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具体措施
1.3.1 改征农业税并允许粮食自由买卖
在1921年3月召开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已经感觉到前一时期关于工会问题的争论会妨碍对更重要的经济问题的注意。但当时参与争论的人,显然没有充分估计到农民问题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性,或者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工业问题上,简单地认为如果工业生产能够恢复、工业产量能够增加,农村的困难和农民的不满将自行解决。事实上,当时的工业生产已因原料和粮食供应不足而瘫痪,而原料和粮食的供应则主要依靠农民经济。农村中的不满情绪迅速影响到了城市中的工人和士兵,因为不久以前他们大都来自农村。
列宁首先是从政治上发现问题的实质,指出:“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问题,首先而且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工人阶级如何对待农民。”其次,列宁很快就找到了解决现存经济问题的关键,即恢复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因而必须立即取消余粮收集制,用实物形式的农业税来代替,这是他在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建议。农业税按照农民维持最低限度需要以上的生产净额比例征收。税率是确定的,并非从前武断并任意的评定,而且仅征收农民剩余产品的一定部分。这将大大刺激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这样就能增加他本人所能自由处理的部分。虽然以预定的、只征收农民剩余产品一部分的粮食税代替了此前征收农民的全部余粮,但即便只是征收一部分也是对农民经济的一种剥夺,列宁本人也承认这是一种不彻底的改革,本身具有过渡性质,“粮食税,是从极度贫困、经济破坏和战争迫使我们所实行的特殊的‘战时共产主义’向正常的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过渡的一种形式。而正常的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又是从带有小农占人口多数所造成的种种特点的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在小农国家内实现本阶级专政的无产阶级,其正确策略是要用农民所必需的工业品去换取粮食。只有这样的粮食政策才能适应无产阶级的任务,只有这样的粮食政策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基础,才能使社会主义取得完全的胜利。粮食税就是向这种粮食政策的过渡”。粮食税是从征收农民的全部余粮转到工农业之间实行正常的社会主义产品交换的一种过渡办法。
可进步毕竟是存在的,实施粮食税后税额约为余粮收集制的一半,并且随生产的恢复还要进一步降低。征收方式一开始以实物形式为主,征收各种农产品的一部分,币制改革成功后,都改为了货币形式,“1922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将之变成统一税种,并于1924年改变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单一农业税”。随着市场关系的建立和货币流通的稳定,以货币形式征税有利于农民根据市场的情况来选择自己的耕种作物和经营方式,这会大大改善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同时会进一步扩大商品流转的数量和种类,真正达到活跃经济的目的。因此,“1923年5月10日实行了1923~1924税务年度按谷物(普特数)计算的统一的农业税,征收部分谷物和部分货币。此后的年代里统一农业税开始只采用货币形式”。除此之外,还要把粮食税及其他各种税统一为单一农业税,“单一农业税应当借助于对决定农户经济力量和支付力量的一切材料(人口数量、耕地和草场的数量、耕畜和产品牲畜的数量、平均收获量)的计算,保证每个农户的赋税负担同它的收入和财产数量相适应。实行这种直接税,苏维埃政权就可以很好地执行保护贫中农利益的政策。共产党应当向农村贫中农阶层说明直接税的所有优点,说明实行这种税就可以按照财产状况把赋税负担合理地分配给农村各阶层,使贫农得益最多”。当时之所以还要征收农业粮食税,官方的解释是由于工业和运输业还没有恢复,一旦工业和运输业得到恢复,将会逐渐减少甚至取消粮食税,税额的总数应当满足军队、城市工业和非农业人口的最低限度的必需的消费。当运输业和工业的恢复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通过正常的途径,即以工业品和手工业品作交换的方法取得农产品时,税的总额应当随之不断减少。
看起来似乎是比较次要的一项征粮方式的改革,但实际上,作为过渡政策的粮食税一经实行就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正如列宁所预计的那样:“粮食税自然意味着农民在完税以后有支配余粮的自由。既然国家还不可能拿出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来交换农民的全部余粮,余粮的买卖自由也就必然意味着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由。”一旦剩余农产品的自由交换被承认,也就意味着恢复农产品的贸易市场。很显然,对卖者来说是剩余农产品,对买者来说则是必需农产品。自由贸易一经允许,就必然不只是局限于初级的、地方的流转,而转变为整个商品的运动。而小商品生产者的经济自由必然会在其经营条件方面引起连锁反应,于是在土地关系方面,出现了租佃、转让甚至买卖,使用雇佣劳动的现象开始出现。1921年12月召开的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肯定了农民有自由选择土地使用方式和经营主动权,并“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衰落的农户暂时短期转入土地使用权(租赁)问题和关于在农民经济中使用雇佣劳动的条件的决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接受委托,于1922年5月22日通过了《土地劳动使用法》,对出租土地和雇佣劳动给出了明确规定。
起初仅限于本地市场的自由贸易,由于投机商人的存在而迅速超出了本地的范围。这样就必然会重新恢复货币在商品流通中的地位,从商品交换发展到货币流通几乎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同时,既然恢复了农民对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权利,也就必然要取消供应人民委员会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收购集中全部农产品并对其进行再分配的垄断地位。生产决定交换,交换则又决定分配,交换和分配完全在市场中进行。列宁在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强调,在实行粮食税的同时,重新使合作社与供应人民委员会分开,使合作社恢复了在商业市场上的自决权。按此顺序推进的又一个步骤,是废止通过中央管理总局集中供应工业原料和粮食,而代之以分层负责的制度,各企业自行决定收购原料和处理产品,自行洽谈订立合同,从而也就使国有工业部门逐渐成为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当然,在开始的几个月中,各国营工业和农民经济之间,主要是用物物交换的办法,换取彼此需要的产品。但这种办法显然不能长期维持下去,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已经在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货币”一章里论述过了,简单地说,它既异常麻烦又非常缺少效率。因此,很快就从商品交换发展到商品买卖,即货币作为商品流通的中介。列宁在1921年秋天很坦率地承认了这一点,认为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就是“不仅要退到国家资本主义上去,而且要退到由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实际上,如果从《资本论》的理论角度上来讲,可以说商品交换本身的矛盾就是使市场必须扩大,货币成为交换中介。这样,购入供应品和出售制成品这两组交易很快就分开了,即买和卖分离了。国营企业之间以及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的正常交易逐渐通过货币进行,从而对币值稳定提出了要求。由于每一个生产单位都成为市场交易中的主体,必然又对信用产生了需求。如果按照这个态势任其发展下去,那么肯定又要出现像资本主义国家里常见的抵押、典当等各种生息资本。因而粮食税的实行,对整个农村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
