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透明度(20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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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 指标体系、评估对象与数据获取

一 指标体系

与通常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不同,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并未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而是强调实证研究的客观性,按照一定的原则设定一套相对客观的指标体系。

(一)设计原则

为了合理设置指标体系,项目组充分研究了中国有关司法公开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以及中国各地法院、境外法院的实际做法,并广泛征求了法官、律师、学者的意见,站在公众以及当事人对司法信息需求的角度确定指标体系。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调整秉承了三个原则,即依据法律和依据法理相结合原则、客观中立原则、立足现状并有所前瞻的原则。指标的设计首先坚持了依据法律和依据法理相结合的原则,不但要涵盖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对司法透明的具体要求,更要符合促进司法透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法学理论和基本规律。以检务透明度为例,指标体系的设计主要依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一般性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司法文件的规定。其次,指标设计坚持了客观中立的原则,所有指标的设定完全从是否符合法律与法理、是否有助于公众获取信息的角度考虑,且所有指标及评估方法尽量做到只评估相关功能或者相关信息的有无,而不评判其好坏,最大限度地排除评估中的主观性。再次,指标设计贯彻了立足现状并有所前瞻的原则,不仅要体现中国法院、检察院在推进司法透明方面的实际状况,更要通过评估,提出司法透明发展的未来方向,为法院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提供对策性建议。

(二)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

狭义的司法公开通常包括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几个部分。审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与审判有关的人、财、物以及诉讼指南等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法院概况(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机构职能、投诉渠道等)、人员信息(法院领导姓名、学习工作简历、职务及分管事项,审判人员的姓名、学历及法官等级,书记员姓名,人民陪审员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以及财务信息(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等。相对于审判、文书、执行等信息的公开,审务公开尽管不是司法公开的主体,但也是提高法院司法透明度的关键环节,对保障公众知情权及监督审判、执行权的运行意义重大。审判是法院最为核心的业务,因此是评估的重点。“审判公开”包括审前公开、庭审公开和审后公开,其中,审前公开主要是指庭审准备活动的公开,如诉讼指南(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等)公开和开庭公告;庭审公开包括公众旁听和庭审视频公开;审后公开主要是指减刑假释公开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执行公开”包括执行指南的公开、执行曝光、拒执制裁信息的公开、执行举报等。“数据公开”主要指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包括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年报、白皮书或专题报告、案件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公开。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存在微调和优化的过程,评估内容逐年丰富和深入,从而推动和实现司法信息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的转变。

2011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启动伊始,司法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诉讼指南作为最基本的信息,并未得到法院的重视,因此首年评估将诉讼指南单独作为一级指标进行考察。2011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审务公开、诉讼指南、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权重分别为20%、20%、30%、15%、15%。

与2011年相比,2012年的指标体系基本框架未变,仍保留审务公开、诉讼指南、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5个一级指标,但权重有所变化,分别为20%、15%、25%、15%、25%。为实现从形式评估到实质评估的逐步转变,二级指标有所调整。例如,审务公开删去了如栏目设置、下辖法院的链接等形式指标,增加了法院预决算等指标,并增加了法院人员信息公开指标的权重。

2013年指标体系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指标调整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2013年中国司法公开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国家非常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对司法公开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2013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及时反映了这一新形势和变化。其次,为推动司法公开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转变,新指标进一步简化了形式指标,增加了实质性评估项目。最后,经过连续两年的评估,中国司法公开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公开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那些法院普遍满足的简单的、基础性指标,在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有所降低。基于上述原因,新指标体系不再对法院概况、诉讼指南、统计数据等静态指标单设板块,而是将统计数据并入审务公开;将诉讼指南作为审判公开的二级指标。裁判文书作为审判结果的集中呈现,是司法审判的窗口,窥一斑而知全豹,公开裁判文书对司法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并且随着司法公开实践的推动,裁判文书公开越来越系统和丰富。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要素,具有多重功效: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地作出预期,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因此,为凸显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性,2013年指标体系将之单设一个板块。调整之后,2013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即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

