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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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国初期规范行医的渐次推行

伴随着民国的建立,诸种卫生行政措施连续出台,新的考试医生之举,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渐次实行。由于从未设立过卫生部,北洋政府于1911年8月在内务部下设卫生司,用以管理包括规范行医在内的诸种卫生事务。不过,从其实际运作来看,卫生司只是徒具虚名,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真正对民国初期的卫生行政起到推动作用的,是各省和地方的警察厅。这一任务分工,反映出北洋政府是将管理和规范行医作为一种事关社会秩序的事务来看待的。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第136页。台湾学者李敖曾对这一时期的卫生行政建设,有过如下的总结和评论。


卫生司是没有实质的,更没有法律规定来做后盾的,事实上的卫生事务是由警察老爷来做。警察厅里有分成三科的卫生处,管理防疫保健、医卫化验和马路水沟。所以卫生司等于虚悬,而医药卫生事务在各省市里都一一变成了地方警务的单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师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规定”;江苏有它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称神方及用其他俗传方药”的明文。一般来说,这些单行本订得并不算太坏,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头师爷来说,已经勉为其难了。例如在广东省的“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里,就有未立案医生“不得擅挂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医院”“不得开设西医药房自行配制药剂”等规定。其开明进步的程度,即在今天也无与伦比。《李敖大全集》第1册,中国友谊出版社,1999,第410~411页。


尽管民国初期的卫生行政主要由各省的警察系统署理,并且各有其单行法行世,不过,与众多版本的单行法并行不悖,为全国警察共同遵守的,则有沿袭自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公布的《违警罚法》。其中,特别是“关于身体及卫生之违警罪”的相关条款,一般用来作为处罚违反卫生行政规章的依据。


凡犯左列各款者,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之拘留;或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一、偶因过失污秽供人饮用之净水,致不能饮用者。二、违背一切官定卫生章程者。

凡业经悬牌之医生或稳婆,无故不应招请者,处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参见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28)》,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第175页。


现有研究表明,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与渗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关研究,参见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第160页。对于卫生行政来说,警察的全面介入,不但一改帝国时代对行医活动基本放任不管的情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形塑新的医病关系影响至深。关于这一点,学界的研究仍是空白。因此,选取个案,进行集中考察,也就变得非常重要。由于北京在民国初期为北洋政府的政治中心,也是行政改革的先锋,在全国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因此,本章即拟以北京地区为例,1928年,北京改名为北平。本书为论述便利起见,后文相关内容均统称为“北京”。来尝试考察随着国家的初步介入而对现实中的医病关系带来了何种的影响。

正如本书第一章所指出的,到了明清时期,伴随着医药学知识的进一步社会化,但凡稍具知识者,都可能会加入行医的行列,导致从医人员的来源相当多元。明清时期的帝都北京,同样也是各色医者汇集的重镇。上自太医院医官,下至游方郎中、巫婆神汉,形形色色的医者,无不为人施诊治病。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些人都可以以“医”称之。③明清时期,南京和北京分别是医人汇集的两大重镇。对此,台湾学者邱仲麟在其《诊资与药钱:明代的医疗费用与药材价格》一文中,有着具体的阐述。该文为作者参加由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办的“社会文化史视野下的中国疾病史国际学术研讨会”(天津,2006)提交的论文,后收入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9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此种情形,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曾活跃于京津地区的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连阔如先生,在其专门用来揭露社会黑幕的《江湖丛谈》一书中,便对清末的北京医界有着如下披露:


清末的时候,治病大夫不论是否够格,随便挂牌行医,随便售药。患病之人稍有不慎,不是被庸医所害,就是被售药的所误。参见连阔如《江湖丛谈》,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第39页。


如此芜杂混乱的行医局面,在卫生行政事务归于北京市警察厅署理后,开始慢慢得到改善。1913年6月1日,京师警察厅卫生处颁布了《取缔医生暂行规则》,开始有计划地考试医生。与此同时,也开始了对非法行医者的积极取缔。规则规定,除了部分在专门医学堂领有毕业文凭,以及素有专长的医家可以继续行医外,其他业医者必须赴警署进行考试。报考医生须将姓名、年籍、区域、住址、门牌号详细填报。考试分初试、复试两场,复试录取的,还需到内城或外城官医院实习一个星期。“临证立方于医术确有研究者”,方准发给行医执照。考取执照的医生,如行医处所有变,应及时更换行医执照。此外,在为人施诊时,需将是否收费、收费数目以及出诊次数等定期上报警厅。如诊费有增减情形,也要随时上报,不能隐瞒。医生无论出诊、门诊,均应遵照警厅规定,“自备两联单,详细填注署名盖戳。将诊治单付与病者,自留存根编号备查”。在用药方面,医生所立药方必须清晰明了,不得将药名擅自更改,或用别名难以稽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五元到十元不等的罚金或相应的拘留。情节严重、涉及刑律的,在吊销行医执照的同时,还要交付法庭讯办。《京师警察厅卫生处关于取缔医生规则的函》(1916年4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018-00221。