新经济政策使农村的经济结构和阶级构成发生了变化,“农村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初期,在整个农民经济普遍高涨,在商品流通量和货币关系增长的条件下,当然社会经济方面的分化也就加强了”。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农村开始出现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户由于占有的劳动工具较多,便开始租佃那些无法把劳动投入到土地上去的贫苦农户的土地,同时又雇用另外一些在自有土地上无法吸收全部劳动力的少地农民。另一种剥削形式是贫苦农户向富裕农户租用一些劳动工具,如农具或牲口。不过,虽然农村出现了阶级分化的趋向,但是整体来说,是贫苦农户普遍上升到中农地位,即农村中出现“中农化”趋势。总之,“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头几年,结果商品生产户增长了。这种农户的播种面积略显增长,它们的农产品量也增加了。而特别重要的是农产品的商品部分扩大了”。
如前所述,粮食税的实行恢复了市场关系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农产品交换的扩大依赖于市场的繁荣,由此也必然影响工业品与农产品之间的交换关系,甚至影响工业品之间的交换方式。具体而言,粮食税的实行使个体农民成为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这便要求国营企业也必须成为自由经营的主体,因为“既然我们已经转而采取市场的经济形式,国家就一定要给各个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为此国营工业企业就要实行经济核算制。
1.3.2 经济核算制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
如前所述,利用新经济政策恢复国民经济的关键,就是要在商业方面把城乡经济结合起来,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要想提高农业生产和恢复大工业是不可能的。所谓在商业方面把城乡经济结合起来,就是使农民不但能自主地销售自己的剩余粮食而且还能在市场上买到国营工业的产品。在国营工业和农民经济之间所发生的这种变化,虽然意味着由实物经济过渡到货币经济,但同时又需要创造出整顿工业机构和改善管理方法的条件。譬如各企业、托拉斯、辛迪加等,以前向来都是从政府领取一定的物资和资金作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金的,所以只有把这些企业、托拉斯、辛迪加等,重新组织成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以后,方能在商业方面把城乡经济真正结合起来。问题在于:一方面,国营企业要以适应农民购买力的价格向农民供给工业品;另一方面,还要组织国营企业的整个活动以便保障工业本身的积累。在这种情况下,估计或核算成本以及减低成本或价格一事,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就是在国营企业内部广泛采用经济核算制,“经济核算制是社会主义的经营管理方法,它要求用价值形式,即货币形式来较量企业经济活动的耗费和成果,要求以企业自己的收入来抵偿其支出并保证在生产中获得盈利”。
如前所述,只是因为国内战争才集中管理物资或资源,由此才形成了中央总局管理体制,这种“总局管理制的突出特点是以垂直的行政领导方法,管理下属企业。它们直接决定企业生产任务,调拨企业的人力物力,包括企业产品。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也不需要经济核算,企业根据总局的调拨单,领取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统统上交,由总局根据上级指令统一分配”。但是中央总局管理体制在和平时期,成为苏维埃俄国实现新任务的一种障碍,因此“必须使中央管理机构不再管理大量的中小企业,而只保留最巨大的和主要的企业由中央管理,把中型企业管理权下放到地方,而小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则租给合作社或私人经营。……管理总局制度改成了大规模中央托拉斯或地方的区公司制度,它们都是独立的工业经营组织。为了监督这些组织的活动,不应该采用包罗万象的集中领导,而需要有严格的企业财务和托拉斯组织,需要把固定资产(不可动用的资产)同流动资产和业务资金划分开来,使企业过渡到经济核算制和管理中一长负责制”。这样,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大规模工业企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中央大型托拉斯或者区级地方公司及部门性专业公司的生产联合组织。1921年8月9日,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指令明确规定了要把最大规模的企业联合成工业托拉斯,以便过渡到实行经济核算制。到了1921年12月28日,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明确规定:“经济核算制和全国工业计划(这一计划建立在对生产资源、对每个国营企业和全部国营企业的预算的准确统计的基础上),应当成为全部国家工业的经营基础。应当保证国营企业和它们的联合组织在支配国家所提供的资源方面,在保证企业有原料、燃料和辅助材料等等方面有广泛的独立性,还应当保证它们有权销售一定份额的产品以补充国家供应不足的资源。代表大会认为,通过把一系列同一类型和互为补充的国营企业在省、州或者全国范围内联合起来的办法来组织有充分的行政的经营的权利,以保证根据严格的经济核算原则合理地经营企业。代表大会认为新经济政策根本否定‘总管理局制’的经营方法,因此必须同一切恢复这种工业管理方法的企图作坚决的斗争。”仅1921年,在14个中央管理总局所辖企业中,把管理权交出来和下放到省国民经济委员会的企业达1829个。这样,经济核算制便保证了每一个国营工业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各个工业企业之间的产品调拨变为根据市场原则进行交换或买卖。也就是说,国营工业的产品生产实现了商品化,经济核算制便是承认价值规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体现。
由此,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工业分层负责管理制度使商业化的工业托拉斯逐渐成了市场上的经济自主单位。根据1921年12月28日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供应方面,所有国营企业分为两类,一类仍由国家供应,一类取消国家供应。应当由国家供应的首先是生产保证供应军队或恢复共和国主要经济部门的产品的工业部门(军事工业、矿物燃料、冶金等部门)。……不由国家供应的所有企业都通过在市场上销售自己的产品来获得自己必需的资金。……为了最好地利用国家提供给企业的资源和完全实行经济核算原则,各企业及其联合组织的管理委员会均享有一切行政管理权和支配国家提供给它们的所有物资、货币以及其他资源的权利,也享有出售提供给它们的那部分产品和专门用于商品交换的调拨量的权利。”在1921年下半年至1922年年中,这些国营大工业的联合组织在脱离国家的供应后也就理所当然地免除了将产品交给国家的义务。1922年后,一大部分国营企业和托拉斯便取得了相当大的自主经营权,成为与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相差无几的市场主体。而即使那些仍然由国家供应的国营企业,也要实行经济核算制。“到1922年底,近90%的工业企业联合为421家托拉斯,40%的托拉斯是中央的,60%是地方下属的。托拉斯可以自行决定产、销,原料不由国家提供,而是由企业在市场自行购买。”
新的工业组织和管理形式,适用于目前占工业主要部分的供应一般消费品的国营企业。虽然它们具有很大的市场自主权,但决不意味着国家完全取消了对它们的管理和监督。此时对它们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掌握在已经代替了52个中央管理总局的位置的16个新的处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下的中央总管理处手中,新机构通过大规模的托拉斯和区管理处,并通过地方国民经济委员会来领导企业。它们的任务首先是按照新的方法计划并监督工业改造的实行,然后在各种范围内对工业托拉斯的政策实施和活动进行总的管制。
但是,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只是一个协调中心,无权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只要企业给国家上缴完利税后,就可以自行支配产品买卖并自负盈亏。企业的领导者和地方经济部门对掌握这一新发现的自由充满了热情,这些认识到新制度的作用和好处的管理精英们,不仅抵制进一步地去集中化,还要求削弱工人参与经营企业和行政决定的权力。并且还开始纷纷将当地企业联合成托拉斯。可实际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托拉斯才属于大规模托拉斯(主要是冶金工业、纺织工业、电气工业和部分化学工业与采矿工业方面)。大多数托拉斯都只拥有极小量的流动资金,因此其中许多托拉斯便不能充分满足所属企业的需要,于是企业为了补充自己的流动资金便不得不按照不利的价格把自己的产品卖出去”。