2014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延续了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4个一级指标的体系。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司法机关普遍做到了通过网站公开法院概况,因此,法院概况不再作为评估指标。审判公开指标增加了重大案件庭审笔录的公开。文书公开指标大幅度压缩,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裁判文书上网规范,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各个法院之间的差异不大。从2014年开始,尝试对不上网裁判文书的数据公开进行评估,以期推动裁判文书上网,规范不上网审批工作。执行难和执行腐败一直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2014年度执行公开指标主要考察执行曝光和阳光拍卖情况。庭审笔录公开及裁判文书不上网审批数据公开作为引导性指标,权重极低。

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首先,为适应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强化了“数据公开”一级指标并增加了“司法改革信息公开”两个一级指标。其次,对二级指标进行增删。“审务公开”下设“平台建设”“人员信息”“规范性文件”3个二级指标,其中“规范性文件”为新设指标,主要评估法院公开其制度文件的情况。“审判公开”下设“诉讼指南”“开庭公告”“旁听规则”“庭审直播”“减刑、假释”等5个二级指标,并对“减刑、假释”进行了简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建有“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对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信息进行集中、标准化公开,2015年仅评估各法院网站与“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的链接情况。进一步压缩“文书公开”的二级指标。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和升级改版,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日益标准化,因此2015年的指标体系在2014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文书公开”二级指标,对上网的裁判文书仅考察信息处理的规范性和上网率。各法院对拟不上网的裁判文书实行审批制度,为防止审批流于形式,倒逼文书公开,在2014年试行的基础上,2015年的“文书公开”指标加大了对裁判文书不上网数据的公开度评估,评估法院是否公开不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案号和理由。“执行信息公开”项下除了继续考察“执行指南”“执行曝光”“执行举报”之外,还增加了“执行惩戒”的公开性考察。“执行难”困扰法院已久,提高司法执行的强制性是破解“执行难”的必由之路,2015年指标体系增加了“执行惩戒”信息公开,目的是便于社会监督,倒逼法院提升执行惩戒措施的适用力度,同时也能够在社会上营造“逃避执行必受惩戒”的氛围。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2015年指标体系重新将“数据公开”提升为一级指标,下设“财务信息”和“司法统计数据”两个二级指标。财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司法统计数据涵盖法院工作报告、年报、专题报告或白皮书、案件统计数据等信息。推进和落实司法改革是法院2015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关乎全社会的利益,法院应将司法改革的方案文件以及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另外案外干预记录的落实,也只有靠公开方能推动。2015年指标体系增加了“司法改革信息公开”一级指标,主要考察司法改革栏目设置以及司法改革方案、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律师权益保护、案外干预记录等事项的公开情况,但暂不计算分值。经过优化和调整,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涵盖“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司法改革信息公开”6个一级指标和“平台建设”等22个二级指标。

2016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的指标体系将文书公开作为审判结果信息纳入审判公开,将司法改革信息纳入审务公开,因此,经过整合指标体系重新恢复为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和数据公开4个一级指标(见表1)。为防止不上网审批流于形式,倒逼文书公开,项目组于2014年、2015年连续评估了法院是否公开了不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案号和理由,并且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新规定也吸纳了文书反向公开的建议,因此,2016年“文书公开”指标仅保留“反向公开”评估,即是否公开不上网文书的数量、案号、理由等。在人民法院积极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过程中,“执行公开”显得更为重要,可以通过公开挤压执行权的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执行行为的规范性。2016年,项目组在“执行公开”指标中新增加了“终本案件公开”指标。所谓“终本案件”,是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之所以强调该类案件的信息公开,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为了提高执结率往往会将不应该终本的案件按照终本处理,项目组希望通过公开加以监督。由于终本案件的公开和拒执制裁信息的公开均属于引导性指标,因此赋予其较低的权重。在大数据时代,所谓“得数据者得未来”, 2016年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了数据公开指标的权重。

