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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进出口管制与防扩散
在防止化学武器及其原料、设备扩散方面,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重要作用,并在《公约》框架下为实现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等决议的目标而积极努力。中国严格执行《公约》关于附表化学品转让的规定,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采用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清单控制、最终用途证明等制度和标准,实行严格管控。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实行指定公司经营制度和生产源头管理措施,以降低扩散风险。
2014年,国家禁化武办严格审查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申请,共批准进出口申请464项,为堵塞履约和监管漏洞,国家禁化武办会同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海关总署监管司,调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B类第4项)的海关税则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有关定义,给予甲基膦酰二氯和甲基膦酸二甲酯等8个该类监控化学品一个新的海关税则编码2931901922,给予环状膦酸酯CU一个新的海关税则编码3824909951。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扩散教育,引导企业建立自律机制。
各级禁化武办对发现的涉嫌违规出口活动线索和苗头性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未发生扩散事件。中国与其他缔约国保持沟通,及时核实澄清《公约》附表化学品进出口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