针对这种混乱局面,1922年12月全俄苏维埃第十次代表大会成立了调整托拉斯的中央委员会,重新改造已经组成的一些托拉斯。根据各生产部门技术水平和市场条件的差异,企业之间相互联合成托拉斯,“认为必须在周密分析各工业联合组织的经济工作条件的基础上对它们的人员编制和机构作出一系列组织上的修正。同时必须更加明确规定各托拉斯及其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切划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及其机构和各托拉斯之间的职能”。1923年4月,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检查了前期工作中的失误,着重指出:“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的过渡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战时共产主义的方法完成的,因此,企业的分类,把这些企业划分为托拉斯,在各托拉斯之间分配资金以及给它们贷款等工作,过去具有,而且直到现在在很大程度上还具有先验的官僚主义的性质。……流通资金不足的怨声,只证明在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国家经营的工业企业数量超过了国家在多年国内战争和封锁所造成的我国整个经济形势下的经营力量。结果就发生了企业不稳定,生产中断,主要是开工不足;这些又造成了产品成本极高,市场缩小,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经济困难。摆脱现状的出路,是使生产充分积聚集中于技术装备和地理位置最好的企业中。”根据这项决定,在最高经济委员会下设立了企业集中化委员会,打算要大大缩减原有企业数目并制定企业托拉斯联合组织的新形式。
新的托拉斯的合法地位,是由1923年4月10日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央工业托拉斯联合组织的法令和7月17日关于地方公司的法令予以承认。这两个法令规定托拉斯为能独立签订合同的法人单位,但并非作为财产的所有者,而是作为国家的被委托人,国家以特许的方式赋予他们定期的权利而成为财产暂时的经营者。这两个法令把中央领导的作用赋予托拉斯,各工业企业则起着完全从属的作用。企业只是托拉斯的组成单位,自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再有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不能进入市场。“法人权利只赋予托拉斯,托拉斯拥有自己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照商业清算的原则进行工作,托拉斯既能开展生产方面的活动,也能开展供应和采购方面的活动。”
托拉斯获得法人资格的特权由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加以核定,除此之外,托拉斯几乎不受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控制,这也就提出了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改造要求。因为,在企业托拉斯化的过程中,新成立的托拉斯就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计划机关脱了节,托拉斯只在一般领导关系上才算隶属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经济自主和计划领导之间发生了矛盾,在这一时期,只能把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改组成一个调节经济活动的机关。“在1923年,除了冶金工业管理总局和电力工业管理总局外,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所有的部门管理机构都撤销了。为了代替这些机构,把整个工业管理工作都集中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两个机关里面:(1)经济管理总局——这是调节和计划整个工业工作的最高机关;(2)国营工业中央管理局及所属部门工业管理机关——这是管理全盟性质托拉斯的最高执行机关。”除此之外,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还保留下列权力:决定利润的分配,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清理托拉斯,以及在任何一年都可以终止托拉斯理事会的人员任命。在赋予托拉斯法人地位的同时要求托拉斯估算基本的资本价值,资本分为两部分,包括厂房、建筑等一般不动产以及各种固定资本,还包括存货、货币等流动资本。只有后者才可以作为贷款的保证金并用以举债,前者不能做此用途。托拉斯还可以发行债券,但无权使国家负连带责任;国家既不负责偿还托拉斯所举借的债务,也不负责弥补它的亏损。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可任命三人为审计委员会以检查财务状况,三人中有一人代表该企业的工会。该委员会有权审查全部账册簿记及各类文件,但不得干涉托拉斯的实际工作,并无权变更托拉斯理事会的决定。该委员会发挥着异常重大的作用。托拉斯设立理事会,由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有关工会商议后任命。理事会行政上的作用,类似私营公司的董事会,主要差别在于理事会的每一位成员一般负责某一部门的具体工作。托拉斯各个工厂经理人员的任命由理事会决定,经理人员负责工厂内部管理,除特殊情形外,无权从事买卖商业行为。托拉斯可自由地在市场上与其他机构签订买卖合同。至于工资和工作条件,则由与工会拟定的集体合同加以规定。托拉斯控制下的工厂的生产计划,由理事会拟定,呈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批准,即尽量增加收入、减少支出并选取最低费用的生产方法。这样,托拉斯和此前的管理总局不同,它并无法定权力以约束第三者,因为它并非国家的行政机关,而仅仅是国家的经济机关,它对其他单位的权力仅限于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又由于托拉斯具有财务和商业行为的独立性,因此和此前的管理总局制度下的企业不同。但它没有私人资本,因此又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或混合企业不同。
总之,正如粮食税的实行活跃了农村经济,从而使个体农民成为市场主体自由地从事农产品之间的贸易,经济核算制也活跃了城市经济,从而使国营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自由地从事工业品之间的交换,“国营企业实行所谓经济核算制,同新经济政策有着必然的和密切的联系,在最近的将来,这种形式即使不是惟一的,也必定会是主要的。在容许和发展自由贸易的情况下,这实际上等于国营企业在相当程度上实行商业原则”。实行粮食税使农村经济恢复了商业原则,农民的生产开始以出卖农产品为主要目的,经济核算制实际上又使国营工业企业恢复了商业原则,从而使国营工业企业的生产开始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既然农业和工业之间的经济结合需要通过商业来完成,那么就需要对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新经济政策的进攻性首先就从流通领域开始。
1.3.3 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扩大商品生产
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新经济政策坚持国家垄断制,不允许私营商业有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自由。1918年4月22日,人民委员会发布法令明确规定:“全部对外贸易实行国有化。同各国和国外商业企业签订买卖任何产品(采掘工业、制造工业、农业等产品)的贸易合同,都须由特别指定的全权机关代表俄罗斯共和国签订。除这些机关以外,一律禁止同外国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并没有改变这一政策。1921年底,第十一次代表会议坚持认为:“为保护人民的财产,为使那些许可输出的产品得以在国外市场上最有利的销售,国家必须保持对外贸易的垄断。”
在整个恢复时期,苏维埃政府都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垄断制,1925年10月5日,中央全会决议对对外贸易垄断制进行总结,认为发展对外贸易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最大可能地促进和刺激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保护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因而,必须根据国际环境和国内需要来选择适当的对外贸易组织形式。不允许在对外贸易垄断制中有丝毫的马虎和破绽,否则会使整个经济屈从于国外技术先进、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对外贸易是同资本主义世界进行直接联系的领域,在现有的世界分工格局下,要利用对外贸易来巩固苏维埃经济和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对外贸易垄断制的实质就是:国家本身经过特设机关(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进行对外贸易;国家规定什么组织,什么部门,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直接经营对外贸易业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任务,通过制定进出口计划,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国家通过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和进出口货物限额的制度,直接调节进出口,调整对外贸易组织的业务。”必须坚持列宁在对外贸易垄断制上的坚决立场,必须同各种企图取消或削弱对外贸易垄断制的倾向和情绪做斗争。