表1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2016)

*由于执行信息公开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务公开、审判公开和数据公开的权重分别为30%、40%和30%。

(三)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标指数体系

2012年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估分为4个板块,即基本信息(权重20%)、检务指南(权重30%)、工作信息(权重30%)和统计数据(权重20%),总分100分。指标较为完整、全面地覆盖了检察机关工作的主要方面。

与2012年度首次测评类似,2013年度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估仍分为4个板块,即基本信息(权重20%)、检务指南(权重30%)、工作信息(权重30%)和统计数据(权重20%),总分100分。与此同时,在具体评估项目、要求上有所调整,大幅降低了对法律、司法解释本身公开的评估权重,增加了更为实质性的案件查询系统、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专项统计数据等的公开权重。总体上,本指标体系较为完整、立体地覆盖了检察机关工作的主要方面。

2014年度评估的指标主要包括四个板块,即基本信息、检务指南、工作信息、统计数据,各板块权重分别为15%、30%、40%、15%,总计100分。与2013年相比,2014年度更加侧重检察院检务指南、工作信息公开情况的评估,提高了检察院业务信息公开的权重,增加了对举报电话、职务犯罪查扣冻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申诉复查结果等信息的评估。

在前三年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015年评估指标进行了优化组合,设置了四项一级指标,即平台建设、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检察案件信息,各指标权重分别为20%、25%、20%、35%,总计100分。平台建设是网站的基本构架,评估网站,首先就要评估其平台建设情况。平台建设分为网站设置、微平台客户端、专栏设置三项二级指标和门户网站、友好性、便民性三项三级指标。门户网站设置与否,关系互联网时代公众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第一印象;友好性检测的是网站是否设有站内搜索引擎,有效的搜索引擎,便于公众迅速获得相关信息;便民性检测的是网站是否设有浮动窗口并且是否可以关闭,设置浮动窗口便于公众留意到具有及时性、重要性的信息,但如不能正常关闭,则会妨碍对网站的访问。2015年新增对检察院“两微一端”与网站链接有效性的测评,并将其作为平台建设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检务公开的发展,很多网站纷纷将网上咨询平台等栏目固定化,进而构成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变化有利于公众查询相关信息。2015年测评指标优化组合的一个较大变化就是,在平台建设下设置“专栏设置”这一项二级指标,并将与网上咨询平台等栏目对应的三级指标纳入。2015年度检察政务信息设置了机构设置、工作流程、信访举报、检察工作报告、检察改革进展情况、职务犯罪预防、财政信息七项二级指标。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是2015年新设的一项二级指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测评设立检察官遴选方案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情况;针对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另设了“检察改革进展情况”这一项三级指标。检察队伍信息包括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2015年测评新设置了人员信息、队伍管理两项二级指标。人员信息包括院领导、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四项三级指标。检察案件信息包括重要案件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等。2015年评估为检察案件信息设置了信息公开网链接、案件查询系统、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申诉审查、行贿案件档案查询七项二级指标。其中,重要案件信息包括典型案例公开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公开两项三级指标。

2016年,课题组根据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方面的新要求、新进展与存在问题,结合法律法规的出台修订和国家相关政策,对评估指标板块设计进行调整、优化,对具体指标进行了一些微调、增删。一是指标板块有所调整、简化,分为4个板块:基本信息、检务指南、检察活动和统计总结。二是在评估指标方面,鉴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已经实现按照各省级单位全面公开各类检务法律文书,加之省级检察机关直接制作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的情形并不多见,据此对文书公开指标进行调整,省级检察院改为测评各类法律文书公开和不公开的数据统计情况,较大的市的检察院则继续测评各类法律文书的公开情况。2016年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见表2。

表2 2016年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

(四)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

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是对专门法院的透明度评估。指标体系的设定在突出海事法院特色的前提下,尽量与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保持一致。原则上,评估以海事法院门户网站为主,没有门户网站或门户网站不更新的,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为主,还包括中国扣押与拍卖船舶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需要,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提高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权重。2013年、2014年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包括的一级指标及权重为:审务公开(10%)、审判公开(25%)、文书公开(40%)、执行公开(25%)。

