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类型

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类型,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一般将其归结为两种:原告、被告相同型和原告、被告逆转型。

一 原告、被告相同型(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是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国法院起诉后,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纠纷事实向有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法院再行诉讼。在重复诉讼中,平行两诉的诉讼当事人完全相同。而且,通常情况下,两诉的诉讼请求也相同。不过在某些场合,特别是在给付之诉中,原告也会根据同一事件,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比如,针对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可能基于合同不成立,在一诉中请求返还标的物,而在另一诉讼中基于合同成立,请求支付货款。此外,原告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提出同一请求。再比如损害赔偿请求,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在一国法院根据契约关系提出,而在另一国法院依据侵权行为提出。但不管怎样,无论两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两个平行存在的诉讼都是基于相同的事实提出的,这就是重复诉讼的特点。比如旅美华侨张雪芬重复起诉离婚案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第118页。就是此种诉讼竞合的典型例证。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在中国上海市的中国公民贺安廷离婚,向中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后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此情况下中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8日作出批复指出,在张雪芬未撤回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0条第1款规定,中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1962年法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李旺:《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138~139页。也是原告、被告相同型(重复诉讼)一起典型的诉讼竞合案件。此案的原告为法国人,被告也是法国人。原告在法国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这之后,原告又在被告居住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提起了同样的诉讼。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想撤回法国诉讼,但是由于没有得到被告的同意,法国法院的诉讼与美国法院的诉讼同时进行。

二 原告、被告逆转型(对抗诉讼)

对抗诉讼是指,在一国法院诉讼的原告,在另一国法院因相同的事实和诉因而成为被告,即第一个诉讼的被告依据同一事实以第一个诉讼的原告为被告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此与重复诉讼不同的是,对抗诉讼中平行存在的两诉的双方当事人虽然相同,但诉讼双方的原、被告的地位发生了转换。在一国的国内民商事诉讼当中,被告针对原告所提出的对抗性请求,由于存在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在司法救济时应尽可能在一案中全面地加以解决,避免进行多重诉讼。而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中,由于涉外管辖权是由不同国家自行决定的,法律的独立性导致国家之间不存在法律约束力上的相互制约。因此,第一个诉讼中的被告可以通过直接向其他法院起诉的方式达到对抗原告的目的。对抗诉讼主要存在于国际经济交往中,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由于世界相关国家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上的差别,往往可见发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管辖权的一国法院按照合同有效的原则,提起给付之诉,而对方当事人则在另一国法院提起有针对性的合同无效的返还之诉。徐卉:《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第308页。但是,其他诉讼也会存在这种情况。比如中国公民忻清菊与美国公民曹信宝的互诉离婚案。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第112页。美国公民曹信宝与中国公民忻清菊1944年在中国结婚,1990年,曹信宝在美国密苏里州杰克逊巡回法庭起诉离婚,并取得了与忻清菊的离婚判决书,此人1990年3月来到中国,在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被撤销),中国公民忻清菊则于1991年12月14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