对外贸易垄断制切断了国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同国外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联系,能够有效保护苏联工业不受外国资本主义发达经济体的侵蚀和干扰,从而对在国内消灭私营经济在流通领域所占的成分起关键作用。总之,“苏维埃国家利用对外贸易垄断制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形式的经济和劳动农民经济而不利于私人资本主义成分。国家通过对外贸易垄断制堵塞了外国收购商和投机商渗入苏联农村的渠道。对外贸易是扩大国营和合作社贸易、健全国内市场和同私人商业资本顺利展开斗争的工具之一”。
当然,对外贸易垄断制并不意味着切断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恰恰相反,实行对外贸易垄断,只不过是要由国家以及由国家特许的组织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不仅不取消对外贸易,反而还要促进它的扩大,以达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增长。1920年12月,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说,在对外贸易方面,“我们的目的就是同英国签订贸易,使我们恢复国民经济的庞大计划所需要的机器能够尽快地买到”。
与对外贸易实行严格的国家垄断制不同,对内贸易则主要采用国家资本主义政策以帮助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总量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在列宁看来,“在一个经济遭到极度破坏的、落后的小农国家里,受无产阶级国家监督和调节的资本主义(即这个意义上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有益的和必要的(当然只是在某种限度内),因为这样能立刻振兴农业”。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除了对国民经济进行监督和调节外,主要是租让制和租借制。
外国武装干涉的结束,重新产生了利用外资来恢复和发展国内生产的可能,租让制就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租让在实质上是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工业方面与比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缔结经济协定的一种形式,同时,也应当成为发展苏维埃共和国的生产力和巩固在苏维埃共和国内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有力手段”。租让制企业是根据1920年11月23日,人民委员会发布的《租让项目的一般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的法令设立的。法令要求采用一系列办法来迅速恢复国民经济,这些“办法就是吸收外国国家机关、公共机关、私人企业、股份公司、合作社和工人组织参加俄国自然富源的开采和加工”。该法令还规定了苏维埃政府可以和一些值得信赖的外国企业签订租让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许诺给承租人应得的报偿并允许承租人将产品运出国外;对于采用技术改进设施的承租人给予优惠;对于一些长期项目保证承租人的投资风险和资本回报;对承租人所投财产决不实行没收和征用;承租人也有权在境内雇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承诺决不单方面更改租让法令或租让合同。但实际上,租让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这一方面是由于承租人本身只力图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愿把先进技术给予苏维埃国家,或者是因为外资代表提出的苛刻条件让苏维埃政权无法接受;另一方面,随后不久国营工业大规模地发展起来,并掌握了先进技术而使租让制的必要性丧失。
除了实行租让制外,当时为了活跃苏维埃经济甚至还实行了租借制,即将一定数量的企业拨归私营。这些出租的企业大多小到只能称为作坊而非工厂,它们原本是根据1920年11月29日的法令收归国有的。还有许多小企业是出租给工人合作社,而非个人。根据1921年5月17日的法令,由此前法令宣布没收而事实上国家并未接管的企业要求发还原主,还发出指示:“采取必要措施发展私营企业形式和合作社形式的手工业和小工业,并尽力地发展农业合作社。”在新经济政策的第一年,承租企业是根据人民委员会于1921年7月5日颁布《关于出租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所属企业的程序》的法令后发展起来的。8月9日,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指令又明确要求“苏维埃机关对于那些不能开工和靠苏维埃经济机关不能维持的企业,应当毫不迟疑地贯彻出租法令,以便使国家机关卸掉小企业小工厂这些包袱”。12月10日又规定,雇用工人在20人以下的企业,不论是否已由国家接管,均发还原主或予以出租。但出租的大都是规模极小的企业,大部分只能视为手工作坊,在全部生产资料中所占份额无足轻重。
随着经济贸易政策的放松,商品生产逐渐扩大,这就提出了对商品交换方式进行改革的要求。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最初几个月,俄共(布)的设想是通过合作社使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进行直接实物交换,在当时币值极其不稳定的条件下,这种以实物形式的商品交换对农民是较为有利的。但是,随着交换的扩大,这种试图排除货币和离开市场的物物交换的弊端就迅速显现出来。因而要求从商品交换退到商品流通,即通过货币作为中介并利用私人商业来实现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交换。1921年5月,俄共(布)中央作出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在实行粮食税时的经济政策》的决议,其中在实施“实物的商品交换”的措施中规定,“完税后剩余农产品和原料买卖法改变了整个采购工业原料的制度,重心应转向通过商品交换或从生产者那里收购的办法来采购原料”。随后,人民委员会法令又规定,“交换和买卖法也适用于手工业和小工业制品”。也就是说,此前执行同农民进行直接实物形式的商品交换和限制私人资本的商业活动的办法,很快就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1921年10月29日,列宁在关于新经济政策报告中承认,1921年春所设想的按照社会主义的方式直接用工业品换取农产品的商品交换失败了,“所谓失败,是说它变成了商品买卖。……我们应当认识到,我们还退得不够,必须再退,再后退,从国家资本主义转到由国家调节买卖和货币流通。商品交换没有得到丝毫结果,私人市场比我们强大,通常的买卖、贸易代替了商品交换”。经济的恢复和生产的扩大就要求从商品交换发展到商品流通,这对新经济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这些措施包括掌握市场规律、学会经商贸易、减少流通费用等一系列经济斗争方法,还包括整顿财政税收、成立国家银行、实施币制改革等一系列金融改革手段。总之,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的进一步扩大自然而然地提出了改革财政金融体系的要求,尽快使苏维埃货币的币值稳定,货币顺畅流通。
1.3.4 改革财政金融体系,稳定通货币值
1923年秋,无论是国营工业还是个体农业都遇到了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大了流通不畅的问题。货币流通虽然由商品流通所决定,但也反作用于商品流通。另外,商品流通和市场关系的恢复、发展迫切要求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金融体系及货币流通手段。因此,新经济政策在这一时期还有目的地运用苏维埃财政税收体系,并实施金融改革,逐步采取各项措施最终保证货币流通的稳定。
新经济政策实施以后,私人资本不仅在商品流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同时在货币流通领域也有很大的力量。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历史一样久远,同时都只是剥削劳动而不组织劳动。一部分不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本,就会很自然地从事借贷活动了。而个体农民经常会由于各种情况,如婚嫁丧葬等生活习俗方面的需要,或者灾荒蚀赔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需要而借贷货币,特别是后一种情况,几乎是无法预见的。因此,苏维埃政权除开办国家银行以供国营工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之需外,还组织了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民摆脱生息资本的盘剥。但是,金融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小生产还很容易遭到高利贷等生息资本的盘剥。1924年6月,斯大林说:“事实上,农村中的信贷完全落在富农和高利贷者的手中,没有农具的力量单薄的农民不得不去受高利贷者的盘剥,不得不付出极高的利息,忍气吞声地受高利贷者的支配。这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基础的农业信贷网,不能够供给农民低息贷款,把高利贷排挤到后面去,结果高利贷就占据了全部阵地。”
