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学刊(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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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与国外监管经验

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肆意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高风险、高杠杆业务,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明目张胆地进行集资诈骗。特别是以e租宝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诈骗案件具有数额大、涉众广、危害强等特点,不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发展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使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重回服务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轨道,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规则监管是必然选择。

(一)国家层面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重点工作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迎来“规范元年”。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等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备案登记+行为监管”式监管框架,强调十二项禁止性行为,要求资金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等。2016年3月10日,《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要求P2P网络借贷等对公司概况、企业项目等信息进行披露。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正式启动为期一年的全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清查。

随着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落实监管政策刻不容缓。《办法》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需承担起辖内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二)地方层面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

以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和问题平台比例为指标,本文将各省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划分为三个层次,其中北京、浙江、上海、广东为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第一层次,山东、江苏、四川、湖北为第二层次,其余省份为第三层次,具体分析各省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办法和举措。

1.第一层次:采取多项举措迅速规范P2P网络借贷市场

北京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行动较其他省份快一步。2016年1月8日,北京市工商局要求各区级下架所有与民间融资相关的广告。2016年1月21日,颁布《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管理。2016年5月27日,北京市开始实施“1 +3 +N”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模式。浙江省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也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异常经营名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届时,浙江将从三个方面开展行动:推动市场主体的自律;成立自律协会,包括尽快落实异常经营名录、建立黑名单制度等;使政府监管尽快到位。

2.第二层次:及时出台条例进行行业整顿

山东等地的P2P网络借贷风险爆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跑路等恶性事件,行业亟须清理整顿。山东于2016年3月31日出台中国首部金融监管地方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规范金融类广告发布内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江苏于2015年11月出台《网络借贷平台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出台《关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重点推进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十大机制建设。

3.第三层次:积极支持P2P网络借贷以发展为主、监管规范市场为辅

第三层次的政府监管态度倾向于大力支持当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有省份开始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出现的问题出台规范措施。重庆市金融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这是继监管细则出台后的首个地方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江西于2016年2月3日发布《关于促进全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辽宁省公安厅则明确要求专项摸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网络借贷风险增加的情况下,很多省份展开监管行动。促进P2P企业规范运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投资者权益,实现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是各省份的共同目标和愿景。

(三)英美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经验

1.英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自律先行,监管在后,金融指引监管局(FCA)和P2P金融协会(P2PFA)构成其主要监管体系。在行业自律方面,英国著名的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Funding Circle以及RateSetter成立了英国P2P网络借贷金融协会,主动向政府申请成为合法组织。2013年7月,该协会自行出台了10条运营法则,以促进高标准的经营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政府监管方面,英国所有合法平台都接受FCA的监管。FCA将借贷型(P2P网络借贷)和股权投资型两类众筹纳入监管,于2014年4月发布全球首部针对P2P监管的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明确规定从事以上业务的两类公司必须取得FCA授权。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FCA制定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七项基本监管规则。

2.美国:建立在现行法律体系上的多头监管模式

在美国,P2P公司被视为证券发行者。现有的监管模式建立在一套已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由证券监管法律、银行监管法律和消费者保护法律等交织而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所有的P2P平台接受监管,所有的P2P标的都被定义为证券,P2P公司必须经过SEC的注册审批才能开展业务;信息披露更是要求按照证券公司的规定执行。2009年,通过SEC监管要求的美国著名P2P公司Prosper与Lending Club再次开始了业务,发布的标的均来自WebBank,所有的贷款都经过WebBank银行体系的贷前调查及贷后审查。

3.英美监管模式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借鉴意义

英美在监管模式上与我国的差异见表2。在牌照制经营方面,英美两国采用牌照制,而我国采用备案制;英美两国都有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而我国没有;英国由FCA单一主导监管,中美则均采用多头协同监管;中英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而美国没有。在信息披露方面,三个国家都对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在设置负面清单方面,我国专门设置了12条负面清单,英美则没有。在平台定位是否为信息中介方面,中英将P2P平台定位为纯信息中介,而美国则将平台视为债券交易商。

表2 我国与英美监管模式的比较

通过分析和对比,我们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美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一些成功经验。

(1)我国P2P网络借贷应当设置一定的实缴注册金门槛。英美两国均采取牌照制,而我国采用备案制,对注册资本金没有要求。“无门槛”会使一些无基本资金实力的平台也能开展P2P网络借贷服务,各方面的风险隐患很大,不利于保护投资者。与其等到事后监管,不如事前设立门槛,以降低监管成本。

(2)发挥行业协会“穿透式”监督的作用。目前,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陆续成立,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开拓了思路,但我国的行业协会普遍没有威慑力和执行力。而英国的P2PFA发挥行业“穿透式”监督的作用,打破牌照式监管束缚,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值得我国借鉴。

(3)我国应更加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即使英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远高于我国大众,英美两国依然非常注重保护投资者。这一点很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在交易流程中首先要努力控制风险,如添加投资下单前的明确警示、下单后给予投资者冷却时间等流程。

(4)对触碰红线的平台采取零容忍。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的创始人于2016年5月9日因一笔财务影响很小但违反公司操作的业务而辞职,使Lend-ing Club股价暴跌35个点。这件事凸显了美国对合规经营的重视和对违规经营的零容忍。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规模已是全球最大,只有创造良好的行业环境,才不会产生行业“看台效应”,进而保证P2P网络借贷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