2015年度评估的板块设置与2014年度相同,但板块权重和二级指标则有所调整。测评的板块及权重如下:审务公开(20%)、审判公开(30%)、文书公开(30%)、执行公开(20%)。满分100分。二级指标方面则有增有删。其中,审务公开板块增加了“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方面的内容;审判公开板块中增加了“旁听”和“发布制度”;文书公开板块删除了“裁判文书网上更新性”,增加了“典型案例的发布”“裁判文书上网数据”和“公开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相关情况”;执行公开板块删除了“拍卖公告”和“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渠道”,增加了“执行惩戒”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因此,2015年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指标体系共计有4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评估的重点是:海事法院门户网站建设水平、海事法院与全国性司法公开平台的链接状况、裁判文书内容处理规范性、典型案例的公开以及检索功能。

为增强年度报告之间的可比性,如实反映全国10家海事法院的司法公开状况,在板块设置及其权重方面,2016年度与2015年度保持一致,即审务公开占20%,审判公开占30%,文书公开占30%,执行公开占20%。满分100分。在二级指标和权重方面,删除了“案件查询系统”“裁判文书栏目”和“执行栏目或执行网页”3个指标,增加了“终本案件公开”指标,调整了11个二级指标的权重。经优化和调整后,2016年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共计有4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

(五)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指标体系

2013年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指标体系以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考核计分办法》《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等为依据,选取司法公开中最为核心的事项作为本年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确定了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和保障机制等5项一级指标和31项二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一级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5%、35%、20%、20%、10%。

2014年度评估包括4个一级指标,分别是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其中,审务公开包括网站建设、法院概况、法院文件、人员信息、工作报告、统计数据;审判公开包括诉讼指南、案件信息查询、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定案证据质证度、档案电子化、庭审录音录像;文书公开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审批;执行公开包括执行指南、执行拍卖(含拍卖公告与司法网拍)、执行措施透明度、举报电话有效性。由于裁判文书主要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浙江法院公开网集中对外发布,从2014年开始,文书公开主要是本院门户网站的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和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审批的规范性,权重由2013年的20%调整为10%。此外,由于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公开已经统一由浙江法院公开网发布,因此,2014年不再评估各中院、基层法院的此项内容。总体而言,2014年的评估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具体评估标准上,与2013年度相比,评估点及指标权重的设定都更加注重实质性内容的公开,测评要求也更加严格。

2015年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四个一级指标分别是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权重分别为15%、35%、25%、25%。其中,审务公开板块的评估内容包括门户网站建设、12368平台、人员信息、法官职业规范、法院投诉渠道、工作报告、统计数据7项内容,权重分别为20%、20%、30%、5%、5%、10%、10%。考虑到在互联网时代,门户网站是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而12368平台则是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落实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平台,课题组将原评估指标中的“司法公开平台”板块拆分为门户网站和12368平台两个板块,以突出两者的重要性。审判公开包括诉讼指南、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档案电子化、庭审公开4项内容,权重分别为20%、30%、20%、30%。其中,庭审公开部分包括庭审旁听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率、庭审录像质量、庭审过程规范化程度4项内容。文书公开的具体测评内容包括:裁判文书是否全面归纳了诉辩主张;对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均作出了回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意见不一的,裁判文书是否说明应否采信及其理由;裁判文书是否阐述了针对案件事实适用某法律规定的理由,即是否说明了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为什么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文书是否附有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依据。5个部分的权重分别为20%、20%、25%、25%、10%。执行信息包括执行指南公开、执行措施透明度、司法网拍三项,其权重分别为30%、40%、30%。与2013年和2014年度相比,2015年的评估无论是内容还是具体评估标准,抑或是评估点及指标权重的设定都更加注重实质性内容的公开,评估内容越来越细致,评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六)北京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指标体系