苏维埃政府的税收偏向性是很明显的。对国民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营业税给予了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则适当增加了征收比例。1922年4月,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指出:“税收政策的任务应当是通过直接征收财产税、所得税等等来调整积累过程。在这方面,税收政策是过渡时期无产阶级革命政策的主要工具。”1922年12月全俄苏维埃第十次代表大会又要求:“鉴于税务收入极端不足,必须加强征收间接税特别是征收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别是必须加强对新资产阶级的课税以及对那些在新经济政策下复活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职业和行业的课税。”1924年2月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税务的进一步改革是要减少税收和税收机构的数量并改善其质量,它应当立足于:(1)尽力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并充分显示它作为资金积累调节者的阶级意义;(2)根据本决定规定的原则重新安排统一的农业税;(3)减少地方税的项目;(4)逐步实行税率的级差制,使之同征税产品的质量、涨价程度和售价相适应;(5)改进直接税的计算法;(6)加强对无效益消费的征税。”
税收制度上的倾向性相比于财政制度上的改革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谈到国家作为剥削压迫者的工具时,提及了财政税收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意义。资产阶级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作为总资本家代表的政府借助经济手段来实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强国家机器的作用,如供养官吏和军队;另一方面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当然,也有部分国家支出用于教育、医疗和住房等,但所占比例从来都不会太大。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国家垄断阶段,其国家支出越来越大的部分被用来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工具,即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实行所谓的国家调节,但是这种调节的最大限度只是局限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领域,丝毫不会触动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制。
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由于国内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其国家财政支出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因素。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支出不是“面向分配”,而是“面向生产”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不是调节经济,而是主导经济,使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1922年12月27日,全俄苏维埃第十次代表大会规定:“苏维埃政权财政政策的基本任务,是在农业、工业、商业和运输业之间正确分配资源,使这种分配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另外,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政策直接与国家预算制度联系在一起,而国家预算绝不是简单地把国家税收作为收入花掉,而是作为追加投资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在改造时期,随着国民经济中计划性的增强,国家预算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金融信用制度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作用。资本主义社会里,为节省货币流通费用,信用主要是由资本家相互之间提供的,主要表现为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是以银行为中介的。除商业信用外,还有资本信用,即把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使其能够作为资本发挥作用,这种资本信用也就是金融。这两种信用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分清楚,许多情况下又和借贷资本融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资本主义的金融体系。这种金融信用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作为“共济会”成员的全体资产阶级共同瓜分剩余价值服务的。很显然,这种金融信用制度,就它的基础来说,是与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格格不入的,甚至与农民等小生产者的利益也是相互冲突的。显然,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就必须对原有的金融信用体系进行改造。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实行了银行国有化,把资本主义本身所建立起来的核算和监督机构交给无产阶级掌握,为过渡到社会主义有计划地管理社会经济提供了条件。另外又取消了沙皇政府和临时政府所借的债务,把人民从沉重的捐税中解放出来。同时还采取了下列措施:国家垄断外汇兑换、保险事业、证券交易等,把全部金融工具集中到国家手中。
新经济政策实施后,商品货币关系的恢复,必然影响金融信用体系的作用。因而,在1921年10月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成立国家银行,“国家银行的任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发行货币,调节货币流通;进行卢布监督等”。1922年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成立专业信用机构的决议,因为“没有信贷(应由国家银行调节)的大力支援,就不能顺利而迅速地发展城乡间的商品流转、城乡市场的商品流转以及在更大程度上同国外市场的商品流转。应当在不破坏国家银行的控制作用的范围内,建立受国家银行监督、能协助集中游资并加以有效利用的辅助性信用机关,以及小型的(如信用合作社)和地方性的信用机关网”。1922年10月19日成立工业银行,该行为国营工商企业开立账户,吸收资金;主要对国营工商企业发放贷款;为国营工商企业的结算和出纳服务。此外,还对合作企业发放为数少量的短期贷款。除工业银行外,还成立了电业银行、公用事业银行、消费合作银行(1923年1月27日改组为全俄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对外贸易银行、相互信用社和储金局等。在这些专业银行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农业银行,因为农业银行最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运用银行等信用机构反对富农等资产阶级的新作用。1922年12月,为进一步恢复和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把农民从高利贷者和富人的盘剥下拯救出来并帮助农民正确地分配生产资金,苏维埃政权着手组织地方的农业信用公司。农业信用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是国家银行、农业人民委员部和全俄合作银行。通过这种农业信用公司向农民发放贷款以补充农民流动资金的不足,使农民在免除生息资本剥削的条件下能够自由地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并按适当价格出售。
