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阳光司法:看得见的正义
司法公开是指司法信息按照特定的渠道或途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根据公开主体的不同,司法公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广义的司法公开包括检务公开、狱务公开和司法侦查信息的公开,狭义的司法公开特指法院的各项活动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司法透明度是衡量司法公开的程度,具体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司法正常活动的事项外,司法机关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均应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透明。
司法公开的原理包括两个层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根据代理人原理,其运行过程和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因此,司法公开属于广义的政务公开的一部分。其次,司法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力部门,其权力运行强调中立性、裁决性和亲历性,因此,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均应该向当事人公开。换言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司法,基于司法的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面向当事人公开的司法,基于司法机关是负有实现公平正义特殊使命的公权力机关。
推动司法透明的目的是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即社会正义。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应做到法律实体和程序双重正义。当前,司法机关饱受“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指责,原因是多方面的,内部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设置本身出现了问题,如程序设置不够合理、证据规则不够科学、律师制度存在某种缺陷等;二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备受诟病。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否维持司法公正,能否革除司法腐败,关系能否维系社会稳定和谐以及公权力的公信力。司法正义维系着司法的合法性,司法腐败则严重侵蚀了社会正义,危及国家的安危,因此,司法腐败问题广受关注。
治理司法腐败最重要的路径之一是推动司法透明,将迷雾重重的司法程序、司法过程展示出来,将司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司法透明是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水平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首先,司法透明是将司法权曝晒在阳光下,有助于有效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最终实现司法正义。以司法拍卖为例,司法拍卖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的首选方式,也是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环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司法拍卖提供更为开放的模式,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将司法拍卖搬到电子商务平台,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推行阳光拍卖。其次,司法透明是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公众对亲眼所见的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接受起来更容易,这样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再次,司法透明会督促司法人员谨慎行使侦查权、检察院和司法权,审慎对待司法参与人的意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会更加慎重,这样有助于提升司法水平,推动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就案件争议得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的正确结论。最后,司法透明有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使公民自由获知和传播司法机关各类信息的自由得到具体落实。以诉讼指南为例,公开诉讼指南一方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是普及公众的法治知识,提升法治意识,对那些有诉讼需求的公众来说,通过了解诉讼程序和常识,也可以对将要进行的诉讼有一个预期判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大数据时代,司法公开还有助于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随着开放数据(open-data)时代的来临,共享公共数据已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有义务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司法统计数据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数字化成果,也是司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统计数据是国家数据中的富矿,其公开一方面有助于公众评判法院工作业绩、推动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展深入的社会研究和作出精准的公共决策,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司法透明的途径有很多,开庭审判仅仅是比较传统的途径之一。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对了解正义的需求日益提升,司法透明不仅要求庭审过程公开,更要求做到司法机关各类活动的公开;不仅要求对当事人公开,更要求对全社会公开。宣传栏、公告牌、司法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司法网站等都可成为实现司法透明的重要渠道。电子政府(e. Gov)的推进,不仅给政府活动带来了巨大变革,掀起了一轮轮的政府上网运动,也对司法活动产生了影响,使司法全方位透明公开有了可能和有效的途径。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以审判公开为龙头的政法信息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
当然,司法公开过程中也需要进一步处理好与相关制度和理念的关系。首先,司法公开要防止泄露审判、检察和侦查秘密,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司法信息等。其次,司法公开过程中要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但要保护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还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再次,司法公开不能妨碍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例如,新闻媒体旁听甚至拍摄庭审情况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内容,也是一种常见的舆论监督形式,但是需要在细节上进行制度完善,否则会干扰法官审判案件,尤其是在形成判决之前,容易形成“媒体审判”,从而损害审判的独立性。
为客观衡量中国司法透明度,用数据说话,发现司法公开实践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从2011年开始,陆续对全国部分法院、检察院、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阳光司法进行第三方评估。司法透明度评估分为四个专题,即中国司法透明度、中国检务透明度、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和地方法院阳光司法。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立足于狭义司法,即法院及其审判活动,来考察司法透明度。法院的司法公开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秩序的事项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与审判执行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应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透明对方便公民行使诉权、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司法参与权、提升司法审判水平、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防止司法腐败、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司法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7年、2009年、2010年密集出台一系列司法公开文件,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切入口,近年来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继提出司法“六公开”之后,于2013年推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并于2014年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暂行办法》等。2013年11月,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专门提到“司法透明度”。
检务公开属于广义司法公开的组成部分,是指除涉及特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诉讼参与人公开检察信息。检务公开是司法改革与检察权科学配置的重要内容,构成中国检察体制的基础性安排。检务公开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检务公开还有助于维护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监督的主体;同时,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力,也是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通过把检察工作的依据、各项活动及其结果置于公众视野之内,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和能力,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检务公开有利于提升检务活动的主观公正感。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但其传统的操作模式往往因不透明而给一些当事人缺乏公正的观感。因此,最大限度推动检察职权依据和检务活动的公开,具有强烈的程序正当效应,有利于改进社会公众、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认识。检务公开的推进过程同时是公众有效监督国家权力的逐步实现过程。检务公开把检察工作的各项依据、流程和活动及结果公开,让社会公众知情了解,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形成“倒逼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廉洁司法、文明办案、依法办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公开,有利于检察机关改进监督效果,督促公安机关、法院、狱政管理等机关依法活动。检察机关通过提高检务透明度,树立公信力,赢得公众信任,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良性互动模式,对案结事了、罢诉息访具有促进作用。以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刑事不起诉案件等工作中的公开审查机制为例,借助公开形成“看得见的正义”,使得相关案件争议罢诉息访。
海事法院作为典型的专门法院,是伴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鉴于海事海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规定,1984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在中国沿海主要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域中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迄今为止,中国先后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分别位于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海事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部分,性质上属于专门法院,并不完全按行政区划建立。它与普通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与普通法院相比,海事法院具有司法公开的先天优势。海事案件涉外性强,较少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适合在网上公开,再加上海事法官的整体素质较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较为规范,因此从一开始就将司法公开的风险降到了最低。另外,海事司法公开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中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全球主要航运大国、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的海事审判已经引起国际组织、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真正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早在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就建有自己的门户网站,实现了裁判文书全部上网。2002年1月1日正式开通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外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的网络媒体。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海事司法公开,提升海事审判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增强中国海事的“软实力”。
中国许多领域的改革都是遵循自下而上的路径,司法公开也不例外,无论是第一个司法网站还是第一份上网的裁判文书,均是地方法院的实践。在地方,浙江和北京的阳光司法起步较早,司法透明度也达到了相对较高的水平。因此,选择这两个地方进行地方法院阳光司法评估也比较具有代表性,同时也能反映省和直辖市的不同特色。