从规则的相关内容来看,民国初期北京政府对医者行医活动的要求已非常严格,无论是行医者的资格、诊金数目,还是医生的诊治经过、施诊结果,以及对非法行医的惩处,无不被纳入政府的监控之下。这与传统社会对医疗行业和行医者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的消极态度,已成霄壤之别。伴随着国家的强力介入,传统社会的医家群体以及自由而多元的行医渠道也必将大大缩小,行医已逐渐向专门化、职业化的轨道迈进。由此,问题也便接踵而至,即在这样一个除旧布新的变革期与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在新式秩序与旧有传统之间,形成一股无形的张力,并进而给传统的医病关系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警局对非法行医者的取缔上,可谓与考试医生相表里。

在民国初年北京的日常生活中,警察一般会四处巡视,有时甚至便服对未行考取执照的行医者予以查拿。外右三区巡警章亿奎,一日见一男子在街上散发传单,遂上前询问。经查得知该男子叫陈文启,湖北人,曾患有梅毒,后经家住东珠市口时年29岁的三河人、医学堂毕业的康芝渊治愈。为酬谢康芝渊,陈遂为康印刷传单为之传名。章亿奎顺藤摸瓜,最后查得康芝渊并未在警厅考准医生资格,属擅自行医,于是将其拿获,依违警律罚银十元。《外右三区警署关于康芝渊未经考验行医和陈文启散布传单可疑的送案表》(1914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6922。住家在武王侯胡同67岁的宛平县人张立永,素以行医为业,诊治内、外两科达四十余年。前曾挂有牌匾,名曰“世济堂”。因警察厅颁发取缔医生规则,并未赴警察厅考验,遂将所挂牌匾摘去,仍私自行医。后由巡长刘恩承便服诈病将其拿获。《内右四区警察署关于张立永未经考验私自行医一案的详》(1915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0325。67岁的宛平县人王润田,家住京西门头沟,一直在天和玉药铺行医,并未经官考核。一日来京购药,住在女婿家。适有对门一果姓老妇人,因一时急火气闭,当得知王润田通解医道后即请其医治。但就在王氏开方、病人还未用药之时,王氏被巡警查获。《外右五区关于王润田未经考验擅自行医的详》(1915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0766。再如,中二区居民吴兴福未经官准,擅自为王氏之子治病。在王氏出吴某之门时,为巡警查获。据讯问,吴氏前此亦曾挂牌行医,经管区警署勒令将牌撤去。故此,吴系再犯,以违警律第38条第2款拘留十日,限满取甘结,开释。《外左四区警署关于吴兴福未经官准私自行医的详报》(1914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6829。57岁的厢白旗人景明雷,也是未经考准行医,在西安门内开设橘泉药铺,铺外墙上悬挂行医医牌。后经巡警查知,遂将其与医牌一并带区送案。终以违警律拘留十日,期满取保释放,交区监视。谁知景明雷依然故我,经人介绍复为宽街孟德本治病,并先后两次收取马钱八吊。结果,在孟之妻孟范氏到橘泉药铺换取新药方时,为巡警查见,再次将景明雷及药方押解至区。由于景明雷系再犯,故按警律加等罪罚,罚洋十二元。《中二区关于景明雷违章行医的详》(1915年6月)、《中二区关于景明雷违章行医的详》(1915年6~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6829、10783、10784。