随后,1922年12月27日,全俄苏维埃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所有苏维埃政权的机关都要特别注意必须广泛地帮助农民恢复其固定资本(役畜、种子、农具、改善草原状况的工具等等),办法是根据恢复农业的统一生产计划来组织国家信贷和合作社信贷。”斯大林指出了这些措施的意义,“这里指的主要是在县和乡建立基层信用合作社网,这里指的是使信贷工作民主化,使农民可以得到农业贷款,以国家的低息贷款来代替高利贷的盘剥性的贷款,而把高利贷者逐出农村。这是我国整个经济中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无产阶级和农民间就不能有比较巩固的结合”。也就是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主要为了帮助农民恢复和更新固定资本,以保证农业的快速恢复。1923年4月,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指出“随着新经济政策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富农的比重日益增长。正在农村建立的关系其特点在于,它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苏维埃国家中形成的。既然农民的合作化是苏维埃国家在整整一个历史时期中极其重要的经济任务(这一任务是由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及实行土地和基本生产工具的国有制的条件下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所决定的),所以党和苏维埃国家在经济方面的首要工作是加强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组织农贷,保证占农民群众绝大多数的小农的利益,创造最简单的农民经济协作形式,等等”。另外,“由于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富裕农民也就能使力量单薄的农民在政治上从属于自己。因此,创办小农和最小农借得起的国家信贷和合作信贷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信贷可以打入农民经济以反对富农”。对苏维埃政权来说,组织农业信贷绝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它可以帮助贫农、团结中农、反对富农。
另外,在信贷方面苏维埃政权对国营工业的偏向也是很明显的。最后,在金融领域里除利用银行信贷外,苏维埃政府还发行了国家公债,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
商品流通的扩大需要稳定的货币流通,但新经济政策的开端正碰上极端混乱的货币流通和无法控制的通货膨胀。
虽然十月革命后的最初几个月里就实现了银行国有化,使苏维埃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全民计算和监督有了可能。但是,1920~1921年货币流通的紊乱达到了极限,物价波动极其严重,另外还有令人难以想象的通货膨胀。即使新经济政策实施之后,纸币的发行数额仍在不断扩大。如果“不整顿货币流通和提高卢布的汇率,我们国内外的经济业务就会陷于瘫痪”。不制止货币流通的混乱状态和通货膨胀的无度飞涨,根本就不能恢复像样的商品流转和贸易自由,新经济政策的目的也就根本不能达到。
为稳定通货,币制改革的任务被提了出来。1921年12月党的第十一次代表会议明确了党在恢复经济方面的当前任务:“不健全市场就不可能迅速恢复大工业,而要健全市场就必须采取一系列旨在建立稳定通货的财政措施。恢复金本位的货币流通(第一步是坚决执行限制纸币发行的计划),应成为苏维埃政权在财政方面的指导原则。”1922年3月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又强调:“必须稳定物价和制止货币贬值。”在这次代表大会上,再次重申了币制改革的方向:“目前,虽然决不能提出立即恢复黄金流通的任务,但是必须肯定:我国的经济和财政政策的方针是坚决恢复货币的黄金准备。”
1921年10月成立的隶属于财政人民委员部的国家银行,为稳定通货和实行币制改革迈出了具有关键意义的第一步。最初,国家银行的责任只是经营信用银行业务和具有财政人民委员部的金库职能。但是在1922年10月11日,国家银行在人民委员会的授权下发行了名为“切尔文”的银行券即金卢布,由于金卢布的黄金储备率和外汇储备率在25%及以上,能够按照票面价格换成黄金或外汇,因而具有十足的货币稳定性。起初,国家银行虽然继续发行纸币,但具有固定兑换价的金卢布逐渐排挤了所有贬了值的纸币。
1924年1月第十三次代表会议要求:“今后党的政策应当是维持切尔文的稳定和完成币制改革。广大群众的利益要求完成币制改革,也就是要求以稳定的通货代替贬值的苏维埃纸币。完成币制改革应当是苏维埃政权当前的基本任务之一。”在实施了一系列过渡性政策后,苏维埃政权成功完成了币制改革,稳定的“切尔文”金卢布很快制止了恶性通货膨胀,大大加速了商品贸易的发展,为新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基础,“1923年初,切尔文在整个苏俄的货币流通总量中仅占3%,到1924年2月已逐渐增加到83.6%。随着切尔文作为法定通货的地位日渐稳固,苏维埃政府下令停止旧卢布的流通,财政部发行国债回收旧币。1924年苏联发行了新卢布,货币改革完成,切尔文为计账货币,新卢布为流通货币,1切尔文等于10个新卢布”。
币制改革为稳定物价、调节市场、打击投机创造了条件,大大加强了国营和合作社营商业机构对私营商业的斗争手段。
1.3.5 发展国营和合作社营等商业机构
新经济政策实施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关系的发展,私营商业迅速兴旺起来。为活跃集市、街市、货摊和售货站的贸易,政府在1922年7月至1923年9月共颁发了总数为758200个私商经营许可。从1922年起,私人资本逐渐在大规模零售业务、大型商店贸易,以及批发贸易中蓬勃发展。特别是在零售商业中,当时被称为“耐普曼”(Nepman)的私人资本家开始生根发芽并兴盛了好多年,“耐普曼”在乡村中购买农民的粮食,运到附近的市镇或铁路终点站出售,并收购乡村的禽类、蔬菜、蛋类等在附近的市镇或乡村设立的货摊和小店里出售。这种生意在乡村中有时由外来的商人经营,但更多的是由具备马匹、车辆和小额流动资金的富农经营。城市也出现了私营商店,有些商人还从事批发贸易,向新兴的托拉斯购买它们一部分不能出售的产品,或以原料供给托拉斯。虽然有些托拉斯在莫斯科等大城市中自行设立商店,并与合作社签订大量的买卖合同,国营及合作社营贸易机构分离或联合发展起来,但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初期,仍不能为新的分散经营的工业设立一个完备的贸易网。因此,贸易主要还是依靠私商,而私商在这几年中大大帮助国营工业恢复了受到破坏的生产经营机构,并且由于国营工业在经济上的照顾而能够生存下来。
虽然新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恢复了商品交换和市场关系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列宁认为,新经济政策的核心问题仍然是“谁战胜谁”,正如斯大林后来所总结的那样:“这个问题是列宁在1921年即在施行新经济政策后提出的。当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或者我们能够排挤私商,排除私人资本家并学会经商,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化工业和农民经济结合起来;或者私人资本竟能在无产阶级和农民之间制造分裂而战胜我们。”因此,要使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流通领域里战胜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商业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营商业。
新经济政策是以1921年3月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和原料收集制的法令为起点的。仅仅一周后,3月2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在告农民书中说:“纳税之后留在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完全由自己支配。他有权利用这些剩余产品来交换国家从国外和本国工厂运到农村的产品和农具;他可以通过合作社在地方市场和集市上用这些剩余产品来交换自己必需的产品。”虽然是告农民书,但实际上也要求国营和合作社营商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必须配合粮食税的实行。因为,如果没有国营和合作社营商业,那么留在农民手中的余粮就会成为私商发财致富甚至投机倒把的工具。
早在1918年4月10日,人民委员会就曾发布关于消费合作社组织的法令。1919年3月16日又发布了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这些法令要求把合作社联合并改造为统一的分配机关。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实际上只是作为国家统一采购、供应、分配业务的辅助组织,整个来说是服务于战时共产主义的。随着向新经济政策的过渡,合作社的作用自然发生了变化。“根据1921年4月7日的命令,担任分配和供应职能的消费合作社变成了主要为城乡地方零售商品流通而服务的贸易合作社,但往往也兼营商品批发流通业务,以及执行商品交换、采购和分配方面的国家任务。”市场的复兴,要求立即恢复合作社的财务和贸易的独立。另外,根据1921年5月24日人民委员会关于交换的法令,又“允许公民个人和消费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及手工业合作社交换和买卖”。这样就逐渐确立了合作社成为市场中的经营主体。
