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争议解决目的、宗旨与要求
根据DSU第3.2条的规定,WTO争议解决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security)和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的核心保障(central element)。总体而言,DSU的基本宗旨和要求如下:
1.保护各成员方的权利,监督各成员履行义务,即所有解决争端的办法都必须符合WTO实体法的规定。例如,DSU规定磋商、调解、准司法和仲裁等争端解决方案必须与WTO规定相一致;
2.保证客观(objective)、迅速(prompt)、正确地解决争议(positive solu-tion)。例如,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实践中,专家组可以遵循司法节制(judicial economy)原则,以便快速地审结争议;
3.应善意地参与解决争端。DSU第3.10条规定:一旦发生争端,所有成员均应以真诚(in good faith)的方式参与这些程序;
4.禁止单边贸易报复。例如,DSU第23条强调成员通过多边解决争议机制解决与另一成员的贸易争议,而不得采取单方报复的行动。
正是由于上述的宗旨,WTO争端解决机制才被认定为可靠的和可预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成分。
DSU第3.2条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DSU第3.5条规定:对于根据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正式提出的事项的所有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均与这些协定相一致,且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
DSU第3.7条规定:在提出一案件前,一成员应就根据这些程序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做出判断。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使争端得到积极解决。争端各方均可接受且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解决办法无疑是首选办法。如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撤销”被认为与任何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提供补偿的办法只能在立即撤销措施不可行时方可采取,且应作为在撤销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本谅解为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成员规定的最后手段是可以在歧视性的基础上针对另一成员中止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但需经DSB授权采取此类措施。
DSU第3.10条规定“真诚地参加争议解决的程序”:各方理解,请求调解和使用争端解决程序不应用作或被视为引起争议的行为,如争端发生,所有成员将真诚地参与这些程序以努力解决争端。各方还理解,有关不同事项的起诉和反诉不应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