此外,新闻媒体也成了警察的消息来源,如若有刊登非法行医的信息,一般也会引起其关注,予以调查。1913年12月8日,《京话日报》登载了一条关于寓居打磨厂四条胡同春华泰医生刘兰亭,为西城大帽儿胡同患痔疮的李星浦治病,不愈反形严重一事的新闻。新闻称,刘兰亭并未官准行医,在其为李氏治疗不见效验后,遂托其友人、曾于9月考取医生的邱振声,前往继续为李星浦治病。因李不在家,邱留药水、药包各一而去。此则消息为警察厅阅得,遂派员往察,并分别将两造带署查问。经讯问,刘兰亭果系非法行医,遂以违警律罚银十元。至于邱振声,虽为正式医生,但由于“受未经本厅考验之医生刘兰亭嘱托,冒昧与李星浦治病,并声称系警厅命令而来,迹近招摇”,依据《取缔医生暂行规则》第六条,“凡行医者关于其业务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时,……追缴执照或停止行医”之规定,“著自本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停止该医生行医三个月”,并令邱氏所寓东安市场大德堂药店辖署,存案备查。《外左一区警察署关于查京话日报刊载骗财害人医生刘兰亭等的呈》(1913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732。

通过以上的例子,可见,警厅对日常行医活动监控已趋于严密。民间医者稍有不慎,即有被查获或取缔的危险。此外,如若在非常时期,警厅的惩治力度会更大。1915年,北京白喉流行,波及甚广。为了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北京市政府积极出台相应举措,规定了防疫期限。而从在这一时期发生的案件来看,警厅对非法行医的惩治明显加重。

比如,南横街圆通观庙内佣工冯惟一,向外右五区第三路巡官徐文喜报告,说庙内已故道人李永禄之胞姐佟李氏带子香儿和九儿、苏李氏带子三达子同在庙内守灵。冯惟一怀疑三个小孩均患有疹症,恳请检验。外右五区警署当即电知防疫分局并外城官医院医官杨九德前往检验。查得三个小孩一患水痘、一患咽喉症、一患风邪之症,皆非传染病。但该医官在检视药方时发现,前医梁郁生、郭恩元药方用纸皆非“官厅规定用纸连单”,遂报知警察厅。警察厅认为,在防疫期内竟有医家如此懈怠,应从严查办,将梁郁生、郭恩元按违警律罚洋五元。《外右五区关于梁郁生等违章行医的详》(1915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0767。

47岁的大兴人朱德茂,素以行医为业。但在1914年的警厅考试医生中,并未考取。按照“取缔医生暂行规则”,朱氏只有在隔年再次参加考试,并且此间不得擅自行医。但苦于家境贫寒,生活无着,朱氏仍旧私自行医。清道所水夫刘世杰因感染风寒找朱氏看病,不治身亡。事为警厅查知。警察厅卫生处对朱氏所开药方进行检验,认为“虽无大谬,究属不合”。特别是,“值此防疫期内,竟敢玩视病症,任意开方,尤属非是”。最后,依据《违警律》和《取缔医生规则》,多条并罚,将朱氏“拘留二十日,限满具结保释”。《内左三区关于朱德茂擅自行医的详》(1915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0768。

再如,家住隆福寺庙后院东边路北院内的魏寿山,人称“魏半仙”,并未经警厅考验,仍然擅自行医。遇有病症,并不辨脉象虚实,专以扎针施治,并总以旧存成方一个,按照药味抄下,嘱令病家购买药剂,伴同药方焚化冲服。“魏半仙”此举显系“师巫邪术”,即使在明清时期,亦在严厉打击之列,更何况在整饬医业甚严的民国初年。当警厅侦知此事后,遂派人伪称患有“淋症”,亲赴魏之家中验察。适时,“魏寿山出诊始归,身作道士装,略坐片刻,伊始诊脉”。临诊之时,但见魏“口则喃喃作语,念咒不已。手则掐诀,指空胡画”,其诊法,“除诊寸关尺三部之外,并诊指头、手臂等处,均历代医术所未见”, “所开药方,亦非治淋之剂”。该警员问其是否考试,魏则答以“儒医须考,道医不须考”。警员在探得真凭实据后,最后将魏寿山带回警局。在查阅案底时,警方发现,魏寿山此前亦曾因以符咒及偏方为人治病被罚,此系再犯。警察厅总监亲自批复,魏寿山以符咒为人治病,“殊属目无法纪,玩视人命”, “当此防疫吃紧之际,若不从严惩办,不足以儆效尤”。于是,饬教养局“严加管束三个月”,并将案情“摘叙致报界同志会”, “希即各报,一体登载,俾众周知”。《内左三区警察署关于魏寿山擅自行医的函》(1915年5~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0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