1921年5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会议明确规定“合作社是实行商品交换的主要机构。粮食人民委员部机关同合作社机关订立合同的政策,以及粮食人民委员部把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储备物资交给合作社在国家的监督下完成国家任务的作法,都是正确的”。根据这项规定,合作社在国家机构中,暂时获得经营粮食和原料贸易的权利。粮食人民委员部同意将所有制成品存货交付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盟,以直接交换农产品。交换来的食物和原料则交付给粮食人民委员部,分配仍依靠国家供应的工业部门。虽然合作社不再是国家的分配代理机构,而成为独立的订约者,以平等的地位处理一切,但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盟的交易仍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1921年秋季和冬季再一次扩大合作社在市场中的自主性。10月26日的新法令使合作社具有完全的商业独立性。12月,第十一次代表会议要求:“广泛支持各种合作社(其中包括农业合作社、工艺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给它们以进行收购、全面发展地方工业以提高一般经济生活的广泛机会。”同时,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盟的资金不再由国家供给,并不再成为农村中国家的唯一采购机构,所保留的仅有一项优先的条款,使合作社有与政府机关及国营托拉斯签订批发合同的优先权。合作社已有的存货,加上国家的小额补助,为合作社的流动资金。合作社用此资金一方面可以在农村市场和农民进行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可以在城市和国营机构自由交易。合作社交易活动自此不再根据商业核算和代购代销的原则来进行,国家又“从1922年9月1日起,停止了对合作社的补贴,并批准其成为独立的商业机构”。发展合作社贸易最主要的指标就是合作社营商业网的发达程度和居民入社情况。到1925年,在乡村和部分城市,作为零售商品主要流通途径的消费合作社,共有34000个商店网。参加各种合作社的居民人数将近1000万人,连同社员家属一并计算在内则为5000万人,即约为人口总数的35%。
虽然对于苏维埃国家政权来说,合作社不再是国家的经济机关和附属机构,而是市场中的经营主体、独立的商业机构,但是布尔什维克党并不是把合作社看作单纯的商业机构,看作一个攫取利润的工具。相反,而是要求把合作社看作排挤私营商业的平台,看作团结和领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工具。1921年5月9日,俄共(布)中央下发了给各级组织的信。信中指示:“合作社的任务是使小生产者挣脱投机商的魔掌,使消费者和生产者摆脱商人的剥削,使小经济的剩余产品主要掌握在苏维埃政权手中,而不是落入新生的小资本家手中。与此同时,消费合作社应该组织合作社本身的商品交换,即组织苏维埃俄国各不同地方之间的小生产的剩余产品的交换,把投机商从这个领域中也排挤出去。因此,合作社的作用不仅应当表现为把千百万居民群众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这件事本身,而且主要应当表现为同投机行为作斗争,同一些小生产者的无政府主义的反国家倾向作斗争,以公开的统计、监督和责任制与之对抗。……如果消费合作社不能把商品交换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成功地完成所有这些任务,那么实物税以及与实物税有关的企业的效能就会大受损害。”
除支持和发展合作社营商业机构外,苏维埃政权还大力发展国营商业机构,“国营商业的基础是通过大型私人资本主义商业企业,主要是批发商业企业的国有化和国家专卖制的建立,以及大型零售商业企业的市有化奠定起来的。从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最初几年起,根据党的各项决议的精神,商品流转中的社会主义成分就开始逐步地、日益加强地向私人资本主义商业进攻起来。国家首先必须掌握的是在流通领域内具有决定意义的批发商业。国家掌握了批发商业,就把商品基本上集中到了自己手里;就能够控制商业、限制流通领域内商业资本的势力”。
在国营商业方面,从1922年初起,就出现了各种国营商业机构,逐渐代替了过去的国家供应和分配系统。国营商业机构主要有生产托拉斯联合公司、商业辛迪加和国家进出口贸易局,在流通总额中,托拉斯约占70%,辛迪加约占20%,贸易局约占10%。1923年后,国营及合作社营的贸易网大为扩展,不仅工业建立了自己的批发机构,各个国营机构也设立了商业贸易公司,经营批发及零售贸易。这些公司常在城市中心设立零售商店,一年中这些公司多达近80个,经营数额占交易总额的16%。
因此,这时在流通领域便存在三种经济成分,即私营、合作社营和国营商业。新经济政策在这一时期的任务就是把私营商业从流通领域逐渐排挤出去,通过合作社营和国营商业机构使工农经济在交换关系上实现直接的商业结合。1921年底,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明确表达了这一立场,宣布:“现在共产主义经济和私人经济的斗争转移到了经济领域,即转移到了市场上,在这些地方,集中在工人国家手中的国有化工业应当适应市场条件和市场的竞争方法,夺得决定性的统治。”1922年3月,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号召全党要学会经商,成为一个生意人,指出:“新经济政策在很多方面给党造成了新的困难。……鉴于资本主义必然要得到局部的恢复,党应当最积极地参加调整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关系。同时应当要求党员学会做生意,为国家牟利,而且不要脱离群众。一方面党员中最积极的分子应当全心全意地投入到目前与资本主义关系有交往的经济部门和商业部门中去。另一方面这些最积极的党员还必须同资本主义关系进行最顽强的斗争,向群众指出通向社会主义的实际道路,并作出实现社会主义而忘我工作的榜样。”1924年5月,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国营和合作社营商业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任务,要求全党要学会“掌握市场的主要办法,并不是行政措施,而是依靠国营商业和合作社掌握广大消费群众所必需的大量产品,并通过所有这些机构在市场周转中协调一致和有计划的行动,来加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的经济阵地”。这次代表大会还对合作社营商业和国营商业进行了分工,提出“随着合作社的巩固,零售业务一般应当成为合作社的业务。而国营商业则应随着合作社的巩固而更多地集中于批发和批发零售商业”。
这样,在新经济政策初期,“不论是在零售交易或是在批发交易中,国营组织及合作社组织站在一边,私人资本站在另一边,在它们中间展开了争夺市场的最尖锐斗争。国营商业及合作社营商业的地位,不仅在批发贸易中一年年地巩固起来了(国营贸易额在1924~1925年度占68.9%,合作社方面占19%),而在零售贸易中,私人资本在1923~1924年度还占有57%,可是到了1924~1925年度就只占44.3%了。私人资本不断地从商业方面被排挤了出来”。
随着合作社营和国营商业机构及贸易网的逐渐建立和日益完善,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私营商业实际上已经开始走下坡路。总的来说,虽然私商的投机行为给城乡劳动人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和比重都不大。“随着恢复时期的终了,随着社会主义工业的增长,随着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的增长,私人贸易部分便从国民经济中排挤出去并且消灭了。”
总之,大力发展合作社营和国营商业等苏维埃商业的意义是巨大的。如果在排挤私商的同时,不重视国营和合作社营等商业机构的发展,那么就会重新威胁到工农经济的结合,导致城乡商品流转遭到破坏,因此“必须注意:在私营商业方面采取的措施不允许缩减或破坏总的商品流转,以及因此给苏联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而不是积极的影响”。排挤私商决不意味着取消商业,恰恰相反,只有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商业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工农经济的直接结合。甚至到了1931年5月,苏联人民委员会、联共(布)中央和苏联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的公开信认为,消费合作社的工作存在一系列缺点,而这些缺点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在排挤了私商和在市场上争得了垄断地位以后,消费合作社已开始忽视经济核算原则和发展苏维埃商业的任务,错误地指出,直接过渡到真正的产品交换的条件已经成熟。同时,消费合作社忘记了排挤私商和私营商业并不意味着消灭一切商业,恰恰相反,排挤私营商业就是要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在全苏联遍设合作社组织和国营商业组织网店”。
1.3.6 重视政治教育和文化的引导作用
