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媒介使用与媒介素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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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儿童的媒介权利与媒介素养教育

一 什么是“儿童”

在16世纪之前的中世纪,“儿童”这个概念并不存在。这一时期,被法国学者菲力浦·阿利埃斯(Philippe Ariès)称为“黑暗儿童史”——儿童仅仅被视为成年人的一个人生阶段或“缩小版”的成年人,他们穿着与成年人相仿的衣服,与成年人一起社交、劳动、竞争、玩耍。菲力浦·阿利埃斯在其著作《儿童的世纪:旧制度下的儿童和家庭生活》的开篇这样写道:


我坚持认为,传统社会看不到儿童,甚至更看不到青少年。儿童期缩减为儿童最为脆弱的时期,即这些小孩尚不足以自我料理的时候。一旦在体力上勉强可以自立时,儿童就混入成年人的队伍,他们与成年人一样地工作,一样地生活。小孩一下子就成了低龄的成年人,而不存在青少年发展阶段。不过青少年发展阶段也许在中世纪以前存在过,在今天的发达社会中更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法〕菲力浦·阿利埃斯:《儿童的世纪:旧制度下的儿童和家庭生活》,沈坚、朱晓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第1~2页。


直至中世纪末期,随着宗教改革的推进以及现代中产阶级观念的兴起,人们“发现”了儿童这一长期被忽视的群体,并开始重视儿童在构建现代家庭观念中的角色与作用。

但究竟多大年龄的个体,可以称作“儿童”?世界各国因历史形成与风俗习惯的不同,在儿童年龄的界定上并未取得完全的一致。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The Policy Press, 1989-12-12.

美国《儿童保护法案》中,对儿童的定义是“21周岁以下没有结婚的人”U. 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2011-03-30.

英国采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年龄的规定,所有18岁以下的公民均被视为“儿童”“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The definition of a child in child protection guidance, ”https://www.nspcc.org.uk/preventing-abuse/child-protection-system/legal-definition-child-rights-law/legal-definitions/.

加拿大各省对儿童的界定不尽相同。加拿大联邦法律规定儿童年龄为18岁以下,艾伯塔省、安大略省、萨斯喀彻温省、马尼托巴省、魁北克省、爱德华王子岛省采用了与联邦法律相同的规定,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新不伦瑞克省、努纳武特省、新斯科舍省、纽芬兰省、拉布拉多省,则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9岁以下。Law Library of Congress Canada, Children's rights: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aws and practices, 2007.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儿童”进行明确的定义,而多是使用了“儿童”较为相近的“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界定是“不满14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中对“儿童”的界定应当作为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标准。鉴于此,本研究中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