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学刊(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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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P2P网络借贷地方监管的对策建议

从国家和部分省份出台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法规来看,P2P网络借贷正在告别野蛮发展时代,逐步迈入规则监管时代。中央统筹部署与地方协同监管已经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之一,各地方政府将陆续出台和完善地方性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细则和措施。但是通过对地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格局的粗略分析,不难发现,P2P网络借贷行业在各地方的风险成因、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因此,地方政府必须细化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地方性监管策略,以保证P2P网络借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有利于落实国家层面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指引和办法;另一方面,能够为地方P2P网络借贷行业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导向性的监管策略和扶持政策提供指引,有利于地方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将P2P网络借贷与地方经济深度融合,从而达到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

(一)结合地方实际落实国家监管政策

随着监管原则逐渐明晰,P2P网络借贷行业将进入规则监管下的理性繁荣时期。《办法》界定了P2P网络借贷的内涵,规定了适用范围及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P2P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已久,既没有将资金托管,又没有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支撑风险控制,大部分平台已偏离信息中介的定位,变相开展业务,导致问题频发、高发。地方监管部门应以《办法》为总体管控原则,在积极落实整治排查、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处置等各项国家政策的同时,深入调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履行具体的监管职能。

在实施互联网金融整治排查时,不能以排查风险平台为唯一的任务。建议各地专门成立“地方P2P网络借贷行业调研小组”,对行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地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瓶颈、P2P网络借贷企业家的信心和经营愿景,以及P2P网络借贷行业与地方经济的深层次关系等,将辖区内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情况摸清摸透,以便于后续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在落实风险防范预案时,不应割裂P2P网络借贷与地方经济尤其是中小微实体经济的关系,而应以统筹的观点看待;在进行风险处置时,应设置地方性的零容忍底线,只要有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律坚决取缔,其余则要求认真整改。

(二)确定地方监管工作的重点

建议P2P网络借贷行业发达地区根据《办法》成立省市级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尽快形成职责明确的“一龙多头”的协调监管机制。必要时,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当地实际,先确定本地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再进行任务的布置和落实。例如,对于山东而言,近期的监管工作重点应是找到问题平台高发的原因并对症下药,首先解决行业乱象和风险蔓延的问题;对于浙江而言,因民营经济意义重大,应着重考虑P2P网络借贷行业与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协调发展的关系,将支持P2P网络借贷行业有序发展作为工作重点。

P2P网络借贷行业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应吸取教训,增强风险意识,依据《办法》,首先出台底线门槛类政策,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在市场发展初期就介入管理。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引导、帮扶和纠正,必要时政府可以扶持和培育行业龙头,再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更新监管办法,并随产业群的发展适时改进。

(三)建立健全地方征信体系

“征信难”是金融发展的核心障碍。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P2P网络借贷行业产生信用信息不透明、不准确和胡乱评级的现象,严重影响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当代经济管理》2015年第3期。。同时,在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成本中,征信成本仅次于营销成本。由此可见,信用体系的建设并非P2P网络借贷行业能够自行解决的,而需要政府出面搭建完善的信用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征信系统非一日之功,地方相关部门应从自己做起,以地域优势率先启动征信和评级体系建设,以政府信用和权威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应鼓励大数据科技公司参与征信工作,为其建立专项税收优惠和技术原创保护制度;鼓励第三方征信公司开展建设;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分享数据信息。需统筹协调资源,加强地方特色非保密数据库的一体化建设,推动政府、行业、企业三维数据共享。

杭州市目前已推出“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议在此平台的基础上扩大数据搜集范围,打通线上线下数据资源,搜集以电子商务产业为特色的行业数据,引进大数据等高效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形成覆盖面广、准确度高的杭州征信体系,将数据转化为真正的使用价值。

(四)支持发展P2P网络借贷行业地方性自律组织

P2P网络借贷行业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业态,我国已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议在此基础上成立省市级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穿透式”监督的作用。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也期望有合法的经营环境和合理的监管措施,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政策风险,获得聚合效益,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行业品牌的持续建立Adrian Fong, “Regulation of Peer-to-peer Lending in Hong Kong: State of Play”, Law and Financial Markets Review, Vol.9, 2015.。如同英国的P2PFA,我国一些省份自发成立了地方性的P2P网络借贷自律组织,国内首个区级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福田区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也在筹办中。

各地应开放接受自律组织的申请,地方性自律组织可借鉴英国行业自律的经验,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树立地方P2P网络借贷品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努力提高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技术标准。为强化自律组织的威慑力和执行力,可采取行业龙头领衔,与其他行业协会联合,与政府合作,共建一体化数据库,提供行业内部的数据分析。同时,可以采用促进行业交流等绑定行业资源的方式吸引会员,利用“圈子小”的特点建立正负向的激励机制,要求会员承担备案、整改、按时报送数据等义务,为会员提供行业资源,帮助会员树立品牌,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研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预警监管机制

为应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瞬息万变的态势和风险传播迅速的特点,地方监管部门不能采取传统的金融监管思路,而应引入科技化的监管方式。在成立自律协会、建立一体化数据库的基础上,政府可布局或投资于互联网金融科技类公司,激励各类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鼓励研发建立在云服务之上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参与数据共享。可利用区块链技术,锁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再使用基于大数据的监管模型,动态跟踪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各类指标变化,根据地方民间借贷和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状况,建立指标预警和预案机制,形成一体化、自动化的监管方式。

(责任编辑 王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