俄共(布)不仅仅只是实施了新经济政策,同时它还需要让人民群众理解这一政策、相信这一政策和支持这一政策,要用劳动人民自己的手而不只是各级官僚的手使新经济政策得以贯彻执行。列宁在1921年10月的全俄政治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做的《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的报告中曾说:“在任何一次深刻的政治变革后,人民需要用很长时间来消化这种变革。因此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人民是否已经理解了他们所得到的教训。非常遗憾,对这个问题只能回答:没有。如果他们已经理解了这些教训,那我们动手建立大工业就会迅速得多,早得多。在解决了世界上最伟大的政治变革的任务以后,摆在我们面前的已是另一类任务,即可称为‘小事情’的文化任务。必须消化这个政治变革,使它为人民群众所理解,使它不致仅仅是一纸宣言。”只有依靠文化引导和政治教育,才能使群众理解并自觉地执行新经济政策。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之处,资本主义国家群众无需理解国家政策,只要按照自发的利己精神就可以,但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任何一项政策不仅是党和国家的政策,同时也是劳动人民自己的政策。因此,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之后,必须意识到另外一项任务有待完成,即“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文化任务,是消化那个应该而且能够得到贯彻的政治经验”。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对劳动群众进行文化引导和政治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列宁强调,“由于实行新经济政策,应当不断宣传这样一种思想:政治教育务必要能提高文化水平”。
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在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这是给工会工作带来的新的历史课题。经济核算制会使企业产生狭隘的本位主义,也会使工人群众产生盲目的利己主义。“因此,列宁认为,实行这一制度时,工会要特别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对工人群众的思想教育。”另一方面,新经济政策容许一部分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而这就使劳资矛盾得以重新出现。因此需要通过工会工作来保护这些受雇工人的切实利益不受侵害。另外,十月革命后,工厂里的许多工人都是刚刚从农民转变过来,文化水平和组织程度并不高,对党和工会都不是很熟悉。所以,列宁非常重视和强调通过工会活动提高工厂工人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性,发挥工会的政治教育职能和文化组织职能。工会应当成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政策加以贯彻实施的中介,“如果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的传动装置——工会位置摆得不正或工作得不正常,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遭殃”。为了说明工会在新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和面临的任务,列宁在1921年12月28日做了《关于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的提纲草案》,两天后又做了《关于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的提纲》。在这两份文件里,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国家在不改变其本质的情况下,可以容许贸易自由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内,而且要以国家调节(监察、监督、规定形式和规章等等)私营商业和私人资本主义为条件。这种调节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国家政权,而且更取决于无产阶级和全体群众的成熟程度以及文化水平等等”。因此,工会领导人要正确认识允许私人资本主义存在的必要性,认识无产阶级的长远目标并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同时,工会在维护好工人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要做好工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体工人的文化水平和觉悟程度,从而为日后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条件。为实现这一点,首先工会要用推荐候选人、提供咨询等方式参与国家经济机关的人事安排;其次要从工人群众中提拔和培养行政管理人员,还应参加国家计划机关的工作;最后工会还要通过制定工资标准和加强劳动纪律的方式来参加工业管理。总之就是要重视工会的培养职能:“实地训练工人和全体劳动者管理全国的国民经济”。列宁的这两个文件成为苏联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工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922年3月,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列宁的上述提纲并作出决定:“考虑到工会的作用和任务的改变,对俄国共产党提出了以共产党员大力加强工会的任务,以便同非党无产阶级群众建立最密切的联系,使工会在各方面的活动都具有共产主义路线的坚定性和彻底性。”1922年8月,第十二次代表会议又强调了要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党仍然应当吸引广大的最有觉悟的非党工人阶层来积极地参加工会工作,同时必须始终不渝地力求保证自己在工会组织所有环节中的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
十月革命后,俄国资产阶级虽然在政治上被打倒,在经济上被剥夺,但在文化上,与无产阶级相比,资产阶级还占有明显优势。而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无疑又在客观上加强了资产阶级对农民的影响,它使农民认为与其辛勤劳动不如投机倒把,与其做一个粮食生产者,不如做一个商品投机者。这一客观现实,要求布尔什维克必须在文化上对农民进行引导,改造农民作为小私有者的投机心理,并用合作社把农民从资产阶级文化的影响下解放出来。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列宁特别强调政治教育的作用,反复强调“这个政治教育的核心就是教育农民跟工人阶级走”。为此,列宁甚至用了文化主义这个概念来强调这一点,“如果把国际关系撇开不谈,只就国内经济关系来说,那么我们现在的工作重心的确在于文化主义”。
在恢复时期的俄国农村经济中,合作社经济或集体经济所占比重很低,几乎可以被忽略不计。但列宁对合作社之所以寄予如此高的期望,就在于他认为可以通过合作社对农民进行文化上的影响,加强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改造小农思想。列宁甚至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这种根本的改变表现在:从前我们是把重心放在而且也应该放在政治斗争、革命、夺取政权等等方面,而现在重心改变了,转到和平的“文化”组织工作上去了。作为小商品生产者的农民,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分离,在资本主义社会下,这是通过商品中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对立表现出来的。为了与资本主义做斗争,就必须找到一种方式使农民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即合作化。正是由于合作化具有这一优点,列宁才说,新经济政策是一种进步,因为它适合最普通的农民的水平,它没有向他们提出什么更高的要求。通过合作化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再通过文化革命来实现完全的合作化,这就是列宁提出的改造小农经济思想的方式,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但完全合作化这一条件本身就包含有农民(正是人数众多的农民)的文化水平的问题,就是说,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
由于大工业还没有恢复,当时也只能通过文化工作领导农民。列宁在《日记摘录》中要求城市工人帮助农民在农村建立各种群众性文化组织,同其他的文章一样,列宁的这篇文章提出的目标是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组织并通过工人在农民中的积极作用来帮助后者组织起来掌握行政机关,而不是使农民屈服于毫无社会主义因素的行政机关的压制。得益于无产阶级的领导,农民就可以逐步地、出于自愿地和循序渐进地走向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