北京法院阳光司法指数与2013年开始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均是对一个地方三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的情况进行评估。但一个城市的法院公开工作与一个省仍有不少差异。由于2015年北京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指标体系是在2014年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作了简化,因此这里重点介绍2014年指标体系。2014年北京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六个一级指标:审务公开(20%)、审判公开(20%)、文书公开(20%)、执行公开(20%)、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10%)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10%)。审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基础,审判公开、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的三大平台建设的要求。设定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指标是为了评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试行)》的落实情况。司法公开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是司法信息的录入和处理,根据审判管理的需要,案件审执流程中的节点信息要录入审判管理系统,项目组通过比对审判管理系统和卷宗的节点信息评估节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1.审务公开

审务公开是指与司法审判有关的司法行政事务应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审务公开下设网站友好性、人员公开、财务公开、工作报告4个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20%、30%和20%。网站友好性主要考察22家法院政务网站的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链接、是否能够链接至裁判文书统一平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裁判文书平台和中国裁判文书网)、首页是否有浮动窗口等。人员公开包括法院领导、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公开,这四类人员均属于当事人可申请的回避范围,因此应该公开,但公开程度有所区别。对于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要求公开姓名、职务或法官级别、学习或工作简历,书记员仅要求公开其姓名,人民陪审员则要求公开其姓名、职业或工作单位。法院作为公共财政单位,财务公开是必然要求,中国预算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考虑到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同属一个预算编制单位,因此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财务公开情况作为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财务公开评估结果。财务公开指标评估了2014年预算公开、2013年决算公开以及“三公”经费的预决算公开情况。工作报告是法院每年度就其司法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接受人大代表评议和监督的文件。法院应该在当年人民代表大会结束之后,及时将其年度工作报告予以上网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工作报告指标主要考察法院历年特别是本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开情况。

2.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下设5个二级指标:诉讼指南(30%)、开庭公告(20%)、庭审直播(10%)、案件查询系统(10%)、旁听(30%)。诉讼指南从全面性、便捷性和准确性三个维度评估:全面性包括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风险告知、立案条件、审判流程、诉讼时限、诉讼文书样本等;便捷性是指公开的诉讼指南是否按照案件类型或立案、庭审等阶段进行分类;准确性是指公开的诉讼指南随着诉讼程序法的修订要及时更新,否则,以旧的法律规定引导诉讼,无疑会南辕北辙。开庭公告主要考察开庭公告的更新性和发布的及时性,要求22家法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发布最新的开庭公告,并且应至少在开庭日期前3日发布。庭审直播主要考察22家法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开庭审录像的情况。案件查询系统主要针对当事人和律师公开,考察当事人和律师能否根据密码查询案件进度。旁听主要是实地考察法院是否允许旁听,旁听的手续是否复杂,是否人为设置障碍。

3.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主要考察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开的各个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及时更新,内容是否完整,对文书中的个人信息是否进行了规范处理以及网上的裁判文书是否可以复制、下载。此外,项目组还对不上网公开审批情况进行了考察,主要调取各法院不上网裁判文书的审批单,考察不上网的理由,本次评估未计算分数。

4.执行公开

执行公开主要考察执行栏目设置、执行常识、拍卖公告、执行曝光和执行线索,要求单设执行栏目,全面公开执行指南,发布最新的拍卖公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的人员信息,提供执行举报渠道。

5.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

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是指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变更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请回避权。此项评估主要采取案卷评查的方法,查看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文书送达。2014年民事、刑事和行政案卷重点评查了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或独任审判员通知书的情况,执行案件主要评查强制执行裁定书的送达、执行款项收取和发还凭证(执行标的为非款项的,本项指标不适用)的情况。

6.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北京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指标体系所选取的节点信息包括立案日期、开庭日期、合议庭或执行组织组成、审限或执限、结案方式、结案日期,主要考察审判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是否准确,与卷宗记载的实际信息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