃紧,故首列之,行者幸留意焉。


看来,吕坤对于官府扰民以及如何避免的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另外,围绕乡约的实施,吕坤对于乡约举行的仪式、奖劝的方法、记录的方式,进行了很多细致的设计。这些设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使得乡约各项活动有序进行。此处不一一赘述。有意思的是,为了发挥乡约的作用,他还确定了以下的激励机制:“约正、副举行乡约一年之外,许戴耆老幅巾,青直身博带,见州县行两跪一揖礼,州县起立答揖。见本院亦许两跪一揖,本院起立拱手。”“约中一年无人违犯条款格叶者,约正旌善亭纪善一次。二年无犯者,约副亦于旌善亭纪善一次。三年无犯者,约正、副二人先以花红卮酒赏送于公堂,约讲、史各纪善于旌善亭一次。六年无过者,约正、副、讲、史各送匾一面。”企图通过官府的奖励措施,调动乡约首领的积极性。为了能够落实,吕坤同时还规定了官府定期检查及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支持乡约实施奖惩的制度。显然,这些努力都有助于乡约的推行。不过,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所有这些举措都难免遭遇“人去政息”的命运。

以上非典型文本仅是举例。明清时期,地方官实行乡约的记录颇多,可见当时风气,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 明代各地方实行乡约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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